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1〕QZ011号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1〕QZ011号
董高光 :
身份证号码:370721196908182416
地址:青州市邵庄镇北普通村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董高光从事的粉煤灰、石灰存储项目,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引发群众信访,堆场面积260平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1〕QZ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1年3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该案的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2021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潍环听通字〔2021〕QZ001号)并于2021年3月15日举行听证。你单位辩称:“一是你(单位)认为当时正在作业或者半作业过程中,所以未采取覆盖措施。在平时非作业状态时,是都有覆盖措施的。认为我单位以作业中的状态来认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是有误的。二是认为我单位处罚裁量过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董高光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较重”的等级裁量。
我局认为调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规定进行,行为人违法事实清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裁量,做出该案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部分未超过法定幅度,属于行政机关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解释,经审查,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1〕QZ011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听证申请书》、我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潍环听通字〔2021〕QZ001号)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3月18日
来源:青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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