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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在得知被害人黄某欠吴某款项2000元一直未予偿还后,被告人杨某采用注册女性微信号并将黄某加为微信好友的方式,伺机约对方出来向其追讨债务。某日,被告人杨某成功将黄某约至某酒吧门口,同时纠集被告人徐某等八人前往现场。被害人黄某与其朋友詹某驾驶小轿车到达该酒吧门口时,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采取拔掉黄某所驾驶小轿车的车钥匙的方式阻止二人离开,并持刀、钢管胁迫。刚开始时,被告人杨某提出只需被害人黄某偿还2000元,后经被告人杨某所纠集的其他人员提议,被告人杨某以需要多拿钱吃宵夜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5000元,黄某因害怕被伤害而被迫同意,但由于其身上没有带现金,其被留在原地由其他人员看守,由其同车的朋友詹某在被告人杨某、徐某二人监视陪同下到附近的银行柜员机提取5000元交给被告杨某等人,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取得上述款项后让被害人黄某二人驾车离开。在上述过程中,黄某及其朋友均未受伤。被告人杨某取得上述5000元后,除将其中的2000元支付给吴某外,剩余的款项由其支配和用于其本人和朋友的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关押在洛阳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徐某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黄某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其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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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徐某纠集他人到现场的最初目的是索要债务2000元,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因此,虽然二被告人索要债务的方式不当,但此时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然而,后来经被告人一方所纠集的其他人员提议,被告人杨某以需要多拿钱吃宵夜等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5000元时,对于超出原债务的3000元,其主观上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也使用了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黄某索要并取得该款项。故被告人杨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黄某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数额的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二被告人犯罪数额应当以其取得的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3000元为宜。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第二,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现金数额5000元,还是以扣除超出债务部分的3000元为准。洛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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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查明,被告人杨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黄某索要超出实际债务数额的现金,利用其一方多人且手持刀具和钢管的优势,包围和胁迫被害人一方徒手而来的两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双重威胁,且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在心理恐惧下,不得不当场支付上述款项,因此被告二人的行为应属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查明,被告人杨某、徐某纠集他人到现场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在现场时被告人杨某最初提出只需被害人黄某偿还2000元。由此可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时,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因此,虽然被告人索要债务的方式不当,但此时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而,后来经被告一方所纠集的其他人员提议,被告人杨某以需要多拿钱吃宵夜等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5000元时,对于超出原债务的3000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也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黄某索要并取得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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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因此,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取得的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3000元为宜。【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洛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洛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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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洛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