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对象是否必须为特定主体?

《刑法》并未限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对象必须为特定主体。一般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是指将犯罪的方法教给他人。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传授,也可以是书面传授。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传授,也可以采取秘密的方式传授。可以用语言、动作传授,即"言传",也可以具体实施犯罪活动来传授,即"身教"。可以传授一种犯罪方法,也可以传授多种犯罪方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义马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其中,公开的方式传授包括通过第三人转达或通讯工具传授,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介进行传授,在此种情况下的传授对象就不可能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少数人,而是特定的多人或不特定的人员。事实上,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以,该罪所强调的是"传"也即"教"的行为,至于学的人是多是少、特定或不特定、学会与否都不是该罪所强调的内容,不应影响该罪的成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社会危害性的比较来看,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比向特定的人员传授的危害性更大。向特定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结果是有限的人员(即使是为数不少)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可能将其应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从而造成对某些合法利益的侵害或者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但由于学习者是特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侦查方式找到他们,有可能在其将所掌握的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前阻止其行为或者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后很快将其绳之以法。

而利用网络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由于其学习者是不特定的,很难将这些人员悉数找出,从而难免会对潜在的犯罪行为疏于防范,亦即这种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更容易造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义马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利用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不过是赋予了传授行为一种新的方式或途径,究其实质,与传统的传授行为无异。目前在网络环境下,传授犯罪方法主要表现为:

(1)利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一对一交流;

(2)在BBS、论坛、微博等公共交流平台上发帖,讲解特定犯罪方法;

(3)开设专门网站,讲授相关犯罪的技术知识等。

对于第一种传授形式,其传授对象是特定的,依法应按照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处理,对此已无异议。而对于第二种、第三种传授形式,虽然其传授对象是不特定的,但在本质上仍符合传统的传授行为的特征,例如,既有传授者,又有被传授者,传授的内容也是属于犯罪方法的技能、经验等,故不能仅因为传授对象的不特定性而否认传授者的行为系"传授"。实际上,这种情形从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采取公开课的形式传授犯罪方法。【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义马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义马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义马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义马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义马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