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以工作论文的形式发表了名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政策文章。该文章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同时,文章建议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这是在央行推动网贷监管、推动互联网存款整治,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推行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以来,有关互联网企业监管的基础性的政策研究。虽然文章不代表新的政策,但其中提到的很多问题都是未来政策的基础和依据,代表了监管的趋势和方向。值得关注的是,这里所强调的监管不仅仅涉及金融领域,很多看法和主张都涉及到当前互联网企业市场竞争中的突出矛盾,因此,这些建议可能延伸到对整个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依赖的“流量经济”都面临根本性的变革。

我们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文认为对于互联网企业监管的依据,来源于数据的公共属性。央行文章明确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应当“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不能片面认为,信息一旦收集到手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平台的私有财产。正是基于这个基础,央行研究团队提出了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需要推动系统性监管。央行强调,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央行认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数据监管不应只限于金融领域,还应该全方位监管。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广泛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数以百计的场景。若电商交易与金融场景结合,对信息交互环节的监管就会因监管领域的转变而被切断,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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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关注的反垄断和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同时,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予以考虑,评估并购是否对高隐私偏好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有关互联网企业收集的数据权属问题,在国内外都有很多的讨论和不同的看法。央行文章对于平台数据具有公共属性的看法,与安邦智库(ANBOUND)过去提出的定性类似。在近两年来对于数字经济的研究中,我们曾经提出,目前的互联网经济在本质上是流量经济,数据和流量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而流量经济平台掌握的数据并不能算企业自有,而是具有公共属性。从目前国际上对于互联网企业日趋严格的反垄断趋势而言,包括欧盟等很多国家都已经在立法中明确了数据资产属于个人,而非互联网企业。央行工作论文所强调的对互联网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其根本都是围绕数据权利的获取和数据的使用而进行。这表明,整个互联网领域监管的基础仍是数据权属的规范,意味着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的大量数据开始走向公共化。

我们认为,央行论文意在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理论基础和实际论据。其有关数据权属公共化的观点,实际上表明了未来互联网监管的总的基调,也明确了整个互联网经济政策的方向。实际上,这也意味着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将出现趋势性的转变。在此背景下,尽管数字经济在疫情中表现出强劲的增长潜力,但在新的一年,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将面临市场竞争和监管增强带来的挑战,也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改变。

安邦智库的研究人员曾指出,虽然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今后的政策路径之一,但并不是中国发展的唯一路径。目前互联网经济带来的负外部性越来越明显,如央行文章中提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可能使得“普惠金融出现倒退”、“损害整个宏观经济”等等。因此,国内对于发展数字经济需要认真考虑其路径和模式,不应再照搬过去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模式,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回到技术创新的本源。整个宏观经济需要兼顾传统发展道路和高科技之路,以均衡、适度的方式来对待数字经济发展。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央行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政策探讨,它从根本上明确了,数据作为互联网企业推动的“流量经济”的根本,并定义其具有公共属性。这为今后对于互联网企业全方位监管提供了基础支撑,也意味着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基于对数字资源和流量平台属性的新定义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