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就一定不会构成强奸吗?男子与失足女约定以500元交易,前往酒店过程中,男子在车上强行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事后失足女报警,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福建厦门,宁某,男,1988年出生,司机。古某,女,1992年出生,失足女。

去年12月2日,宁某通过手机软件与古某约定以500元嫖娼卖淫。宁某根据定位接上失足女古某准备前往酒店开房。过程中,两人就去哪个酒店问题发生争吵,事后古某表示要下车,不愿意去了,但只可以退400元,因为古某认为她已经出来了,就要收取100元包含回去的路费。宁某不同意,并将车开至路边无人之处停下,于是宁某在车上与古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宁某自己一人驾车离开。宁某离开后,古某报警声称被强奸

一、宁某(男)是嫖娼还是强奸呢?

我们先来看看嫖娼行为与强奸罪两者之间的“区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行为,视为强奸罪。犯本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我们可以根据两条不同的法律条文得出,嫖娼行为只是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而强奸罪是刑事案件,构成犯罪。因此两者之间有着天渊之别。

宁某到案后,拿出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转帐记录,表示对方身份是失足女,两人发生性关系只是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强奸。宁某说她想去某个五星级酒店,我不同意,将地点改为自己车上进行,事后自己因为有事,先行离开,又没有将她送回去,所以对方报警很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原因,但自己并不是强奸。

根据失足女古某的供述,两人曾议定以500元嫖娼。但两人在前往酒店路上发生争吵,后来自己表示取消交易,但宁某不愿意,于是宁某在车上不顾自己激烈的反抗,强奸自己。反抗过程曾抓挠咬对方身体不同部位。

强奸罪指的是以奸淫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且认定强奸罪只需要一点,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不管妇女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均不影响认定。因此,被告人宁某在车上不顾对方的激烈反抗,仍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综合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古某涉嫌卖淫吗?

本案起因是一宗嫖娼卖淫案,古某虽是强案中的受害人,但在此之前她与宁某的嫖娼卖淫行为,已经发生,即两人已经通过手机约定,并且已经收取嫖资500元。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古某有卖淫行为,最后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将嫖资500元予以没收。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

1、学法、懂法的必要性。平时在普法时,评论区都说事后给点钱就可以“没事了”。这是个错误的说法。想一定“没事”,只有在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

2、应当充分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不管对方从事什么职业、什么身份的女性,都要充分尊重。因为认定强奸只需要违背妇女意愿就足够了。因此,一定不能冲动,自以为是。

3、嫖娼卖淫不可取!嫖娼卖淫是违法行为,正因为违法,所以一旦发生任何纠纷极易引起其他刑事案件,最常见的就是强奸罪与抢劫罪。因此,要远离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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