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爱咖啡的叔叔 融媒天下公众号(ID:zyh852163)
本平台在文末结合宜宾反腐成果加了点评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现任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原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于东辉,在被女企业家实名举报43天后,终于被官宣落马。
人在江湖飘,谁能不挨刀?
4月7日,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财物的视频,随后,在社交媒体疯狂传播。
视频显示,女企业家姜书敏实名举报,事发原因是涉及隆庆祥公司10亿多元的土地被拍卖的事情密切相关。视频中,举报人称,2017年3月9日在付清郑州中院全部执行款2亿多元,案件本已执行完毕,但三个月后,法院突然把执行款2亿多元退给别人,继续执行隆庆祥的土地。无奈之下,找到时任郑州中院院长的于东辉,请他为我主持公道。
结果事未办成,姜女士说,反而被他索要好处费数千万元,索走现金200万元、金条10根、虫草9斤(价值约180万元),承担其个人与家庭花费32万余元……
举报中称,在这期间,于东辉透露,非法退款,是为了下一步低价拍卖隆庆祥土地,为对方谋取巨额利益,为此他们甚至修改了省法院的决定,省法院正在进行的拍卖就是他们策划的一部分。
对官员的实名举报,一般都隐藏着极大的冤屈,但也冒了天大的风险。其结果,不是鱼死,就是网破。或者同归于尽。
首先,举报者的身份,是郑州的企业,一位女总裁,而被举报的对象,是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原院长,现任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中国自古有谚: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可见,这位女老总如果不是受了天大的冤屈,是不敢举报管辖自己的政法高官的。
其次,这是一场同归于尽的打法。如果举报不成,政法官员依然在位,这位女士往后的处境,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侥幸举报成功,她也很大可能被官场视为异类,成为被疏远被打压的对象。
第三,每一位在位的手握实权的官员,都拥有“合法伤害权”。“合法伤害权”这个名词最早是由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中提出来的,吴先生是这样给“合法伤害权”定义的:“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其的职权范围内,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所有人都清楚这是打击报复,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
吴思在《潜规则》中列举了许多关于合法伤害权的例子。万历首辅张居正号称明朝最能干的大臣,吴思借张居正之口讲述出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从前有个兵部的小吏,故意将军队中将校升官论功行赏的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个“一”字,然后再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所以,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利全在这个小吏的手里。小吏的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看似合法其中却蕴含深意。小吏们拥有合法伤害权可以连比自己大不知道多少级的大官都不怕,更何况是普通的黎民百姓呢?所以,有些地方上的官吏利用这个合法伤害权肆无忌惮地鱼肉百姓,疯狂地收刮民脂民膏。
合法伤害权在监狱里体现得最为充分。清代文学家方苞曾蹲过中央级的监狱,实地“考察”了监狱里的“合法伤害权”,并写下著名的《狱中杂记》。他在书中提到了许多例子淋漓尽致地将当时监狱中的恶规陋习展现在我们面前。
由此可见,这种“合法伤害权”的使用,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些官吏有一定的职权,并能有效地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第二,这些主体是在管辖范围之内,否则就不构成“合法伤害权”,官吏的行为也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第三,有合理的理由。就是说被害人本身是触犯了法律的,只是触犯得很轻按照惯例可不许追究。或者对被害人的处罚不明确,执法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力,按例可以从轻发落,但执法者偏偏从重处罚;第四,官吏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表面上是符合法律的,也就是说合法但不合理。
这些执法者使用合法伤害权的根本目的,是为自己牟取利益,在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寻租”。
实名举报后,姜书敏连续发微博,同时不停接受媒体采访,意在保持“热度”,她告诉媒体记者,隆庆祥公司因与另一公司陷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被时任郑州中院院长的于东辉向公司索贿数千万,后实收金条、虫草等财物共计500余万元。
当天,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对外表示,目前相关单位正核实这一情况。
注意,对于对举报的官员来说,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据知情者透露,举报发生后,当天下午,郑州市里有一个很重要的会议,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就缺了被举报者于东辉一人。第二天下午,他要讲的一场“党课”貌似也没能进行。
每一起实名举报官员的背后,都冒着天大的风险,咖叔希望,每一位举报者都应得到善待和保护,每一起冤屈,正义都应得到伸张。
如今,被举报者于东辉落马,一切尘埃落定,复归于宁静。
这也给在位者提个醒:千万别把事情做绝,否则,一旦对方鱼死网破,实名举报,后果很严重。
以上为正文
笔者通过对宜宾反腐成果的观察研究,发现宜宾这些年落马的一些厅级干部和县级干部也是在受害者的拼死网络举报下落马,目前都已经结案,均被判处重刑,部分名单如下:
宜宾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常平
兴文县原县委书记郭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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