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今年3月份的时候突然被老板辞退了。原来去年11月份的时候老板要买一套房子,就让小丽从公户给他转了150万。没想到今年3月份的时候税务局来了,说那150万要按照股东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0万,补缴3万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15万的罚款!老板当时就懵了,就是从公户上面取了150万,怎么要交这么多的税款?他是这个公司的老板,公司的钱不就是他自己的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公司的钱不是老板的钱。公司的钱是投资人的钱,属于公司财产。老板的钱是私人的钱,是个人财产。公司的钱来源于投资人的投资,公司运营的收益,或者是公司借贷。老板的钱是来自工资发放,公司有盈利按照投资比例享受分红。所以该老板从公司取的150万应该属于借款,是需要还回去的。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老板从公司取走的150万是用于给自己买房,不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且纳税年度结束也没有进行归还。

所以该老板应纳个人所得税:150万x20%=30万元

另外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为该公司是初犯,而且态度比较好,税务机关是按最低百分之五十来进行处罚的,罚款=30万X50%=15万元。到这里还没有完,这15万元罚款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所以这15万还得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3.5万元。就仅仅是老板从公户借了150万就产生了48.5万的税款和罚款。

小丽就是因为对相关的税法不了解,不仅给公司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而且自己还丢了工作。如果我们作为小丽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可以从税法规定里面提取几个要点,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如果老板从公司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归还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了,那肯定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既不是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时间又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让其他非投资者从公司借款,然后再转借给老板,这样就不会有涉税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