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Tech星球独家获悉,快手前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因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在离职之后被逮捕。
赵丹阳于2015年2月加入快手,此前担任快手公司副总裁职位。这也是快手涉及职位最高的廉政反腐案。

此处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非常严重,尤其是一些大的公司。百度、今日头条、阿里、腾讯等公司,每年都有不少内鬼被抓。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入罪标准:6万判刑;100万三年以上;1500万十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万-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100万-1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由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一:字节跳动经理汪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汪翼在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中航广场,以下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担任商务团队负责人,负责为公司寻找、推荐、选用广告代理商,并与上述代理商开展商务沟通。后其在与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象公司”)、致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维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过程中,为上述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被告人汪翼利用职务便利,引入致维公司作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广告投放的代理商。2017年秋,致维公司商务人员宋某(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给予被告人汪翼现金人民币38万元。涉案赃款现已被扣押。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汪翼利用职务便利,引入北京万象公司作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广告投放的代理商。2018年5月15日,北京万象公司董事暨被告人易平川为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汪翼人民币235万元。涉案银行账户现已被冻结。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汪翼主动向所在单位内审风控部门承认了收受代理商财物的事实,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后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易平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一、被告人易平川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汪翼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及冻结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元,依法没收。
对于上诉人易平川及其辩护人关于易平川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易平川的辩护人李丰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拟证明的内容,经查:在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与北京万象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汪翼于2018年在没有经过竞标的情况下,决定继续选用北京万象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2018年5月15日,易平川为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汪翼人民币235万元。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易平川代表北京万象公司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中,牟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易平川及其辩护人虽辩解易平川给予汪翼的235万元系借款,但易平川在一二审期间对于借款事由、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问题一直无法给予明确说明,亦无法提供任何借款凭证。而且,其关于借款的辩解已由汪翼明确否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易平川给予汪翼的钱款应认定为行贿款。综上,易平川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汪翼财物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上诉人易平川的此项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以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拟证明的内容,本院均不予采纳和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平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汪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亦应予以惩处。汪翼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到案后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真诚悔罪,得到所在单位的谅解,涉案赃款也已扣押、冻结,依法对其可予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易平川、汪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易平川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以及汪翼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汪翼再予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易平川、汪翼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二: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单苏干利用其担任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注册地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业部区域总监及大区总监,对渠道代理商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上级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渠道事业部负责人宋某(另案处理),向渠道代理商宁波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854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苏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苏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所提部分辩护意见,经查,单苏干系犯罪的直接实施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另其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尚未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鉴于被告人单苏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苏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五万零四百四十四元,予以没收。
案例三: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张学昌担任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党支部委员,参与石河营村两委会等会议讨论决策村级事务。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石河营村村民张某1到被告人张学昌家中,请托张学昌在石河营村两委会等相关会议上研究张某1租赁石河营村村委会大院所在地块时提供帮助,促使相关事项得以顺利通过,并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予张学昌。张学昌承诺将在石河营村召开两委会等相关会议研究该事项时为张某1提供帮助。后被告人张学昌将上述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修建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昌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委员参与讨论决策村级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昌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调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昌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张学昌退还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学昌的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学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张学昌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