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平安南阳 通报,5月25日11时许,110接群众报警称:南阳市第六十八小学附近有人持棍殴打学生,凶手已被群众及时控制。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66岁,系某单位退休人员),因生活失意离家独居,为报复社会持棍行凶,造成12名学生、2名群众受伤。目前,伤者正在留院观察治疗中,均无生命危险。
对于此事件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凶手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问题,但是故意伤害罪明显太轻,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才三年以下,即使有重伤,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差别伤害学生和路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没有轻伤以上的,不构成犯罪;构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没有轻伤,或者只有轻伤,应该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重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理论,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应该从一从重。
因此,该案件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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