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 2018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前端开发程序员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2日。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因工作的特殊性,员工按照公司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如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2小时内为合理时间。如中午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健身的,需要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018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33岁的刘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汇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刘某于2018年12月5日15时24分许死亡。

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4月11日,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受到的死亡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判决撤销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对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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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微泰州

编辑 | 代红燕

审核 | 孙轶英

校对 | 胡普甜

签发 | 叶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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