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的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说明,本专辑只介绍基础的知识,想要了解详细内容,请。
今天介绍工作时间剩余的12个问题。
11、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12、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a.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b.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c.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d.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e.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1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法定节假日上班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14、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必须经过审批吗?
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15、企业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16、未经批准不定时工作制,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吗?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八条
17、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谁来审批?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九条
18、什么是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是指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来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的一种工时制度。
计件工时制属于标准工时制。
19、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20、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
21、计件工时制加资工资怎么计算?
(1)在法定时间内完不成定额,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定额,超过部分,在法定时间内的部分,按照正常单价计算;
(3)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定额,在法定时间以外的部分,按照单价的倍数计算加班工资;
22、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没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
(2)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本公众号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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