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舅舅曾某因年事已高,精力不济,便委托自己的外甥帮忙出售自己位于厦门海沧区的一处房产,并与外甥签订了授权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用为无偿代理。
接受委托后,外甥打着替舅舅帮忙的旗号紧锣密鼓的寻找买家。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6年的六月份,外甥以30万元的白菜价,替舅舅把上述房屋卖给了张某(化名)。
这个忙的,舅舅差点没心疼死,眼瞅着七十多万元就这么被自己外甥打了水漂,内心实在不甘心。经过反复思量之后,为了这七十多万的差价,舅舅也顾不上所谓的亲情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外甥告上了法庭。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了专业的评估,结果结果与舅舅估计价值差不多,也是一百来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外甥接受了委托,就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外甥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判决外甥赔偿舅舅的损失70余万人民币。
#律师请就位#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百多万的房屋外甥仅以三十万卖出,严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断然干不出这种事情的,所以外甥的行为符合重大过失的构成要素。依法应当对委托人予以赔偿。
通过这个案子,给我们两点警示:第一,找别人办事时应当擦亮眼睛,找靠谱的人。第二,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不是忍气吞声。舅舅的这种行为虽然从人情上说不过去,但其深厚的法律意识却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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