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笔者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投诉规则为例,结合以往投诉商标侵权的经验,认为电商平台需要从平衡权利人和潜在侵权人的利益出发,制定完善的投诉规则,不够完善的投诉规则设置将可能面临共同侵权的危险。

作者 | 王盼盼 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如火如荼,与之而来的是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为应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1]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五节也专门设置“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一节,也要求“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为了应对平台内的潜在侵权纠纷,各大电商平台均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投诉渠道。如阿里巴巴设立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以及拼多多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等。

对于平台投诉规则的设置、投诉的处理及反馈态度等,各大电商平台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也不尽相同。然则,这些投诉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充分,则面临考验。在本文中,笔者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投诉规则为例,结合以往投诉商标侵权的经验,认为电商平台需要从平衡权利人和潜在侵权人的利益出发,制定完善的投诉规则,不够完善的投诉规则设置将可能面临共同侵权的危险。

一、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商标侵权的投诉理由介绍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设立六大站点处理与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有关的投诉,包括淘宝网(taobao.com)、天猫(Tmall.com)、天猫国际(TMALL GLOBLE)、阿里巴巴(1688.com)、Alibaba.com、AliExpress和Lazada。投诉人可以根据被投诉链接所属的具体网站,选择不同的站点发起投诉。

鉴于六大站点根据不同地区法律设立、面对的消费群体不同,因此在投诉规则设置上也存在区别。以投诉规则设置最为全面的淘宝网和天猫网两个站点为例,该站点下对商标权侵权设置的投诉理由包括了假货和不正当使用他人权利两大项。各大项下又独立出若干具体的投诉依据,供权利人选择,示例如下:

投诉理由

具体投诉依据

定义

假货

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

通过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裁决确认为假货。该理由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定被投诉方商品为假冒商品的司法判决或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出具的被投诉方商品为假冒商品的行政裁决文书。

购买鉴定

权利人通过购买并对实物进行鉴定认定假冒商品。

该理由为权利人通过购买被投诉方的商品后对实物进行鉴定,出具盖章/签字的购买鉴定报告认定被投诉方商品为假冒商品。

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

指卖家在标题或详情页面宣传为权利人品牌商品,但是该商品的款式或者型号、样式实际并非权利人所生产商品。

真假对比

权利人从商家发布商品的页面描述或者产品图判断对方所售商品为假货,并且提供正品与被投诉商品的具体区别对比。

明显假冒

被投诉方在主图或者详情信息页中明显的假冒描述与自认,如高仿等。

旺旺自认售假

卖家通过旺旺聊天承认销售假冒商品。

遮挡商标信息

遮挡商标规避假货认定

该理由为被投诉方通过明显涂抹、遮挡等方式恶意遮挡商品实物上的权利人商标。需提供卖家明显遮挡商标的截图及权利人未遮挡商标的正品截图。

不正当使用他人权利

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

通过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裁决确认为侵权

该理由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定被投诉方商品为侵权商品的司法判决或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出具的被投诉方商品为侵权商品的行政裁决文书。

滥用商标关键词

指卖家销售自有品牌或第三方品牌的商品,但卖家在商品标题或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

该理由为卖家在商品标题或产品描述中除自身品牌/商标外,还使用了权利人商标(可截图或文字描述指明权利人商标和卖家自身品牌出现的具体位置)。如商品本身使用了权利人商标,请在假货或其他商标侵权下发起投诉。

其他商标侵权

除上述理由以外的商标侵权

请提供被投诉方商品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具体位置截图,并说明不当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具体情况。

