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房屋价值如何确定的规定。从中可知,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也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市场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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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依法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实际征收中却未必能够达到一个理想的结果,而问题可能就出在了评估的环节。我们律师深入拆迁维权实践,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拿到手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数额却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差悬殊。这可能是由一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操作引起的。就比如说到了评估阶段,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评估工作受征收方干预,那最后出来的结果可能就是被恶意压低的。

那遇到评估结果不合理的情况,被拆迁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事实上,《征补条例》也赋予了被拆迁人重要的救济权利,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维权,也就是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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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有进行补充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而第二十二条则补充规定,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仍对补偿存在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那可以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维权处理,也即针对最终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积极并及时行使权利是能够实现对低补偿的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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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要强调一下,房屋评估的结果对于补偿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它不具有最终的效力,绝对不是最终补偿的价格。但重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积极地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权,及时行使司法救济权,而不是毫无作为的消极等待。法律赋予了广大被拆迁人很多切实可行的权利,这些权利要大家依法使用才会管用,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