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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经备案说明后,可以对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文:FOTT《家族办公室》杂志

1月4日,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附则。

目前草案已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月29日。

《草案》明确,国家分步骤、分阶段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据了解,香港、澳门都有基本法,而此次审议的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可以说是海南的“基本法”,为一个省份单独立法,也只有海南享受到了这样的待遇。就连深圳、浦东新区和雄安新区这样的大咖,也没能在国家层面上给予单独立法。

上海自贸区综合研究院研究员张湧认为,《草案》第一次明确赋予一个省具有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原则上都将依法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使相关权限。这是系统性的放权授权制度安排,将极大拓展海南自贸港的改革空间、发展空间,也对海南省级政府履职能力、创新能力、监管能力提出重大考验。

《草案》中有六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更加宽松的临时出境入境政策,类似于低成本移居香港。

在海南自贸港法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

也就是说,海南人作为“离岸居民”,可以更加方便的出境入境,海南将会成为全国除了香港、澳门之后,第三个最容易出境入境的区域。有分析认为,具有海南自由港法律身份的居民或机构法人,类似于今天中国香港市场主体的身份,出境入境将会变得超级方便。

第二,99%的商品“零关税”,生活成本大幅下降。

根据自贸港法的“第二十八条”:全岛封关前,只是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关税。全岛封关后,将实施商品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商品全部零关税。按照省委书记沈晓明的说法:2025年海南全岛封关后,海南99%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

第三,享受超低所得税税率,是成立“离岸公司”的最佳选择。

根据海南自贸港法“第三十条”:对注册在海南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优惠所得税税制。海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在访谈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在全岛封关之前,只是对鼓励型企业减税,按照15%的上限征收。但是全岛封关后,在海南注册的全部企业,都可以减税,减税政策覆盖全省。

在2025年封关运行之后,对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税。

有分析认为,在海南居住的人,相当于“离岸居民”;在海南注册的企业,相当于“离岸公司”。不管是“离岸居民”,还是“离岸公司”,都已经不在内地法律管辖范围内,内地的“税法”已经不能套用,必然要缴纳不同的税收体系。

这就是海南自贸港法给个人及企业带来的巨大红利。

第四,享受“离岸信息”,全球互联网数据及信息的开放。

海南自贸港法在“第四十二条”重点提出了“数据流动管理制度”,“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

以上这些提法,有分析认为海南将会逐渐实现“互联网数据的全球开放”,作为一个“离岸市场”,互联网信息的有序开放是必然的。

第五,推进资金便利流动,可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海南自贸港法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专门阐述了海南的“金融业开放政策”,核心就是推动海南“资本可自由兑换”。

有分析认为,海南作为“离岸市场”,个人在海南拥有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及不动产,当然应该均为“离岸资产”。所谓“离岸资产”,自然就不能受到内地相关法律的约束,而需要更加自由化,更加便捷化。比如像香港,不仅港币可以自由兑换,房产不动产也是不限购的,对全球开放,自由度是所有“离岸资产”最典型的特征。

第六,典型的“变通性”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10条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草案还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经备案说明后,可以对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表示,这属于典型的变通性立法,它区别于几十年前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代表的的先行先试立法,可以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规定作变通处理,从而保证改革与法治的协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海南自贸港法是要通过在法律上“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做成国内其他地区没有条件做到的事情,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素材来自中国证券报、21经济等

惠裕全球家族智库(F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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