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易说财

根据小易查阅的法律文书,2021年1月20日,出借人孙法胜告玖富已经赢了,玖富发起上诉,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2021)鲁14民辖终1号法律文书

按照(2021)鲁14民辖终1号,上诉人(玖富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玖富究竟上诉了什么呢?小易总结了一下,就是:这个案件不属于侵权,属于合同纠纷;出借人故意没有提交投资协议规避管辖,协议没有摁手印是对电子签名的理解存在误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移送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玖富方面真的是诡计多端,当然,最终,正义终将战胜使坏的一方: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上诉人孙法胜、刘军以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欺诈并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上诉人系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投资损失。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侵权纠纷。

案涉《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虽分别约定由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上诉人系基于侵权请求权而非合同请求权提起诉讼,且上述合同的主体、人数与本案诉讼主体并不相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合同外当事人,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小易没有找到原判决的法律文书,但是按照玖富上诉的情况来看,就是判决出借人赢了。

此外,小易查到了孙法胜此前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与以往出借人起诉平台不同的是,该诉讼是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这点值得关注,在保全时案由还是合同纠纷,二审变为了侵权责任纠纷,是否是因为这个,才使得该案能够在异地审理成功?《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该案是否意味着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出借人当地?

这是小易听说的第一个告玖富赢的案例,是好的开始。有诉讼条件的,一定要试试,这是最终可能全额回本金的!大家继续努力,我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