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些不正当观念的广泛传播,“婚外情”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为维系“婚外情”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物的情况不在少数,严重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利,影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稳定。恰逢《民法典》正式施行,针对此现象所引发的日渐突出的社会矛盾,时代报告记者对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主任魏纪伟律师开展专题访谈,请他帮助我们明晰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问题中的那些事儿。以下为专访内容:

问:您好,魏律师,我是时代报告的记者张华征。从“泸州遗赠纠纷案”开始,公众对于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问题很是重视。请先向我们简要介绍该问题的司法现状。

确实,在当下,由于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虽然明确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财产的案件通常会判定赠与无效,要求婚外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把相应款项返还给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也在《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8条中明确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物,或者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不过鉴于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适用,不同法院对案由、诉讼主体、返还财产的数额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些法院选择的切入点是赠与合同纠纷,认为该赠与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赠与行为无效;有些选择按不当得利纠纷的方式处理,基于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并且造成了原配的损失,因此其取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另外,还有些认为应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因为第三者接受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出于善意,并且未支付对价,不能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配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问:具体而言,如何区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婚外情”所涉赠与财产的范围必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因此,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就变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就默认适用法定财产制。具体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中除去明确只归某一方所有的部分,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及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实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双方结婚前父母为购买房屋出资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话同样视为共同财产。

问:如果双方已离婚,您认为原配还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受赠的全部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全部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原配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的确在有些情况下,原配往往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据我们了解,此时起诉的,对于是能要求返还全部还是仅能返还属于自己的份额,不同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一些判例的做法是支持原配返还全部财产的请求,之后由双方将这笔钱作为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分割意见无法统一的话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另一种认知是考虑到原配与出轨方已经离婚,因此原配对于赠与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只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仅支持减半返还。还有判例认为夫妻单方有权处分1000元以下的小额财产,应返还的金额需要扣除这种细小款项。

结合现行规定和社会伦理观念来考虑,我个人更认同前一种处理方式,也就是婚外第三人应当全额返还受赠财物。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主要是指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有配偶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财产支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提到,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曾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起诉时两人已经离婚,但该笔财产尚未进行分割,应该认为该笔财产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在出轨方没有表示要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返还后再由原配与出轨方协商或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来解决。其二是鉴于如果认定配偶仅能收回赠与款项的一半份额,似乎从某些角度看来是在放任出轨方肆意利用属于其的“另一半财物”来维系“婚外情”,和维护公序良俗的共识有所出入。

问:在您看来,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为房产或车辆时,应返还的是实物还是价款?

出轨者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财物往往包含车辆或者房屋,此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以过户的方式赠与第三者,一般应返还房屋、车辆本身;如果是第三者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车辆,由出轨方付款的,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返还购房款或购车款。因为房屋、车辆的买受人为第三者,购买手续上以及最终登记的都显示第三者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出轨方赠与的标的实质上为款项而非房屋、车辆,

问:对于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面临维权困境的人,您有哪些建议?

一方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会对无过错配偶造成财产和精神的双重损害,面对伴随着出轨带来的婚内赠与,原配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第一,可以以《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六十六条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向人民法院诉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及时止损;第二,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物;另外,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出轨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并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不分。

在维权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发现后要及时维权,若是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刚施行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将诉讼时效明确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的三年;若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情况类似,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此时需要注意,如果超过三年才起诉的,对方很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抗辩,继而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其次,要对核实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范围时会面临一定困难和风险做好心理准备。出轨者与第三者同居过程中或者出于维系感情的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如果是像银行转账、车辆、房屋这种会留有转移痕迹的财物,一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例如房屋、车辆的购买合同、变更登记记录,或者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明出轨方将财物转移给第三者且第三者未支付相应对价,则该财产被认定为赠与财产范畴的可能性会很高。但是,如果赠与的是现金,或是通过中间人赠与给第三者的,现实中因为很难举证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以及具体金额,难以被认定为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总之,既要增强法律意识,懂得通过各种救济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在遭受精神伤害的同时还要再经受物质上的损失;又要认识到维权的过程并不会完全一帆风顺,坚持依法与不正当的社会风气和企图不劳而获的人相抗争,打击“婚外情”及所涉赠与。

魏纪伟律师简介

魏纪伟,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资深律师。现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常务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市法援中心法援案件质检员,郑东新区综治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遂平县吴房义工联合会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