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网站消息,3月5日,浙江某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报警称,27岁的王某带着铁锹打车到公墓山,情绪低落,想埋了自己。接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小王告诉民警,自己一个人在杭州打工三年,感觉一事无成,也没有人关心,便想活埋了自己。经长时间开导,小王情绪才稳定下来。小王父母得知后,连夜赶往杭州,三人在派出所相拥哭泣。面对这感人的情景,在祝贺当事人最终重获生活信心的同时,这里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否会犯罪?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目前的《刑法》并没有将自杀行为本身算为犯罪,所以自主自愿的自杀行为不被《刑法》评价。但为什么说自杀依然有可能算作犯罪,因为根据自杀的行为手段或具体情景不同,可能会导致后果不同。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独自去公墓活埋自己被救,此事在行为的方式和法律后果上,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当事人选择去公共场所自杀,如商业大厦、地铁、铁轨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自杀手段方式极端,如选择放火自焚、爆炸等形式,那么就构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事人身亡则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杀未遂并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了手段问题,第三方的介入也会引入违法犯罪因素。
如果出现相约自杀的情况,需要看具体的情境。如果相约自杀中一方被另一方委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遂的,就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只是量刑时考虑“被害人承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所以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没有帮助行为,那么即使有一方自杀未遂,也不需要对他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存活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则另当别论。
如果存在教唆自杀的情景,那么需要明确教唆自杀是否算作犯罪。在教唆自杀中,教唆者的行为对是否构成犯罪起决定作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不大,主观出于善意,则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欲除掉某人,但为逃避罪责,不直接动手杀人,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等行为促使自杀者自我了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此时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如果教唆成功,对教唆者而言,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行论处,而且量刑要从重。
综上所述,虽自主自愿的结束生命不属于违法犯罪,但生命只有一次,还是应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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