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时期,巡抚和总督,都是封疆大吏。其中,广东巡抚全称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广东巡抚为文官从二品,加侍郎衔正二品。当然,在广东巡抚之上,还有两广总督这一官职。清朝两广总督的正式官衔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总管广东、广西等地的大小事务。

就两广总督来说,原本的官职品级为正二品,但是,乾隆十四年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乾隆四十八年例授兵部尚书。所以,在清朝中后期,两广总督一般是从一品的官职品级,从而高于广东巡抚。不过,在清朝末期,慈溪太后却选择撤销了广东巡抚,并保留了两广总督。那么,问题来了,慈禧太后为何要这么做呢?

首先,广东巡抚的撤销,发生于公元1905年。但是,在此之前,光绪皇帝已经有撤销广东巡抚的计划了。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元1898年8月30日),戊戌变法已经开始。彼时,光绪皇帝发布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所以决定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由此,光绪皇帝裁撤广东巡抚的理由非常简单,就是因为广东巡抚和两广总督的衙门,都在广州这个地方,属于督抚同城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这就好比一个县有两个县令,自然会发生矛盾,乃至于互相掣肘。在光绪皇帝看来,广东巡抚和两广总督职能的重叠,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内耗,因此,撤销广东巡抚后,两广总督可以兼领广东巡抚原先的职责。

不过,伴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撤销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的方案,自然没有得到长期的执行。当然,或许慈禧太后也发现了督抚同城所带来的矛盾,于是就发布懿旨,要求朝中大臣商量能否撤销广东巡抚,而保留两广总督。对此,不少清朝大臣认为:督抚都是朝廷重臣,而且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所以巡抚和总督并存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不应该撤销。

况且,在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之间,可以互相牵制,避免一家独大的情况出现。在清朝时期,尽管总督的官职品级相对较高,但是,总督与巡抚并没有规定明确的隶属关系,总督与巡抚向朝廷央奏报往往是双方联名上报。并且,一旦出现总督与巡抚意见不同时,往往巡抚不听总督的,总督管辖不了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