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的补偿里增加了一项被征收者有了社保补偿。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的规定,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有村民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相关的补偿,并且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的费用。

为什么会把社保补偿放进征收补偿范围内呢?是为了更好地落实被征地人的长远生计考虑,为了不降低大家的原有生活水平,且未来也能够有所保障。

第二方面,补偿标准不再单一,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确定。而制定出来的区片综合地价要考虑得更全面,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等等因素,并且区片综合低价至少每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调整。

为什么选择用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补偿的利益呢?这是为了改变以往按人头补偿以及按面积补偿导致的补偿安置费用不公平的问题。

归根到底,征收补偿安置款的多少还是和被征收的房屋直接挂钩,和家里人口多少没有必然联系。如果面积补偿是基础的话,人头补偿只能算是补充条件,这样对被征收人来说才是公平的。

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能够更有效地平衡户口和面积的关系,也能够让被征收人得到更公平合理的补偿款。

第三部分,“征地批后公告”更改成“征地批前公告”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有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情况下,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评估,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情况公告发布在征收范围内,至少要公告三十天,这期间需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

不管是什么时候,征地拆迁都需要征收方得到被征收人的签署协议才能正常进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自己房屋价值的多少,置换到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置换,什么时间段内补偿款能够到账等方面拥有话语权。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发生时,最初是占有主动的位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滥用私权为自己牟利的现象。

但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签约的时点从“批后”改为"批前",这不仅提高了被征收人的主动权,也给了被征收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更多空间。这是一件好事,但也是一种考验,被征收人要知道自己房屋的价值,这样才能在征收拆迁谈条件的时候,占据更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