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介绍的“失足女”,发生关系后要价2万。男子钱某聊天时,向朋友李某透露想找失足女嫖娼。次日,李某带了女子田某与钱某一起吃饭。当晚,钱某与田某发生性关系后。田某索要2万元赔偿。钱某只愿意给2000元。田某报警后。法院这样判......

案件发生在山西大同,钱某,男,1983年出生,公司高管。田某,女,2001年出生,模特。

去年11月底,钱某与朋友李某聊天时,透露想找失足女嫖娼。次日,李某邀请钱某吃饭,并叫了女子田某一同前往。在田某到达之前,李某和钱某说田某是失足女,2000元可过夜。

饭后,三人相约一同前往钱某住处喝酒。路上,李某接完电话后,声称临时有点事情,要先行离开,晚点再过来。于是,李某在半路下车了。

两人到了钱某住处后,开了瓶洋酒喝。不久后,李某来电话说,有事不过来了。于是,田某说既然李某不来,我也就走。这时钱某便走过去抱着田某说,要不你陪陪我吧。

田某使劲推开钱某后说,我刚认识你,为什么我要陪你?说完便拿起挎包起身离开。钱某追了出去,并在电梯口将田某又拉了回去。

随后,钱某在不顾女方的反抗下,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田某向钱某索要2万元赔偿。钱某拒绝,只答应给2000元,并告诉田某是李某告诉他的,田某是失足女,2000元可过夜。田某听完很生气的摔门而去。

由于担心田某会报警,所以在田某出门后,钱某打电话和李某说了当时的情况,并告诉李某两人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李某听完,和钱某说没事,他会处理好,就挂断电话了。

不到两小时,因为田某报警,警方以涉嫌强奸将钱某从家中带走接受调查。随后,检院以强奸罪对钱某提起公诉。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看到这里,很多人第一反应都会觉得这又是一起“仙人跳”的案件,那到底是不是呢?我们往下看。

一、钱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先来看看钱、李、田的三人部分供述:

1、钱某说是李某告诉他,女方田某是名失足女,2000元可过夜,所以当晚将其带至家中,准备喝酒后与其发生交易。可能由于李某不在场,所以女方可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才会突然想离开。两人发生关系时,女方并没有极力反抗,只是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完成交易的。如果女方拼命反抗,正常情况下,男方是无法完成强奸行为的。而且从衣着打扮到谈吐举止,女方也像极了失足女该有的特征。因此,钱某不认为是强奸。是女方在玩“仙人跳”,在没有拿到2万元的情况下,为了报复才报警谎称被强奸。

2、李某承认是他介绍田某给钱某认识的,中途有事离开了。后续的事情他不在场,所以不太清楚。但李某明确表示没说过田某是失足女,更没说过田某2000元可包夜。

3、田某说自己并非失足女,其工作是模特。当天是朋友李某邀请其一起吃饭的,去之前李某只和她说介绍个有钱的朋友认识。除此之外,并无说过其他。饭后本来是三人一起约好到钱某家中喝酒,如果一人,是不会去的。在知道李某不会来之后,也马上要求离开。之后钱某便从电梯口强行将她拉回房内,使用暴力手段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对强奸行为的定义很简单,男方是否使用三种手段(暴力、胁迫、其他)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三人的供述,可用来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有用信息并不多。

在实践中,判定男方有无违背妇女意志,是不会根据女方是什么职业、什么身份、是谁介绍的等原因来作为依据的。

对于钱某的“半推半就”这一说法,在这里和大家强调一下。认定男方有无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会有“半推半就”这一说法。即性行为时,女方必须是完全同意的,且必须是全程同意的。否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即构成强奸罪。这一点,大家必须要清晰。

根据女方所述,钱某是从电梯口将其强行拉回房内后,再使用暴力手段强奸的。这一点,从电梯监控视频证实了女方说法。并从钱某身上发现了女方反抗时,用手指甲刮伤的伤痕。男方也承认女方曾有“轻微”的反抗。因此,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经合议庭审议,以强奸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女方事后索要2万是敲诈勒索么?

这是很多人的疑问,再次陈述一遍。如果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则女方索赔是合理合法的。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向行为人索赔的权利。而且索赔多少暂时无规定,所以女方索赔多少都是合法的。这需要双方协商而定,只要双方没意见,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如果行为人不同意赔偿,女方可以通过检察院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即索赔)。

三、总结

常言道:色字头上刻一把刀。这话来形容本案再适合不过了。钱某原是公司高管,本该是前途无量的大好青年。竟因为好色,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据悉,钱某是有家室的已婚人士。被判强奸罪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大家可想而知,其妻子知道这个事情以后会如何选择呢?所以本案的判决结果对钱某来说不仅仅是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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