二、权利人在实践中面临的维权困境及平台规则效力问题

(一)权利人在实践中面临的维权困境

尽管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投诉机制已经囊括了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权利人面临的很多侵权行为仍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相较于“不正当使用他人权利”这种侵权类型而言,权利人在实践中往往更关心的是平台里假货泛滥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根据阿里巴巴的投诉规则,对于这种销售假货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平台规定的七种投诉理由进行投诉(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购买鉴定、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真假对比、明显假冒、旺旺自认售假、遮挡商标信息)。一般而言,卖家“造假经验丰富”,往往会盗用权利人对产品的介绍、图片来展示被控侵权产品,且轻易不承认销售货物为假货,使得权利人单凭卖家的网页信息,无法判断产品真假。在这种情况下,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通过购买鉴定,出具真假鉴定报告。但这种方式需要权利人购买产品,进行实物对比,耗时耗力,而卖家则会轻而易举的通过更换链接,使得假货再次上架。

(二)不够合理的平台规则可能会导致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制定的投诉规则的效力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便对平台制定规则的约束力作出如下认定,并进而认定天猫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更何况投诉方可能无需购买商品而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也可能可以根据他人的购买行为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甚至投诉方既使存在直接购买行为,但也可以基于某种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的考量而拒绝提供。”[2]

根据该判决,电商平台与普通主体一样,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或司法裁决。权利人只要按照电商平台公布的投诉渠道,向平台发出符合规定的通知(包含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和联系方式、能够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产品及涉嫌侵权产品信息或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权属证据和侵权成立的证据),即属有效。电商平台如超出法律规定框架设置不合理的投诉规则,不应对投诉人有拘束力。如平台基于其规则不予处理,则可能会落入共同侵权的风险。

基于此,面对权利人的维权困境,以及司法实践对平台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思路,笔者认为,电商平台需要从平衡权利人和潜在侵权人的利益出发,制定完善的投诉规则,不够完善的投诉规则设置将可能面临共同侵权的危险。

三、对完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规则的建议

(一) 以明显低价售卖产品的

根据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维权指引,若投诉方反映卖家低价售卖投诉方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应不属于侵权行为,阿里巴巴无权处理,建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该问题。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对卖家销售的商品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负有审查义务,且被法院判决所确认。[3] 但是这种监管义务应视为平台对平台内交易的信息没有主动的监管义务。但在实践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商品往往是判断侵权可能性的重要因素。如果投诉人提供了合理的价格依据、定价空间、以及被投诉人如此严重的不合理低价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则平台不应主动设置门槛,以此类价格问题不属于平台管制范围为由,怠于行使合理措施。

笔者在协助客户处理相关商标侵权投诉时,便遇到过卖家销售的产品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平均售价,且未经授权。但因涉案产品盗用权利人旗舰店图片及描述,且未包含任何售假信息,因而不属于“明显假货”、“真假对比”、“旺旺自认假货”等投诉理由所规范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阿里巴巴认为可以通过实物购买,进行真假货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的方式进行投诉。但实践中,此种方式涉及购买及出具鉴定报告,成本较高,且卖家会通过更换新链接,重新上架被控侵权产品。有些卖家还会同时更改店铺名称/卖家昵称,进而增加权利人定位同一侵权对象的困难。可见,“购买鉴定”这种投诉理由在实践中存在被架空的问题。

基于权利人的维权困境,如果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一种可以通过“明显低价”的投诉理由发起投诉,由权利人提供合理的价格区间,卖家提供明显低价售卖产品的依据,平台作为居中裁判者,是否可以解决很多诸如笔者所面对的投诉无门的情形。

(二)重复侵权问题

实践中,还出现了有些卖家在被投诉成功后,通过置换链接,改变宝贝描述方式,或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持续重复侵权。对于这种持续、重复的侵权行为,笔者了解到,平台往往通过减少卖家的申诉次数来加快审查时间和链接的下架速度。(如:在一般的侵权投诉中,平台收到投诉人的投诉通知,会将该投诉通知转给被投诉方,被投诉方需在3个工作日提交申诉材料。如果平台认为卖家的申诉材料不成立,会暂时断开链接,并给予卖家第二次申诉机会,时间仍然是3个工作日。如果两次申诉经审核均不成立,则被投诉的链接就会永久断开。而对于重复侵权的卖家,平台有时只给卖家一次申诉的机会,如申诉不成立,平台则判定侵权成立,给予卖家扣分、删除链接等处罚)。但是,对于重复侵权的行为,平台大多采取的是事后补救方式,而未设置任何技术手段,事先阻止侵权产品的再次上架。如果完全依托权利人的多次、重复的投诉,由平台被动的审核,而不设置任何预警机制,则可能会涉嫌帮助侵权的风险。

