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南沙黄阁某项目在未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告知购房人4月份会拿到预售证,并与购房人签预认购书及收取购房人约70万房款,至6月6日告知购房人已有预售证。但是期间突遇4.21广州购房政策变化,买家失去了购房资格,无法继续交易流程,这该肿么办?怎样处理呢?

事件概述:

购房人在三月份看中黄阁某项目的13栋一个单位,当时该楼盘销售人员声称还没有预售证,4月份会拿到预售证。购房人称被忽悠签了预认购书,开发商收取购房人房款70万左右。直到6月6日销售人员告知购房人预认购的单位预售证已下来。

期间,在4月21日广州市出台新的购房政策,这一变化,导致购房人没有了南沙购房资格,已无法继续网签。当时开发商给购房人的回复是:没什么问题!公司会帮购房人处理。

而近日,购房人收到开发商寄出的文件称:7日之内不签约将收取购房人预认购单位总房款的20%违约金!购房人去楼盘销售中心沟通得到的回复说:没有购房资格的一律退房!不一定退押金!

购房人认为70万放开发商那里几个月!遭遇政策改变不可抗因素,开发商凭什么扣除购房人的定金?还要收取巨额违约金!

购房人协商时提出等到10月份入户后签约,也遭拒绝!购房人认为开发商应退回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和期间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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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新政:

4月21日,广州调控再度升级!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正式升级楼市调控。其中最重点、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第四条和第五条:如下:

四、关于强化人才购房政策管理:人才买房须提供购房之日前12个月在人才认定所在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不得补缴。

五、关于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 第四条解读 #

关于强化人才购房政策管理:享受市辖区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单身(含离异)人士,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须提供购房之日前12个月在人才认定所在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商品住房。

执行时点继续延续以往做法。即4月21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各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继续严格人才资格审核,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人才购房资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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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预售证先收取购房人数十万房款,因限购政策改变,购房人丧失购房资格,目前已无法签买卖合同,开发商也不同意延后至购房人落户后有资格网签,现归责于买方,购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南沙业主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