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介绍
在2026年的今天,甲先生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风暴。作为一家曾被誉为“创新金融科技典范”的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从未想过,自己精心设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在一夜之间被某地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此刻,他坐在冰冷的审讯室里,耳边回响着办案人员关于“涉案金额数亿元”、“数千名投资人血本无归”的严厉指控。压力不仅来自可能面临的漫长刑期,更来自一个看似专业却直接关乎其财产命运的争议焦点:平台上的数万名投资者,究竟应被界定为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刑事被害人”,还是仅作为“集资参与人”?这个身份的界定,将直接决定涉案巨额资金的处置方向——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还是作为“损失”发还给出资人。
甲先生的困境并非个例。随着网络金融、P2P等模式的井喷式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置涉案资产的巨大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对投资者法律地位的认定,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争议,而是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财产权益、案件社会效果乃至司法公正的关键实务问题。本案的争议,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复杂性的缩影。
二、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甲先生及B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甲先生有期徒刑,并责令其与B公司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理由,清晰地展现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案件投资者地位的主流观点:
犯罪客体单一性: 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与集资诈骗罪侵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投资人财产权的双重客体有本质区别。因此,投资人的财产权并非本罪直接保护的法益。
投资人行为的非正当性: 判决指出,国家为维护金融安全,对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实行严格准入制。投资人为了追求高额回报,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本身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正如参与赌博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一样,基于非法集资活动产生的“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因此,投资人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的刑事被害人。
法律指引功能的考量: 法院强调,刑法具有教育和指引功能。如果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予以保护,无异于向社会传递“参与非法活动也能获得法律救济”的错误信号,可能变相鼓励更多的投机行为,不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
“退赔”不等于“被害人”身份确认: 判决明确,本案中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资金按比例发还投资人,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人道主义的考量,是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而非对投资人“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确认。这一做法依据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案财物返还集资参与人的规定,但并未改变其“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三、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判逻辑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及其辩护人而言,深刻理解并善用“被害人”与“集资参与人”的身份界定之争,是进行有效抗辩、影响涉案财物处置、乃至争取更有利量刑结果的关键策略点。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商事犯罪案件时,尤其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构建抗辩体系:
(一) 法理基础抗辩:紧扣犯罪构成,区分“秩序犯”与“财产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上是“秩序犯”,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特许的金融信贷业务垄断秩序,而非保护具体投资人的财产。这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权的集资诈骗罪有根本不同。辩护时,应始终坚持这一法理基点:
强调资金用途的真实性: 积极举证证明所募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或挥霍。这能有效区分于集资诈骗罪,并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违反准入秩序,而非造成财产损失。例如,可以提交项目合同、资金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存在实际业务。
切割与“诈骗”行为的关联: 如果案件中不存在虚构项目、伪造材料、携款潜逃等典型诈骗行为,应坚决主张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从而否定投资人作为“财产犯罪被害人”的前提。这有助于将案件定性控制在“非法吸存”的范畴内。
(二) 诉讼权利与程序抗辩:利用身份界定影响追赃挽损程序
“集资参与人”的定位,意味着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远少于“被害人”。辩护策略可以利用这一点:
质疑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合法性: 近年来,最高检专项监督强调纠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的“查扣冻”。辩护人应仔细审查涉案财物的查封、冻结法律文书,对于明显与非法集资活动无关的公司合法经营资产、股东个人合法财产等,应坚决提出异议,申请解除查封。特别是在一些P2P平台案中,平台自有资金、技术资产与投资人资金混同,需严格区分。
主张“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资产处置路径: 有观点指出,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可能不利于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人公平受偿。辩护方可建议,对于有真实底层资产、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可引导通过民事诉讼、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处理,这往往比刑事程序的“一刀切”按比例发还能更大程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同时也更有利于厘清公司合法资产与犯罪所得。
关注“资金分析”证据的合法性: 当前,“金析为证”已成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辩护人需重点审查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鉴定机构与人员是否有资质?检材(银行流水等)提取是否合法、完整?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可复现?分析结论是否客观,有无超越专业范围进行法律定性?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质证,可能动摇控方关于资金流向、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
(三) 针对“双重身份”投资人的精细化抗辩
实践中,大量“投资人”同时扮演了介绍、发展下线的角色,即所谓“双重身份投资人”。对于被指控为共犯的这类人员,辩护空间更大:
主观故意之辩: 主张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许多参与人仅是出于“分享赚钱机会”的朴素想法,或是对公司包装的“合法项目”深信不疑,并未认识到行为的非法性。应通过其职业背景、接受培训内容、公司内部宣传材料等证据,证明其认知程度有限。
行为作用与获利性质之辩: 区分其获利是固定的“工资”、“提成”,还是与其介绍资金规模挂钩的“返点”、“佣金”。如果其获得的仅是事先承诺的固定本息回报,无论是否介绍他人,都能获得,则其“帮助”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同时,应计算其自身投入的资金与对外吸收资金的规模,如果自身是巨额损失者,吸收资金量很小,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援引相关司法意见,强调对于非法集资案应合理把握追诉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自身也是主要受害者的“双重身份”人员,应积极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通过责令退赔、行政处罚等途径处理。
(四) 风险提示与策略选择
对于被告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否定投资人的“被害人”地位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角度看,这有助于将案件危害性聚焦于破坏秩序,可能影响量刑;同时,在理论上为区分处置涉案财物、保护合法财产提供了依据。但从风险角度看,这可能引发投资人群体的强烈不满,给司法机关带来维稳压力,反而可能促使法院在量刑或财物处置上更为严厉以求平衡。
因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建议,抗辩策略不应是机械地否定所有投资人的诉求,而应是有区分、有重点、有建设性的:
核心目标应定位于:将案件准确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被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公司犯罪所得有效剥离;为那些同样陷入困境的、非职业化的“双重身份”参与人争取出罪或从宽处理的空间。
沟通策略上,在坚持法律观点的同时,可以表现出配合资产处置、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的诚意,例如主动提出可行的资产重组或债务清偿方案,将法律抗辩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如需针对您或您企业所面临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个性化、策略性的抗辩方案设计,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研判。 上海律师的专业价值,正在于能够在这类错综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找到法律技术与现实效果的最佳平衡点。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俞强律师团队,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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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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