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乡**村**组,租住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州区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以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5月22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00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千元;2014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季,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看到一办假证的小广告,通过QQ信箱向对方提供自己虚假身份信息,用180元的价格伪造、买卖李某乙居民身份证件一张。

2.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武威市凉州区“**”宾馆,以帮助凉州区居民祁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为名,获取祁某某信任后,盗刷祁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3400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武威市凉州区**镇**村一理发店内认识理发店老板郭某某(女,现年46岁),李某甲化名李某乙与郭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郭某某信任,以帮助郭某某办理支付宝获取郭某某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资料,盗转被害人郭某某绑定在支付宝的甘肃农商银行卡内人民币4500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从“**”社交网上认识甘州区居民蔡某某(女,现年37岁),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蔡某某信任,编造自己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谎言,先后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认识居民赵某某(女,现年37岁),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赵某某信任,编造自己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需缴纳住院费等谎言,先后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6171元;“苹果6S”手机一部,价格认定600元;“华硕A411”笔记本电脑一部,价格认定80元,共计诈骗金额166851元。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向在金昌监狱服刑的狱友王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女,现年28岁),编造其承包甘肃民勤**沟食堂可以转让给高某某两口子经营的谎言,需要签订协议支付押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000元。

7.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武威市凉州区认识居民刘某某(女,现年33岁),以给刘某某低价购买小轿车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8.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山丹县“**酒店”住宿时认识该酒店服务员周某某(女,现年32岁),谎称其工程队有务工人员受伤急需用钱,向周某某借款,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1000元。

9.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从“**”社交网上认识甘州区居民杨某甲(女,现年38岁),以谈恋爱为名取得杨某某信任,虚构自己承包工程、做二手车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杨某家人民币18500元。

10.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张掖市甘州区居民杨某乙(女,现年25岁),自称李昊,虚构其在建筑工地经营挖掘机,以给杨某乙更换高档手机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乙“苹果11”手机一部,作价5759元。

1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认识甘州区居民张某某(女,现年21岁),自称李某乙,以处朋友为名,虚构自己经营工厂及工程机械,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诈骗张某甲人民币3700元;骗取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首饰三件,价格认定共计6454元,共计被诈骗金额10154元。

1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武威市凉州区“**足浴”认识该店员工王某甲(女,现年38岁),以谈对象为名骗取王某甲信任后,以帮助王某甲在凉州区**广场购买楼房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6500元。

13.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从“**”社交网上认识甘州区居民王某乙(女,现年35岁),以谈恋爱为名取得王某乙信任,编造给务工人员做手术、房屋拆迁等谎言,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1200元。

14.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张掖市甘州区一修脚店内认识经营修脚店的何某某(女,现年27岁),自称李某乙,虚构在张掖市民乐县搞工程修路,可以给何某某在酒泉市投资合伙开店等,编造急需资金周转的谎言向何某某借款,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

15.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声称能帮绍兴市居民湛某甲服刑的弟弟湛某乙办理保外就医、给湛某乙购买衣服等为借口,向湛有某甲骗钱,诈骗被害人湛某甲人民币45000元。

16.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工程款未结,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张掖市甘州区居民张某乙借款,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3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起,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共计48400元,诈骗作案13起,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92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且2018年1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活动,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九年六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