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是国家专门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者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嫌疑人。

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通常是指侦查对象本身就有犯意,侦查机关实施的行为对其犯意无影响,只是强化了其固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实施具体犯罪。后者指侦查对象本无犯意,完全是侦查人员非法引诱下形成犯意并付诸实践,所以也常被称为“警察圈套”。

诱惑侦查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诱惑侦查的明确授权规定,因此很多人认为诱惑侦查是不合法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诱惑侦查明显属于“引诱”方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

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犯罪的侦查程序中被广泛运用。一般来说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不被准许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据此,我国明确禁止了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并赋予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合法地位。

另外,行为人是否有犯意,对这一主观标准的判断天然地存在着困难。为防止法官的肆意裁判,有学者认为应该对主观标准进行进一步限制,即将是否有犯罪意图转化为是否有犯意表示或者犯罪预备行为来证明。这也使得侦查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犯罪意图具有一定客观表现行为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促使其犯罪意图转化为犯罪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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