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能否计入工作年限?

【案情简介】

张某2009年1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1月1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8日,张某因患病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2018年10月8日,张某医疗期满后返岗,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降低工资标准,张某对此不同意,劳动合同终止。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该公司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月18日终止,拒绝支付9个月的病假工资;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也没有将这9个月的医疗期算入张某工作年限。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支付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张某享受的9个月的医疗期是否应当计算入工作年限?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本应在2018年1月18日期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张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依法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间应当续延到2018年10月8日,即9个月的医疗期也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张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9个月。

本案中,该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降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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