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图纸,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不陌生。以服装首饰为例,一件产品的诞生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从2D到3D的过程。那么当产品在2D时期申请的版权登记,到了3D时期还能受保护吗?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云朵公司称其是某公仔娃娃平面底稿的著作权人,并为该美术作品登记了版权,还在该平面底稿的基础上制作出娃娃的立体造型。

云朵公司发现小鱼玩具厂在淘宝店铺使用并销售该娃娃后,以其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云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云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到底为什么云朵公司的娃娃从图纸变成立体产品之后就不受保护了呢?

2D变3D,保护效力依旧?

2D变3D,保护效力依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云朵公司的这张公仔娃娃平面底稿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创造性,属于可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问题是这张底稿是写实风格的,画中的婴儿与现实生活中的婴儿形象非常相似,所以这张画稿的独创性不在于“婴儿”形象,而在于选取绘制这个婴儿的视角、构图、线条、阴影、神情、动作、风格的独特组合。而涉案的立体娃娃造型虽然参照了婴儿的形象,但无法对底稿独创性部分(视角、构图、线条、阴影等)进行复制,因此法院认为,这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造型与平面底稿并非属于同一美术作品。

再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对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基于事实、操作技巧、实用功能等。原告所称其生产的公仔娃娃手臂可以弯曲、手指造型具有娃娃动作以及脚趾形状有利于婴儿保持平衡不易摔跤,这些均属于功能性设计或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可获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所以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登记了版权的2D图纸制作成产品之后都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还得看2D作品在3D化的过程中是否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

举个栗子

举个栗子

一般而言,只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以线条、构图作为表达要素的作品才会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且利用的都是平面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形象”。

比如,从喜羊羊的平面美术作品到立体的“喜羊羊”玩具,从“广州塔”的外观效果图到广州塔建筑物,它们在“3D化”的过程中都保留了“喜羊羊”“广州塔”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外在形象,故属于不同维度之间的复制,都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像喜羊羊这类产品,不仅生产,连未经许可销售也会涉及侵权。2020年4月,青岛市黄岛区某个体工商户在其店内销售未经许可的“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样式的毛绒玩具被判罚6000元。2014年4月,巴城三家商场因销售21件未经许可使用“喜羊羊”、“灰太狼”等著名卡通形象玩具而被赔7万余元。

小编总结

小编总结

对于制造端来说,像珠宝首饰、服饰鞋包以及玩具等,从平面图纸到立体产品,首先要对图纸设计做好版权保护。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计本身的特点,比如说像扳手这种,从平面图到立体工具的转化并不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为“扳手”的形象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为任何人垄断,“扳手”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扳手”的形象。

对于销售端来说,不能说看见现在什么火就卖什么,在进货之前多留一个心眼,看看这件产品是否涉及版权,进货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在进货过程中,一定要对发货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基本的审查核实,索要发货单、提货单、收据、发票等用以证明货物是从相关厂商或者销售者处购买的相关凭据,以便在厂商或者上级销售者否认侵权商品是销售者向其购买时,能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