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由苏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主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场旁听《民法典》案例庭审活动在吴中法院举行,71个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旁听,同时多个部门单位组织在线收看此次庭审直播。此次活动以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公开庭审,通过“庭审观摩+法官释法”的方式让旁听人员近距离感受案件审判,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费某与苏州某健身俱乐部缔结《会籍申请合同》,约定由费某支付4310元购买两年家庭会员卡,期限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8日。《会籍申请合同》背面《会员守则》中载明:“会员卡一经售出,不退不转”。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登记设立,承继了费某与某健身俱乐部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次年12月,某公司发出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进行闭馆格局改造、提升环境,但未告知费某重新开业经营时间,且至今尚未开业经营。费某认为,某公司不按通知时间开馆使其无法进行服务消费,故将该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会籍申请合同》,并返还其会员费4310元。
某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费某也已支付其会员费4310元,但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会员卡不退不转,故不同意解除《会籍申请合同》和退费。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某公司在未与费某协商情况下单方闭馆,未及时告知其重新开业经营时间,且至今尚未开业经营的实际履约情况,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致使费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费某要求解除《会籍申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中《会员守则》中“会员卡一经售出,不退不转”这一条款属格式条款,故《会籍申请合同》、《会员守则》虽系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但由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问题,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费某不认可某公司对格式条款“会员卡一经售出,不退不转”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公司亦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费某不具有约束力,其要求该公司返还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返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费某已实际消费和接受服务的期间进行折算。扣除费某缔约后实际使用的相应费用后,某公司还应返还费某3325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会籍申请合同》,某公司支付费某3325元。
中场休息时,吴中法院组织旁听人员观看自制短片《民法典小剧场之合同解释》。
民一庭史华松庭长以《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为旁听人员进行宣讲。
本次现场旁听《民法典》案例庭审活动是全市首届“《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通过旁听典型案例和法官以案释法,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的意识,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将《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根本准则,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吴中法院将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重点工作,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及群众旁听庭审,有效提高了旁听人员的法治素养和能力。
来源:吴中法院
2020年9月8日,国家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活动在苏州中院举行(点击上图,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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