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中,特别提到德州市的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保障范围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 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 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 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 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 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 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 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 例、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 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当地 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 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 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稳定就业 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住建部门应根据当地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 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 家庭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 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 范围。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 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 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公租 房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 士遗属、困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 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 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
保障方式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同时结合公租房房源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优先以实物 保障为主,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保障期限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 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补贴标准
市、县(市)住建部门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 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 50 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 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 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建部门 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保障面积
市、县(市)住建部门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 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 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 60 平方米进行保障。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建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 部门研究确定。公租房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免缴租金,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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