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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秦

摘要

刑事辩护的基本功是阅卷,但实践中,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是阅卷之后的再调查。案卷呈现的是侦查机关已经固定、筛选和解释过的材料。面对可能存在的冤案或争议案件,笔者(徐秦律师)作为具有多年刑事侦查工作经验的警察,通常会从中分析取证路线、指控假设和证据缺口,再用合法方式补充证据、还原事实。本文所说的“侦查思维”,指辩护人在法律边界内形成事实追问能力、证据复原能力和线索转化能力;它并不涉及替代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的商品来源追溯,非法经营案中聊天记录里“不知情”内容的查找,诈骗案中完整沟通语境的还原,都说明刑辩工作不能停在“卷内挑刺”。有效辩护应当围绕犯罪构成和证明标准,把疑点转化为证据线索,把证据线索转化为程序申请,把程序申请转化为足以动摇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

关键词:刑事辩护;侦查思维;事实还原;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无罪辩护

01.

卷宗只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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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很多刑事案件,接手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卷宗摆在面前,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资金流水等等,看似材料齐全。但在实际办案时,笔者第一件事并非急着写辩护词或法律意见,而是先把卷宗当作侦查活动的结果来读。证据是谁找来的,为什么找这份,为什么没有另一份,为什么只截取这一段聊天记录,为什么没有追上游、查原始载体、核实交易背景,这些问题比单纯摘录矛盾更重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句话放到实务中,笔者理解有两层工作:一层是审查卷内证据,另一层是提出材料和意见。材料从哪里来,意见如何形成,都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审视。

侦查机关办案通常有一个起点:报案、举报、行政移送、网络线索、平台数据、被害人陈述。随后形成一个初步假设,再围绕这个假设取证。假设一旦形成,取证方向容易顺着有罪叙事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条路倒着走一遍,即先找指控的支点,再找支点下面的材料,最后看材料能不能撑住犯罪构成。

这就是刑辩中的侦查思维。它是一套办案方法:把案卷拆开,把指控拆开,把证据形成过程拆开。案卷里有什么,要看;案卷里缺什么,更要看。

02.

拆解指控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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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能先入为主地喊无罪。刑辩的第一步,是把罪名拆成待证事实。每一个待证事实,都要对应证据。没有证据的地方,就是争点;只有推断没有事实的地方,就是突破口。

以笔者代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改判案为例,控方通常要证明四个问题: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或待销售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金额或情节达到入罪标准。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的“明知”列举了若干认定情形,同时保留了反证空间,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给辩护留下了实务空间。律师不能只说“没有明知”,还要查明控方用什么事实推定明知。

如果控方依据“进货价格明显偏低”推定明知,就要查正常市场折扣、清仓渠道、平台补贴、代理价格体系。如果控方依据“非正规渠道”推定明知,就要追上游供货资质、授权文件、货物流向、付款路径、物流记录、批次编码、防伪码。指控的逻辑越具体,辩护的调查越有方向。

笔者代理的另一起诈骗不起诉案也是如此。诈骗不是普通交易失败的刑法表达。诈骗指控要解决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损失结果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如果只从被害人陈述里找矛盾,很容易停在表面。真正需要查的,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前后的完整行为:有没有披露风险,有没有履约准备,有没有真实投入,有没有持续沟通,有没有返款或补救,有没有逃匿、改号、转移财产。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能靠一句话证明,要从行为链条里推出来,也可以被行为链条推翻。

03.

把疑点变成可提交的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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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里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数时候不难,也是很多辩护人写的内容。难的是说明哪里不清、为什么不足、缺了什么证据、下一步应当调取什么。《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收集材料,也允许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未提交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说明处理结果。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也规定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无罪、罪轻证据以及向证人、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路径。

这些规定在纸面上是律师的权利基础,在办案中是重要的工具。工具要用得上,申请就不能空泛。申请调取证据,最好写清三件事:第一,证据名称或证据线索;第二,证明对象;第三,为什么该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04.

侦查思维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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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赵某(化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在笔者代理的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这类案件中,常见辩护误区是把重心放在权利人鉴定意见上,反复争论“是不是假货”。这个方向需要做,但还不够。商品来源更关键。

如果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现,部分涉案商品的来源可能是商标权人的金牌代理商,辩护工作就有了新的抓手。接下来要做的,是把网页截图背后的线索做成证据链:代理商是否真实存在;授权期限是否覆盖涉案时间;授权区域和品类是否覆盖涉案商品;交易单据、付款记录、物流记录是否能和涉案商品对应;商品批次、防伪码、包装细节是否能和权利人体系内商品匹配;权利人或代理商能否出具说明或接受司法机关核实。

通过辩护思维,通过公开途径,找到了证明绝大部分商品来源于这家B公司就是商标权人的金牌代理商。结合在案证据,最后实现案件改判。

(二)况某(化名)非法经营案

在笔者代理的另外一起况某(化名)非法经营不起诉案,非法经营案件常常依赖“明知违法”“共同经营”“参与决策”等判断。侦查机关提交的聊天记录,通常会突出指向违法经营的片段。辩护人不能只跟着这些片段走。应当回到完整聊天记录,查行为人当时到底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问过什么,被告知什么,负责什么。

