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湃团队律师代理原告承办了一件特殊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并获得胜诉判决,目前处于查账阶段。
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在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身份。
相信很多读者会疑惑:
已丧失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为什么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材料?
结合所承办的案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湃今日向各位读者阐述:已丧失股东身份的原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一湃科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施行日期为2017年09月01日。
在2017年9月1日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是:请求对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均持该观点。
在2017年9月1日之后,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问:那么,“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认定?
一湃观点:
原告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一方面是知情权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经济权益受到损害。
1.关于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论述
(1)原告持股期间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送交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但原告在持股期间,从未收到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知情权受到损害。
(2)原告在转让股权之前,曾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设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材料。但公司仅仅提供了某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公司未完全提供特定文件材料,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
2.关于经济权益受到损害的论述
(1)原告向公司通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提供了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并要求受让原告的全部股权。
原告根据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口头陈述的公司情况,原告以某个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法定代表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湃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公司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备案的同期财务报表。因识别、对比财务报表具有专业性,原告委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人,就2份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对比结论是:
- 2份报表的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 税务系统的报表数据所反映的公司价值更高。
据此,一湃认为,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导致原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商业价值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原告以不公允的价格错误转让股权。因此原告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
(2)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与税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对比,存在虚增成本、费用的情形。法定代表人通过这种方式转移了巨额利润。因此原告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
法官论述:
虽然一湃团队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原告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法官从裁判技巧角度出发,在论证裁判理由时,主要还是以公司未向原告完全提供特定文件材料为由,认定原告在持股期间的知情权受到损害。
法官的裁判思路提示:原股东转让股权前可“预留后手”,即在转让股权前,以书面形式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万一股权转让后发现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还能通过查账获取有利证据。
一湃分享:
一湃律师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对丧失股东身份的原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属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归纳如下:
1.原股东在持股期间知情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1)原股东在持股期间曾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公司拒绝或者未完全提供特定文件材料;
(2)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原股东提供特定文件材料,通报公司经营情况等。
2.原股东在持股期间经济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公司在原股东持股期间,隐瞒利润,导致原股东在持股期间的股东分红权受到损害;
(2)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导致原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商业价值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原股东对是否需要转让股权,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产生错误判断。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赋予了丧失股东身份的人员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仍享有股东知情权。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赋予原股东知情权,可以帮助原股东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为原股东维权提供可行的途径。
律师简介:
本文由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唐连发律师撰写。
- 唐连发律师拥有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等职业资格,具有在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从事挂牌上市、投融资、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职业背景;
- 在商事诉讼、公司法相关业务、不良资产处置、税务筹划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 擅长以“法律逻辑+财税逻辑+业务逻辑”的综合性思维为客户提供全面、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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