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饿了么 43 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平台称只能给2000人道主义费用”的新闻事件引起热议。

2020年12月21日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外卖平台的这种做法引起了广泛热议。有人批评外卖平台“不近人情”,有人指责外卖平台“推卸责任”,有人认为韩某伟的在送餐行为中猝死,属于“工伤”。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饿了么此番不近人情的言辞,并非无视司法,这里面其实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

——并不是所有劳动形式都属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保护。

1、平台公司为何极力规避“劳动关系”:

1、平台公司为何极力规避“劳动关系”:

(1)首先外卖平台公司极力规避“劳动关系”的原因,无非是为了避免承担社保、工伤、加班费等劳动法责任,降低用工成本。

  • 在劳动关系中,适用的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工伤等;
  • 而在劳务关系中,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民法范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协商确定,也无须受限于劳动法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其次,目前外卖平台规避“劳动关系”的通常做法:

  • 一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二是外卖平台和各地加盟商签订合同,将某区域外卖业务承包给加盟商,由加盟商来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也就是所谓劳务外包模式。

2、相关司法判例有很多:争议点均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2、相关司法判例有很多:争议点均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出于两种关系中的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待遇却差别巨大。

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司法判例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不认可”平台和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却“认可”了——

不认可:

法院认为:周一是蜂鸟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该平台区别于饿了么平台的最大特征即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认可:

原、被告双方分别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被告平时接受原告区域管理员的管理,被告从事的配送外卖工作,属于原告的主营业务范围。3、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每月定期向被告胡全增支付工资,尽管格桑公司辩称系代饿了么代发工资及代为管理,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可以看出,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中“劳动关系”与否的关键在于:

依据兼职/非兼职性质、管理方式、薪资计算方式等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结语:

3、结语:

随着新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当劳动力短缺和业务量成为阻碍公司发展的巨大矛盾时,公司往往会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以此来减轻公司负担。

  • 对于平台而言,无疑降低了用工成本;
  • 对于付出劳动的人来说,在工作形式的选择上也更加灵活;
  • 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但这样的“三赢”局面其实并不稳固(往往仅建立在“不出事”的前提上),而一旦出现上述报道事件,必然就会引起社会争议。但是这其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却是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