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么一起案子——

#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被判过失致死#【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罚但赔10万 上诉被驳回,其称将申请再审】 #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坚称无罪# 与前妻离婚后,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与前妻和好并同居。但一次争执后,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去往水窖,扬言要自杀。就在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母子俩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先生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后,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认为自己无罪,而提起上诉。
9月4日,@红星新闻 记者从吴先生处获悉,他在近日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书,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吴先生仍认为自己无罪,他称已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仍基于一份关键的短信证据。

红星新闻的原稿链接比较长,我尽量用省流版给大家掰扯清楚——(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609/06a33566e98fc530e68f53ddc9a7ceec.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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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先生,现36岁,贵州威宁县教师;前妻余女士;儿子小吴,2022年1月生,案发时才1岁多。两人2021年8月结婚,2023年3月2日登记离婚,数日后和好同居

案发时间是在2023.8.5晚20点-8.6凌晨5点。当晚吴先生带儿子回父母家,因孩子哭闹余女士辱骂,双方争执抓打;余抱儿走向离家百米外水窖,扬言“抱儿子一起死”。吴先是开始劝阻。

这期间7个小时,吴先生反复往返水窖与家,打电话求岳父来劝被拒,上网搜“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其父亲也打电话请岳父劝但无果,凌晨4:34-5:01间父亲在电话里数落余女士“缺点”,余在旁反驳,吴方主张此时余情绪已松动

吴先生称凌晨5:14给父亲发了一条短信“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证明余当时答应“听到道歉就回家”,他才敢回屋。一审委托毕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恢复其手机,未检出该短信;吴方称首次开庭出示过父亲手机原件,二次开庭手机老化无法再提取,法院不予采信。二审裁定“是否发过短信不影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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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5时许吴先生回屋歇十几分钟,返窖发现余女生已抱儿挪开井盖跳入,连忙呼喊亲邻打捞送医,8:07医院宣布母子抢救无效,均系溺水死亡。案发后吴先生被刑事拘留15个月 ,后取保;至今未能重返讲台,仅领基本工资。

2026.6.17,威宁县法院一审,定了吴先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念其劝阻、事后施救、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附民部分余父母索赔92万余,判赔10万。

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认为自己无罪,而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先生坚称自己无罪,已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理由三点:

①短信证据一审未采、二审说“发不发不影响”自相矛盾,违背疑罪从无; ②“离异同居人员刑事救助义务”无《刑法》条文依据,法院强行用“视为共同生活成员”扩张义务; ③急性睡眠剥夺下,7小时高强度劝阻后的十几分钟离开,不应直接推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吴先生和前妻有争执抓打,所以是他制造了危险;其次和她同居又是孩子爹,有救助义务;她明说要跳井,他预见到了,他“过于自信”觉得不会真跳;他离开十几分钟,没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判过失致死

可问题是,他劝了整整7小时。这可不是路人刷手机路过看见某人要跳井,而是熬夜绷着神经劝到天亮,还把亲爹和岳父都拽进来。刑法上的“过于自信”前提是有真实避免结果的能力,且轻信能避免。而一个人熬夜连续7小时高强度劝阻后,体能崩了,去歇上个十几分钟,跟“过于自信”完全是两码事。

至于那十几分钟里前妻情绪是否真的平稳,法院以“短信恢复不出”一笔勾掉,但吴先生父亲手机原始载体一审出示过、二次开庭才坏,这并不算“证据不足”,而是把举证条件被消耗后的不利推定落在了被告人头上

还有,那个无辜的孩子是被他亲妈主动抱下去的。1岁多婴儿没有自杀能力,母亲携幼子自杀,父亲在另处。非要把婴儿死亡结果全绑在父亲“离开十几分钟”上,等于逼着男人必须24小时物理贴身押着前妻,否则前妻杀儿子算男人过失,这义务不知道的还以为他们没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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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可能有读者会想起我之前写过的《》,简单来回顾一下——

受害者代夫,35岁,教师,被妻子孙某拿叉衣棍从客厅追进厕所;孙某踹门,代夫翻窗站8楼外不到1米×0.8米空调板;孙某持续骂“你要死就去死”“你跳嘛你跳下去嘛”,拿棍往外捅,婆婆去拉被棍挡开;代夫站了约30分钟,对妈说“诗诗(女儿)拜托给你了”,仰面坠楼身亡。

以上这些都有保安笔录、女儿证言、婆婆陈述三向印证。然而当地沙坪坝公安却表示没有犯罪事实,不立案,手机也被格式化了,女儿由爷奶带着,逼死丈夫的亲妈分割走大部分财产,连抚养费都不给。复议、检方审查、市局复核,全部维持,代夫父母至今还在为冤死的儿子奔走。

同样“一方站在致命位置死亡”,威宁这边是前妻自己抱孩子挪井盖、男的劝了整夜,定了过失致死;而重庆那边是妻子把丈夫打出去、持续推半小时、保安都听见“你跳嘛”,却认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跳的”。

所谓“警察到场阻断因果”,威宁案警察根本没到场,吴先生自己劝的;而重庆案警察8点40到了,代夫还在窗外站了段时间才跳,警方却说“到场阻断了”。可阻断的是孙某继续打,没阻断孙某继续骂,代夫最需要的“停止施压”没人给到。

至于“夫妻救助义务”,威宁案是离婚同居都算“共同生活的成员”加上是“孩子父亲”,自然有这个义务;重庆那边是持证夫妻,警方却不提救助义务,只提是他“自己跳的”,也不考虑“你要死就去死”这样的言语逼迫。

反正给人观感就是,女的出了事,司法直觉就是是“男的没看好女的”;而男的死了,直觉是“大男人还能被老婆逼死?”

“80%的男性有过被家暴”,但绝大多数男性在家暴中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直接离婚。选择“忍”而非“保护”,是因为全社会普遍存在这样的心理:有无缘无故打老婆的,但鲜有无缘无故打老公的,“男性错在先”是一种朴素正义。“家丑”一旦传出,“软蛋”“窝囊”这样的社会评价,更易让男性受害人增加羞耻感,被老婆打骂很羞愧,无力改变更是无能。 【央视评论】今天,为何男性也要反家暴?

10年过去了,男方被追打、被逼窗、被骂去死,就不立案;男方劝7小时、前妻自己抱儿子跳井,定罪赔钱;男方手机聊天记录被格式化查不出原因,说“不影响办案”;女方案里短信恢复不出,直接不采信被告人辩解。

一个女人带着孩子自杀,居然成了一个男人必须终身承担的无限义务;而一个男人当着孩子的面被女人逼死,却在生前身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尊严。法律如果只在女人坠井时睁眼,却在男人坠楼时闭眼,那它保护的就不是生命,而是另一套东西。至于是什么,真的好难猜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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