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陕西西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过低、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事实

孙某(本案原告)系西安市阎良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宅基地。2019年3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原告的宅基地被划入拆迁范围。

2020年5月29日,阎良区政府(本案被告一)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除产权置换外,再给予现金补偿20余万元。原告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服该补偿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向西安市政府(本案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阎良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西安市政府未予支持。

孙某不服阎良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及西安市政府的复议结果,遂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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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1、阎良区政府未依照相关规定选择评估机构,且原告也没有收到相应的评估报告,不能对评估结果提出复议,并且阎良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也未明确房屋产权置换位置。

2、阎良区政府未积极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其作出的补偿数额过低,且遗漏补偿项,不能保障原告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阎良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阎良区人民政府辩称:

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征收工作已剩原告一户,征收补偿决定已送达原告,并明确补偿款项,且补偿款已打到原告相关银行卡账户上。

2、省政府作出的征收批复文件并未被认定违法,被告有权依据该文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被告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

被告西安市政府辩称:

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定审理期限的规定。综上,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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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及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被告阎良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2.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阎良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关于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阎良区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和标准,针对原告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阎良区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依据估价报告,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被告不能证明评估公司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评估,亦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送达了评估报告,从而剥夺了原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故阎良区政府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鉴于原告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补偿问题仍需要解决,为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同时,应责令被告阎良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关于焦点二,西安市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被告阎良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西安市政府未予以纠正被告阎良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撤销。

综上,被告阎良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判决如下:

1、撤销阎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撤销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被告阎良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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