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汀县城区及乡(镇)新一轮 基准地价(2020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健全完善地价管理体系,满足土地资产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我县编制完成《长汀县城区及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修编成果(2020版)》,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通过,县政府2021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执行长汀县城区及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2020版),并予以颁布。
长汀县城区及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2020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执行长汀县城区及各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2017版)的通知》(汀政综〔2017〕56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长汀县城区及乡(镇)新一轮基准地价修编成果(2020 版)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长汀县城区及乡(镇) 新一轮基准地价修编成果(2020版)
一、基准地价内涵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若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51号),本轮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其他用地类型(详见下表)。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估价期日为2019年7月1日,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其他类型用地2.0,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乡(镇)标准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本次更新基准地价各类用地价格是指各种类型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其他类型用地使用年期为50年。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7号),本轮基准地价土地还原率确定为6%。
本轮基准地价涉及到的建设用地类型
备注:(1)经营管理总部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商务金融用地的78%确定。
(2)广告、动漫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商务金融用地的79%确定。
(3)景区内餐饮、酒店用地参照相应位置旅馆用地的1.24倍确定。
(4)星级酒店用地参照相应位置旅馆用地的89%确定。
(5)产权式酒店用地参照相应位置旅馆用地的1.22倍确定。
(6)主题公园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娱乐用地地价确定。
(7)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他商服用地的37%确定。
(8)运输型物流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他商服用地的40%确定。
(9)商业仓储、综合服务型物流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他商服用地的42%确定。
(10)会展中心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他商服用地的39%确定。
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备注:(1)以上级别范围外的土地基准地价参照末级地标准。
(2)仓储用地参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的95%确定。
(3)采矿用地参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的58%确定。
(4)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最低价。
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类型基准地价表
备注:(1)以上各用途级别范围外的土地基准地价参照末级地标准。
(2)营利性教育用地、营利性科教用地、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营利性文化设施用地、营利性体育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39%确定。
(3)营利性社会福利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29%确定。
(4)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26%确定。
(5)营利性殡葬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36%确定。
(6)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营利性停车场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50%确定。
(7)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动车教练场用地参照相应位置其它商服用地(地面价)的40%确定。
(二)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范围表
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范围
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其他类型用地级别范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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