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辩护人而言,尤其是大要案的辩护人,庭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阵地”,无论如何不能失守。所有的涉案重要问题,无论是证据问题、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都必须当庭完整呈现、全方位细致阐述表达。质言之,庭审是辩方最重要的战线和阵地,庭审实质化有利于辩方和被告,决不能轻易因为自身错误应对而葬送。

对于辩护人来说,庭审的每一个发问、详尽的质证、针对性极强的实体和程序辩护完整的呈现,在重大案件中,不仅是说给当庭听审的法官听的,也是说给躲在监控背后的听审各方各级领导听的,同时也是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完整理顺案件问题的“集大成”场合。资深辩护人,不可能当庭不说,靠庭前提交书面材料、庭后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来表达。

一言以蔽之,对于大要案而言,刑事辩护的主战场、主战线不可能脱离庭审。

自202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后(下称《规程》,法发〔2024〕12号),庭前会议逐渐成为各方(尤其是大要案主审法院)消解庭审内容的一个重要抓手。

《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既然《规程》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可以肯定的说,该条并没有授权法院组织庭前会议,让公诉人完完整整展示庭审全部证据,将庭审的举证环节“一比一”复刻到庭前会议,并且要求辩护人像在开庭当时一样的“一比一”复刻质证。在正式庭审的时候,再以这一部分已经在庭前会议解决,直接跳转到辩论环节。

在一些“居心叵测”的庭前会议,对于那些因各种各样的说得出口、说不出口的原因意图将庭审“阉割”、虚化的情形,庭前会议上,担任庭前会议主持的主审法官,竟然也会以《规程》第二十条为由,要求公诉人将庭审举证环节提前到庭前会议,要求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提前质证。对此,笔者是强烈反对,拒不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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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此时辩护人的配合,实际上就是要葬送庭审的实质化,让庭审轮空。毕竟,在大要案中,举证质证是庭审的重中之重。被阉割了举证质证环节的庭审,基本上已经减去一半。同时,这样的庭前会议模式,意图用这样庭前会议模式的合议庭或者主审法官,可谓“来者不善”。并没有释放出公正审判的积极信号。

面对要剥夺正常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的这类举动,辩护人没有必要配合。公诉人只管念他的举证提纲和举证内容,辩护人只管回答一句“根据《规程》第二十条,辩护人此处不质证,开庭会对该证据或该组证据发表详细质证意见”。任由庭前会议主持人或公诉人各方如何劝说,“我自岿然不动”。

笔者感慨,2014年以来,党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根源破解 “庭审虚化、案卷中心” 问题。2024年《规程》第二十条原本也是为了庭前会议更好辅助庭审顺利开展,绝不是为了用庭前会议“掏空”庭审,更不是为了让庭审流于形式,甚至是要杜绝庭审过分简单。党和国家的方向,大家都明白,但在落实的时候,又各有各的“小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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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案件还没拿到结果,尚未尘埃落地,任何虚化庭审的做法,辩护人都要警惕。

作者: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任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