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部门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推进征收工作的进行,不征求公众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直接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吗?

征求公众意见是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定必经程序,而征收补偿方案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依据。因此,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过程中没有依法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程序明显违法,以该违法的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然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是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重要保障,也是征收方的法定义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能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实可以依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按照证书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补偿方案就是违法的,那么依据该违法的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但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旦错过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