这里的重点是完整性。单独一句“我不知道”没有多少力量。多次询问、多次被解释、缺少经营收益分配,再和其他实施非法经营案件的人的关系结合起来,证明力就会显著提高。最后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的况某明确没有参与事实犯罪行为的证据,结合最终的法律意见,实现案件法定不起诉。

(三)勋某诈骗案

在笔者代理的勋某诈骗不起诉案件中,聊天记录常被用来证明虚构事实或拖延欺骗。辩护人需要查的,是聊天记录的全貌。案发前,行为人如何介绍事项;交易中,是否披露风险和困难;出现纠纷后,是否解释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继续履行或返还部分款项;被害人是否了解交易风险;双方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控方指控的依据是请托事项不可能完成,且夸大其自身的办案能力,并提交了控方版聊天记录。但通过比对聊天记录,最后发现控方版的聊天记录和辩方版的聊天记录存在关键差异,控方版聊天记录删除了三条聊天记录,这关键三条聊天记录反映出,勋某无诈骗故意,一方面其自己认为事情一定能办成,另一方面,他如实告知了事情的真实情况。最后案件自然实现不起诉。

诈骗辩护最怕只说“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句话本身没有证据力量。真正有用的表达是:哪些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不相容,哪些材料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仍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哪些后续行为说明其处理的是交易风险而非犯罪收益。

05.

冤案平反给辩护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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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的共同特点之一,是早期有罪假设一旦形成,后续程序容易围绕这个假设补强。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时,公开材料显示,该案缺乏能够锁定其作案的客观证据,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因等均存在重大疑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张玉环案中,检察机关再审出庭意见指出,原审物证证明力不足,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江西高院最终于2020年8月4日宣告张玉环无罪。[8]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中,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宣告无罪。

这些案件提醒刑辩律师:不能把“卷内已有材料”当成事实边界。真正要追问的是,有没有客观证据锁定被告人;供述能否和物证、现场、时间线相互印证;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锁链;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另一种可能。

侦查思维的价值,在于尽早阻断错误叙事的推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每往后一步,纠偏成本都会增加。辩护人越早把证据缺口讲清,把新的证据线索提交出来,越可能避免案件被程序惯性推着走。

06.

把侦查思维做成可视化,路径可以被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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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觉得办案比较累,主要是因为办案机很细。笔者认为,侦查思维不能停在感觉上,而是必须得可视化。实务中,可以按以下路径推进,供参考:

1. 拆罪名。把指控罪名拆成构成要件和待证事实,例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情节、共同犯罪地位。

2. 画证据图。把每一份证据放到对应待证事实下面,标明证明什么、由谁形成、何时形成、证明力强弱、是否需要补强。

3. 反推取证路线。看侦查机关从哪里入手,沿什么方向取证,哪些材料被重点固定,哪些材料没有出现。

4. 列缺失证据。把“本应存在却没有出现”的证据写成清单,例如完整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授权文件、物流记录、平台后台、银行流水明细、上游供货资料。

5. 提出替代解释。用现有证据和拟补充证据,构建另一种能够解释案件事实的方案,例如合法来源、岗位辅助、交易失败、风险共担、履约障碍。

6. 转化程序申请。把线索写进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补充侦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7. 形成证据目录。提交辩方证据时,要写明来源、形式、证明对象和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避免把材料散乱提交。

07.

合法调查,避免把辩护做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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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侦查思维,要同时强调合规边界。辩护律师没有强制侦查权,调查取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刑事诉讼法》禁止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禁止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

刑辩律师的调查,是把已经存在的事实找出来、固定住、提交出去,而绝对不是制造证据、污染证据、诱导证言。以笔者的经验,侦查机关并不是傻白甜,有些辩护人引导当事人伪造证据、诱导改变证言,通常而言都是在自作聪明,既坑了当事人,也可能害了自己。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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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能满足于在卷宗中找矛盾。好的辩护,会顺着控方证据往下挖,找到证据形成的路径;也会逆着指控事实往外查,找到被遗漏的事实。

赵某案的商品来源追溯,况某案中“不知情”聊天记录的查找,勋某诈骗案中完整沟通语境的还原,都指向同一个判断:刑辩律师要有调查意识。没有调查,很多疑点只能停在纸面;有了调查,疑点才可能成为证据,证据才可能改变案件走向。

侦查思维在刑辩中同样适用。对刑辩律师来说,它是一种把案件重新“查”一遍的能力:审视证据从哪里来,审视事实有没有另一种解释,审视指控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最终要处理的是人的自由。面对自由,好的辩护不能只做案卷评论。辩护应当进入事实,进入证据,进入案件发生的现场和语境。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4条,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另见第44条关于辩护人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执业边界的规定。

[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条、第52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至第52条。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电子数据完整性保护、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完整性校验值、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等要求。

[7]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2016年12月2日。

[8] 《纠正张玉环案:“疑罪从无”的法治注脚》,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1年2月3日。

[9] 《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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