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汪正楼 律师
【编 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形成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虽然在工作时间、计薪方式、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方面有特殊性,但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五险是一起缴纳,不能单独办理工伤保险,但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黄某系案外人华鼎公司的全日制员工,该公司为黄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7年春节前后,作为从事服务行业的酒店经营较忙,需聘用小时工从事服务工作。
2017年1月14日起,黄某利用工作之余的空闲时间到酒店餐饮部从事收拾餐桌、餐具等工作,每日工作3至6小时不等,合计半个多月时间工作了44.75小时,酒店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支付了小时工资668元。
2017年1月31日,黄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摔伤。
2018年5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为工伤。
2019年3月7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9年3月27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115民初9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黄某与酒店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上述规定,黄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黄某工伤九级,酒店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黄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酒店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60%支付,但同时规定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因双方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按照规定酒店可以不为黄某缴纳其他项目的社会保险费,但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黄某的工伤系在为酒店工作时发生,故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虽然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距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因酒店未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情形属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故酒店仍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全额承担责任。
一审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标准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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