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查网 编辑 | 刘梦月 审核 | 马响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伐木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耿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耿某某近亲属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泗洪县**镇陈某某北侧约50米处使用油锯进行伐木作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未安排助手进行喊山、确认危险区内无作业人员及控制方向,独自进行伐树,致砍倒的树木将在附近拖树枝的被害人耿某某砸死。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