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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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每年情人节,很多有志青年都会偷偷摸摸百度这样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情人节情侣开房会被抓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宾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多是出于打击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需要。
警察一般是这样查房的:
与影视剧中不同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查房时警察不会一边拍门一边在门外高喊“我们是警察,请马上开门”之类的话,这不仅是为了不影响住店的客人,也是公安工作的需要。
正常情况下,会由酒店服务人员敲门,入住者应答后开门,警察再亮明身份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务员来叩门检查的情况,你可以冷静一下,然后在安全锁锁着的情况下与检查人员对话,并请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相关情况。
当然,一旦警察完成了“身份认证”这个步骤,那么你与她还应尽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证明彼此的身份与关系。
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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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还有啥权力?
一般情况下,你们能出示有效证件,且在配合警方调查时彼此能说清情况,就OK了。不过,你需要知道的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因此,在警察要求对你们进行留置审查时,完全没有必要反抗,只要你说明的情况能够得到证实,留置审查本身也是很快可以解除的。
当然,如果你不服警察采取的留置审查措施,小编建议你当场还是需要配合警察工作。事后可向上级公安督查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大家谨记,情侣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属于合法行为,千万不要为了掩盖什么而做出用假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更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和警察爆发激烈冲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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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会怎样?
如果是情侣,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房,首先不要过度紧张,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出示双方的身份证,一般不会有什么后果。入住酒店不登记身份证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警察会对酒店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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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怀孕了,男方不负责怎么办?
情人节,开房,做完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之后,发现没带套,事后忘了吃药。于是,怀孕了。然鹅,男方不负责了,这个时候咋办?这个时候,你要想清楚,要留还是不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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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留!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当然,也有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 ,法院判决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
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以下来源:法律实务讲座(flswjz) 作者:龚俊峰律师
导读: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15万元。龚俊峰律师认为本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告诫男方恋爱需诚信,否则需要付出代价。也警告当下以恋爱的名义,骗财骗色的行为。
案情概况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新京报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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