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中第九条明确了完善跨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

近日

南通中院执行局

向上海黄浦法院

划付1.1亿余元执行款

助上海黄浦法院实结4个执行案件

南通中院执行局吴科法官承办了一起涉江苏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该案曾在诉讼过程中,经保全程序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持有的股票,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首先查封上述股票的权利人遂向南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独有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四案,因江苏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向上海黄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总标的共计1.1亿余元。

执行程序开始后,上海黄浦法院曾于2020年8月向南通中院发送申请移送执行函,表示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曾于2017年3月,将持有的4630万股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该院在受理上述一审案件时,曾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持有的4630万股股票,但上述股票首封法院为南通中院,商请南通中院将该股票的处置权移送至上海黄浦法院。

鉴于南通中院已经受理该案且进入处置变现程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同意对享有质押权的4630万股股票解除质押,南通中院遂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向享有质押权的优先权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8300万余元。吴科法官及时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函复上海黄浦法院。

2021年1月18日,黄浦法院向南通中院再次来函,请求对剩余质押股票处置款36600178.21元(含执行费)参与分配。吴科法官在收到参与分配函之后,一方面积极与黄浦法院承办人联系,另一方面与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沟通,确认最终参与分配数额。在前期工作做足之后,经过合议庭研究讨论,最终将剩余处置款3660万余元划付至黄浦法院。

至此,南通中院积极配合上海黄浦法院执行款参与分配事宜的处理,不仅成功执结本院受理的案件,同时也帮助上海黄浦法院顺利执结四个案件,总标的共计1.1亿余元。

2018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全面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为南通的首位战略。南通中院执行局杜开林局长称:“此次两家法院的合作是对跨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实践。全方位融入苏南,推动一体化发展,南通两级法院积极开展长三角区域执行协作与工作交流,坚持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发力共同破解执行难,推动法院间的执行协作机制,合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国家战略实践中贡献新作为”。

(作者:市中院执行局 王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