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从整体修订思路来看,本次《年报准则》与《半年报准则》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1、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新《证券法》设立了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发表异议的制度,《信披办法》进行了相应细化,本次修订在《格式准则》中予以落实。
2、与债券、披露、退市等相关制度衔接
2020年12月,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创业板、科创板相关法规分别对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信息披露做了一些特殊要求;2020年12月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完善了退市标准和简化了退市程序。本次修订同步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3、针对市场关注问题与披露有效性细化相关要求
目前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失控、关联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等问题,以及股份回购、表决权委托等情形日益受到市场关注。此外,较多公司对于定期报告中的行业和业务情况分析不够深入、与财务报告数据联系不够紧密,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披露要求。
一、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后,半年报内容框架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九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一)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
1、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合并为“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鉴于两节内容较为相似,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报告内容包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因此本次修订对两节内容进行了合并。两节内容合并后,除部分披露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外,总体内容框架并未发生变化。
2、细化公司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要求重点突出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
鉴于许多上市公司对所处行业与从事业务的表述每次披露都大同小异,不符合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本次修订针对性地对此部分细化了披露内容,细化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要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信息有针对性的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此外,对于主要资产的重大变化,鉴于后文“资产及负债状况”已作要求,本次修订对条文进行了合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市场地位、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回顾分析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对重要事项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公司应当披露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并应当披露对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若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应当披露境外资产的形成原因、资产规模、运营模式、收益状况等。
与第二十三条“(三)资产及负债状况”合并
(二)完善公司治理章节
1、将散落在各个章节的公司治理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第四节公司治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本次修订落实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设公司治理专章。合并后的第四节公司治理共4条,内容涵盖了股东大会、董监高变动、利润分配、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等内容。
(三)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
1、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
本次修订设立“环境与社会责任”专节,突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情况。本节共2条,内容包括环境信息、乡村振兴履行等情况。
2、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此前,公司只有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才是必须披露的事项,而环保、安监、税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须达到重大标准的才须披露。为落实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此次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因环境问题收到行政处罚都必须披露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若不披露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3、新增鼓励自愿披露减少碳排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司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四)完善重要事项章节
1、新增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范围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扩大至其他关联方
本次半年报修订后新增了披露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情况。同时,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关联方,对于此修订是仅披露要求的变化还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义的变化尚需观察。因为根据现行规则,只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才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而与其他关联方只是非经营资金往来,并未予以禁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第三十三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应当详细披露担保金额、担保对象、违规原因、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进展、后续解决措施及预计解决时间。
2、新增关联财务公司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
近年来监管实践发现,上市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情形越发频繁。有些公司出现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金额明显高于贷款金额的情形,涉嫌控股股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此,本次修订对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要求单独披露。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额等情况。
3、明确科创板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了净资产指标统一以报告期末而非最近一期经审计数据计算,科创板的市值指标也以报告期末的时点进行计算。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应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5%以上(科创板公司披露标准为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应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五)完善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
1、新增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情况披露要求,
鉴于近年来通过委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方式转让控制权情形时有发生,单纯依靠持股比例已无法完整体现上市公司控制权分布情况。本次修订要求说明前10名股东的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情况。存在差异化表决权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安排。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如前10名股东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应当予以说明。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表决权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表决权类别及表决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至少列出公司表决权比例前10名的股东情况。
2、明确回购专户不纳入前10 名股东进行列示
自2018年《公司法》修订以来,股份回购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维护市值、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对于部分公司来说库存股数量占比可能较大。本次修订明确了回购专户不纳入前10名股东进行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如前10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户,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但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六)调整债券相关情况章节
1、扩大披露主体范围
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都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准则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扩大债券种类的披露范围
公司应当披露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同时,简化并调整了债券情况的披露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七)其他修改
1、将索引方式提升为整体要求
此前部分条文规定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可以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为避免半年度报告信息冗余,提高内容凝练度,本次在总则中作出上述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可以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和披露日期。
2、统一披露媒体、增加董监高异议规范要求
根据《信披办法》,统一各板块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的披露媒体要求,增加公司董监高对半年度报告审核程序和发表异议声明的规范要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半年度报告摘要只需选择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 1/4 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创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只需选择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本公司×××× 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3、进一步提炼半年报摘要内容
为发挥半年度报告摘要提纲挈领的作用,删除摘要中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和对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分析。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以图表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简明、扼要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要事项。
第六十八条若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
第三节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年报准则修订要点
修订后年报内容框架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内容要点上,年度报告较半年报改动范围更大,对于类似的部分信公君不再赘述,重点说一说年报不同的部分。
(一)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
1、将年度报告正文“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合并为“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同半年报修订。
2、细化公司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要求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鉴于许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所处行业与从事业务的表述每年都大同小异,不符合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本次修订针对性地对此部分细化了披露内容,要求重点突出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情况,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对所处行业的重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业绩变化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状况等内容。
3、要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情况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变化原因
同半年报修订。
4、要求创业板、科创板公司有针对性的披露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创业板公司还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科创板公司还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针对性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5、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要求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四)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应当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6、加强客户与供应商具体信息的披露要求
此前,上市公司仅需披露前5 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与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此次修订后,若对部分供应商或客户形成严重依赖或者前五大客户或供应商新增对象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相应客户/供应商的名称和销售额/采购额(正式稿中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披露前5大客户/供应商具体信息的要求)。
图:按原规则仅需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合计金额与比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若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采购额。
(二)完善公司治理章节
1、将散落在各个章节的公司治理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第四节公司治理”
同半年报修订。
2、细化公司治理披露要求
细化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披露内容,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保持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披露要求,并要求公司介绍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情况。新增了报告期内表决权差异安排实施和变化情况的披露要求;要求创业板、科创板公司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等。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每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的姓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每位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每位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事项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情况,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存在异议事项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就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应当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况,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变化及其具体影响等。
第六十三条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因购买新增主要子公司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进展、整合中遇到的问题、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三)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
1、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
同半年报修订。
2、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同半年报修订。
3、新增鼓励自愿披露减少碳排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同半年报修订。
(四)完善重要事项章节
1、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范围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扩大至其他关联方,并新增违规担保信息的披露要求
同半年报修订。
2、新增关联财务公司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
同半年报修订。
3、根据退市新规同步调整相应条文
结合交易所退市新规,对退市相关表述进行修订。对于年报披露后面临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做相应披露;新增对于因规范类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须单独披露退市情况专项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因重大违法面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和已披露主动退市方案的公司,应当单独披露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并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四十九条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因重大违法或规范类原因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和已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的公司,应当单独披露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并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4、明确科创板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同半年报修订。
(五)完善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
1、新增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情况披露要求
同半年报修订。
2、新增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披露要求
对于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股票质押的公司,要求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等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80%以上的,应当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以及是否会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
3、对于报告期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要求就变更情况予以特别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就变更情况予以特别说明。
4、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情况,同时明确回购专户不纳入前10 名股东进行列示
现行对于回购的实施进展仅要求上市公司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将其纳入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范围。回购专户的列示同半年报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披露股份回购在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回购股份方案披露时间、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金额、拟回购期间、回购用途、已回购数量、已回购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如有)。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应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
(六)调整债券相关情况章节
1、扩大披露主体范围
同半年报修订。
2、扩大债券种类的披露范围
同半年报修订。
(七)其他修改
1、将索引方式提升为整体要求
同半年报修订。
2、统一披露媒体、增加董监高异议规范要求
同半年报修订。
3、营业收入扣除
结合交易所退市新规,对于本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要求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披露审计机构对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应当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4、进一步提炼年报摘要内容
同半年报修订。
来源:信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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