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套路贷”等个人网上现金贷行业的“潜规则”,而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也让无数人从此深陷沼泽。
随着非法网贷平台被曝光,一些为这些平台进行非法暴力催收的机构也随之浮出水面。
315后,安徽紫兰科技的五大股东被省公安厅连夜带走,知情人表示:“因被定性为暴力催收,最终相关人员刑期少则12年,长达19年。”
正是这一次的“曝光”,也让催收行业被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行业。也让催收公司迎来了一波“倒闭潮”,大批的非法催收人员四处逃窜,但仍躲不过法律的制裁。
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
高利贷、套路贷横行的背后,主要靠暴力催收充当保护伞。催收非法债务正式入刑后,暴力催收面临史上最严审判。
2020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明确对催收高利贷定性,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与以往处理暴力催收案件时多采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把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范围和条件规定得更加清楚,包含暴力和软暴力。
根据修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暴力催收的最大支点是“暴利”,在暴利的驱动下,曾有催收从业人员喊话,月入过万不是梦,有的人干一年催收,就能挣上好几十甚至上百万。在巨大的催收市场中,催收公司和从业人员的“暴 利”主要来源于催收提成,而员工的催收提成比例一般普遍在10%-30%左右,不过一些逾期时间较长的提成可高达50%-70%,甚至有的坏账提成达到了90%。
在暴利的驱动下,催收公司和工作人员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催收。爆通讯录、电话轰炸、短信轰炸、联系亲友、通过债务人的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留言侮辱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技俩。更有甚者采取P图,跟踪、骚扰等方式,让债务人不堪这种压力而拆东墙补西墙,最终酿成了无数的惨剧。
截至目前,仅在黑猫投诉网上,有关“暴力催收”的累计有效投诉量已多达372万条。而这些对于正在经历各种暴力催收的人,也仅仅是冰山一角。
有媒体报道,2021年2月22日,深圳有多家催收公司被警方突击检查,涉事外包公司数量高达20家。
催收机构的最大业务来源是一些网贷平台和银行
新网银行遭银保监会点名 “暴力催收”致人妻离子散
3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通报了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据时代周报报道,有多位受害人向媒体反映遭到新网银行的暴力催收。受害者小L表示,催收人员曾在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账号上留言,“说我欠款不还还投诉我的账号”。也有的受害者表示,一天内便收到了十几个催账电话。此外,催收的人员会与微信、支付宝、QQ等软件客服联系,声称账号被盗。由于催收人员可以准确向上述平台提供受害者的信息,受害者的账户往往会被暂时冻结。
甚至有受害者投诉称,新网银行冒充公检法暴力催收,导致家人住院、妻离子散。
“新网银行催收电话打到老丈人那里,我知晓后表示愿意协商还款,老人身体不好,请求不要再打老人电话,”王先生表示,“但后来又有催收电话打到老人那里,不知道说了什么,老人当场晕倒送去医院。”导致妻子当天下午就和我离婚了,现在我已妻离子散”。
有网友曾发文表示:借款人拒绝偿还网贷欠款,不是“老赖”行为,皆因暴力催收逼迫,是对抗暴力选择维权的一种本能保护行为!
虽说欠债还钱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但面对非法平台的借贷及暴力催收公司的引诱、诱导、威胁、侮辱等方式,令债务人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导致其永远无法上岸致使家庭支离破碎,妻离子散,同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你正在面对暴力催收,请务必放好心态,和银行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必要时一定要向银保监会或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投诉。当然,更多的是要努力赚钱,早日结清合理的债务。
随着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例的落地,全国各地同类案件纷纷判决。由于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70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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