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州市征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土地,减少政府的征地成本投入,全面实施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化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拟写了《化州市征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化州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反馈(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的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一、公告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

二、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邮寄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二楼,化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收),联系电话:0668-7316681,邮政编码:525100;电子邮箱:hz7316681@163.com。

附件:《化州市征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子版

化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2021年3月15日

化州市征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

第四条 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主持召开征地会议、组织群众开展土地测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纠纷协商调解、协议签订、储备土地属地监管等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储中心、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政策把关、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技术指导、资料的审查报批、空间规划管理、土地出让等具体行政工作;市土储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征地资金的筹集拨付、征地成本预决算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数据测量、丈量、记录核实工作、组织开展编制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壤环保检测、耕地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等征地拆迁事务所的日常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农民的征地社保的政策解读、征地社保审批等具体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征收林地涉及使用林地指标的申请报批、对已办理使用林地指标报批的,出具同意使用林地手续的说明书、审批林木砍伐证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征地项目立项的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征地报批时,要严格执行《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的有关规定,对银行未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的,一律不予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审批资料。

第七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

涉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未解决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建立征地激励机制。市政府从征收土地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对征地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等部门商议制定。

第九条 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内开展征拆工作涉及的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落实征地社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征地工作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一)征地情况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储中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及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地籍测绘等工作人员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按要求分类制成调查确认汇总表和图件。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在调查确认汇总表签名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名确认的,由基层组织或市公证处签名见证调查结果,并将结果予以公证公示。

因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纳税、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二)征地告知

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拟征地范围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布《征地告知书》(或征地预公告,下同),《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同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地范围内张贴,并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交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送达经办人拍摄将《征地告知书》送达法定代表人的照片,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与《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一同存档备查。

在发布《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要采取照相或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依法进行公证,留存影像证据备查。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的、通过抢搭抢建等方式形成地上附着物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征地时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一)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合并一起公示,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二)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方案内容应包括: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2. 征收土地的位置和批准用途;3.被征收土地涉及土地单位及征地地类和面积;4.征收土地补偿、农业人口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标准;5.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1.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2.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听证告知后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合法合理,不需要参加听证的,应出具自愿放弃听证证明,但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应准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放入档案材料。

(四)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主持召开听证会议,根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要求,出具听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的结果为准。

(六)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市人民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具体工作事项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应当与产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时支付到位。支付到位后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和房屋,未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和房屋。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和房屋的,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逾期仍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征地社保

第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收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四条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51号)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上级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茂名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第十五条 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土地,留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作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不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0%,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5%,由被征地村集体自由选择),根据规划要求集中选址安置。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第十五条 征地社保。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办理征地报批资料时缴存征地社保保证金到财政专户,该社保保证金纳入征地成本,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监管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由市土储中心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申请要求,拨付到指定账户内,并指导监督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十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储中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费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征地的。

(五)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组织讨论和听证的。

(二)对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的。

(三)在预存征地款未按规定到位时就受理和报送建设用地报批件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者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化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