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于自身生命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人道主义对于生命自主意识的强调不断增强,人们对于死亡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

昨天,西班牙众议院最终以202票赞成、14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规,成为继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之后,第五个颁布安乐死法规的国家

该法案已经由众议院审议一年多的时间,将在发布后的三个月之内正式生效。法规规定:患有极为严重且无法治愈疾病,或因失去行动能力而造成持续且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众可申请安乐死。同时,申请安乐死的民众须达到规定年龄,且拥有西班牙国籍或合法居住权。申请者须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得到医院批准后才可在医生监督下进行安乐死流程,申请者有权选择施行方式

“安乐死”再一次作为热点话题出现,拥有生存权的人们能否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存在着怎样的风险?

中国人追求”安乐死“的历程

中国人追求”安乐死“的历程

“安乐死”近年来常常活跃于人们的视野之中,其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地死亡,起初世界上对此行为尽是强烈的抨击,但随后逐渐出现赞同的声音。目前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尚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探讨起步较晚,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986年,陕西汉中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痛苦,请求大夫对其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王明成与大夫蒲连升因此以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直到21世纪,安乐死被认为是:如病人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处于极度痛苦,出于患者本人意愿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等才基本达成共识。

至于有关痛苦的程度、申请主体的范围、不治之症的标准等还有待探讨。

社会的呼声与现实的需求

社会的呼声与现实的需求

所谓“人固有一死”,不得不说死亡是所有人的归宿,然而通向这个归宿的途径却难以尽述,大体上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痛苦死亡与非痛苦死亡。

据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千万,其中有超过百万人在极其痛苦的情境下离世,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曾寻求安乐死,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被拒,他们或含痛死去,或请求他人协助自己赴死,这其中都伴随着极度的痛苦,亦可能牵连他人。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请求安乐死。

2016年2月,武汉的李女士因患癌症失去信心,在申请安乐死未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纵火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些患者极度痛苦、渴望解脱的心理不难理解,但缺乏法律的依据之下,他们只能“出此下策”。图为癌症病人自杀。

人大代表们作也做出过不断努力:1988年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上,严仁英、胡亚美作为著名医学专家首次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由170位人大代表共提交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向大会提交关于在北京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甚至于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还有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观念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于生命、死亡的质量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安乐死的认知度与赞同度越来越高,减少死亡的痛苦、维护生命末期的尊严成为人们的期盼。

为什么我国没有轻易让”安乐死“合法化

为什么我国没有轻易让”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涉及到多方主体,患者、家属以及医方在安乐死的过程中主要涉及死亡权、传统孝道以及道德问题。

生存权与死亡权相互依存,我们尊重生存权,同时也尊重死亡权,而安乐死在实践中即表现为:尊重不治之症患者选择结束痛苦、尊严死去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20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强调“生命的尊严”不可侵犯。

安乐死便是生命尊严中的“死的尊严”的一种体现,它与自杀不同,安乐死借助于第三方通过谨慎的审核以及监管而进行的,是一种能够有效减少因不治之症所带来的巨大痛苦而自杀的体面方式。

父母带给我们生命,安乐死的实施似乎会将子女推向“不孝”的一面,遭受众人的指责。

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有不惜倾家荡产为父母治疗,但父母仍然驾鹤西去的“孝子”之事,这本是一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事,但倘若父母已深受折磨,在现如今的医学技术已无力回天之下,这样无尽的手术是在帮他们,还是在折磨他们?

相比之下,安乐死这种体面的死亡方式似乎也成为“孝”的一种,但目前社会各界对于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不同,这种“孝”的方式还未被大家所广泛接受,由此产生的舆论压力也成为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一大原因。

从道德层面来看,主要涉及医德与孝德。

许多人认为但凡涉及到人便会产生主观因素,由此,安乐死的审批与监管过程便可能会被人们主观操纵,使得人们在向往减少临终前痛苦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担忧。

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被安乐死”,是对于安乐死程序的严谨性的担忧,倘若贸然在立法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无疑是从某种程度上解除了亲属对于患者的救助义务,在亲缘关系淡薄的情境下,可能会出现滥用安乐死的手段来推卸自身责任的恶劣情景,也有可能会发生“披着安乐死之皮”的故意杀人事件。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峻,老年人患病率的上升,提高死亡质量逐渐成为人们临终前的追求,安乐死作为我国实践中的社会事实,最终将会向着法律事实的方向转变,完善安乐死制度,细化申请审核监督程序,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