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沈阳发生了一起离奇侵权案件,农民默某赶着驴车进城卖李子,将驴车停在公路边正在卖李子,恰逢李某开车拉着宠物犬去动物医院打疫苗,当宠物犬看到驴时,从车窗跳出咬了驴一口,驴受到惊吓,踢坏了停在旁边的奥迪车。经保险公司评估修理费最少10万元。这笔钱究竟是某赔还是李某赔、抑或默某与李某共同赔偿产生了争议。

关于本起纠纷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狗的主人李某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

首先,本案是典型的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问题,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两种:一是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动物园动物致害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案为一般情况下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致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本案中直接致奥迪车受损的是驴,驴的主人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有一个关键情节,就是狗咬了驴后,驴受惊才踢坏了奥迪车,因此,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本案中,究竟由谁赔偿,被侵权人奥迪车主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驴的主人默某赔偿也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李某赔偿,但本案中,默某与李某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侵权,一般情况下,只有共同侵权的数侵权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不是全部,如驾驶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虽然不一定是共同侵权,但法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奥迪车主不能要求默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至于奥迪车主选择谁作为赔偿对象,主动权完全在车主一方,看选择谁更有利于赔偿吧。

最后,也有人提出:城市道路上不允许驴车通行和停靠,驴的主人违反《交道法》才导致本起事故。这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一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况,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并且在责任竞合时,要贯彻“私法优先”的原则,即先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尽管《道交法》及相关法规,禁止驴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或停靠,但该规范的目的是防止驴车阻碍交通或发生交通事故或影响市容等,但本案中的情形不符合规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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