例如在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中,面对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本案新梨视公司的三次投诉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内容应当知道用户‘葡萄没有架’利用网络服务重复侵害同一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 在“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也曾对一些网络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

此外,笔者注意到,中美经贸协议第1.14条第二款下规定,对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5]。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电商平台因此被吊销经营许可的实例,但是该协议对电商平台仍旧具有示警作用。

(三)以引流为目的,发布数千条侵权链接,却未实际销售商品的

笔者近期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时,遇到很多卖家在店铺中发布了数千条内容完全一致的链接,其展示的产品均是权利人在官网发布的信息,而价格却明显低于权利人正常定价。在与卖家通过阿里旺旺聊天中,卖家称其店铺实际并不售卖产品,只引流。买家如想购买链接内的产品,请到正品官网进行采购。

对于这种以引流为目的,发布上千条内容完全一致的链接,但实际并不售卖产品的,如果依据阿里巴巴设置的投诉理由,似乎不属于投诉理由的任何一种。如果采取购买鉴定,进行实物比对的话,鉴于这些链接不提供实际产品销售,看似也无法解决。

以引流为目的的销售看似是为权利人免费做宣传,实则是利用权利人产品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以实现卖家店铺关注度或者排名靠前的目的。此种明显搭便车、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视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但是鉴于卖家是通过借助电商平台发布涉嫌侵权链接,如果平台不提供相关的解决机制,无疑增加了权利人通过侵权诉讼所产生的维权成本,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未经授权销售权利人产品

根据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投诉规则的解答,若投诉方反映卖家未经授权经销其产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不属于侵权行为,我司无权处理。建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该问题。

根据上解答,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未经授权的销售行为,不认定是商标侵权投诉的理由之一,因而不能通过平台投诉解决。

笔者认为,阿里巴巴之所以不受理未经授权的销售行为,可能是实践中,这种未经授权的销售大量存在,或者卖家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不可知,或商品因销售导致商标权权利穷竭、或涉及平行进口等问题。如果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一则不利于平台内商品的流通,二则也会增加平台处理此类问题的成本。

然则实务中,淘宝网、天猫网等平台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卖家,这些销售行为,如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不但构成典型的商标权侵权,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而是否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或是否从合法渠道购买,只需卖家出示授权证书或购买凭证即可,操作方便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诉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卖家销售假货,比如明显低价但却自称是厂家授权、品牌专卖店、专营店等情形,平台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对于投诉方的合理质疑完全不予处理,那平台这种事先设置规则障碍排除权利人投诉的可能性,究竟是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应视为一种共同侵权行为?

当然,鉴于未经授权的销售可能存在很多不侵权的情形,如果严格苛责平台责任,或者设置规则,可能也会不适当地加重平台负担。对于未经授权的销售行为,如何解决仍需慎重的讨论。

四、结语

网络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复杂多样,如果严格依据平台自设的投诉规则,则无法囊括所有的侵权行为,并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笔者认为,平台的投诉规则的设置应做开放式列举,并及时与实际的侵权行为相衔接/呼应。对于权利人发出的证明被控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的通知,电商平台应当谨慎处理,不能仅仅以目前设置的平台规则不接受此类投诉为由,一刀切地不予处理。否则,电商平台可能会面临着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对于如何更合理的设置投诉规则,电商平台应该结合自身日益增长的技术处理能力,紧密结合当下侵权实践,做进一步完善的规制。

注释:

[1]参见《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

[2](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3](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判决书

[4](2020)沪73民终76号判决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五节第1.14条第二款:“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