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8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茂勇,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原副院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10月31日被全椒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2021年3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二部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茂勇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茂勇及其辩护人马玉真、龚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方茂勇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以下简称“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指挥部副指挥长;2017年4月,任该院副院长。在任职期间,方茂勇利用分管医疗设备、医学工程部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事先告知购置计划、意向性品牌,现场推荐、评标打高分等方式,为7名医疗设备供应商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药品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1428000元、3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1849元)、4000元的购物卡、让他人承担本应该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118761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752610元(其中索贿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原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负责人、安徽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690610元。

(一)2017年3月份,葛某在合肥的一次饭局上结识方茂勇,为了让方茂勇关照业务,当天午饭后,在送方茂勇回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大一附院”)时,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二)2017年7月份前后,葛某得知方茂勇要到美国去探望女儿,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外科手术器械并继续获得方茂勇的关照,约方茂勇在合肥“岸香咖啡”见面,葛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方茂勇30000美元。

(三)2017年9月份,葛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手术显微镜、超声骨刀等医疗器械、设备,在自己车上送给方茂勇1200000元。方茂勇收下后,觉得数额过大。约两周后,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退还葛某900000元,其余300000元收下。

(四)2017年10月份,方茂勇在其女儿回国工作时,安排葛某为其女儿购买了一张从美国回国的机票,价值27761元。

(五)2018年春节前,方茂勇让葛某为其支付了其女儿在上海的房租费用91000元。

(六)2019年下半年,方茂勇以手头紧为由,先后两次收受葛某现金共计20000元(每次10000元)。

(七)2020年1月份,方茂勇因腰椎手术住院,葛某以探望为名,安排公司员工陈某2到安医大一附院病房送给方茂勇10000元。

(八)2020年4月份,方茂勇以手头紧为由,到合肥“之心城”向葛某索取20000元。

二、收受安徽涌鑫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1269000元。

(一)2017年8月份,张某1为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在一次打牌间隙,送给方茂勇50000元。

(二)2018年年底,张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麻醉机等设备并继续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在和方茂勇一起去打牌的路上,以过年的名义送给方茂勇10000元。

(三)2018年7月,方茂勇向张某1借款18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2020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1在和方茂勇去打牌的途中,将方茂勇书写的借条还给了方茂勇,并告诉方茂勇其朋友中标的DSA设备货款到了,这180000元债务不用偿还。方茂勇收下借条后将借条撕毁。

(四)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为名,收受张某120000元“赞助费”。

(五)2019年12月份,方茂勇母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张某1以看望方茂勇母亲的名义送给方茂勇5000元。几天后,方茂勇母亲转院至安医大一附院治疗,张某1去探望时,又送给方茂勇2000元。

(六)2020年1月份,方茂勇因腰椎手术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张某1去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三、收受安徽鼎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250000元。

2017年3月份,李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腔镜及电刀类等设备,到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50000元。2018年5月份,方茂勇听说有人反映安医大阜阳附院原副书记张浩的问题,因害怕被牵连,从其妻子李某2的光大银行账户中取现250000元退还李某1。

四、收受安徽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万某244000元。

(一)2016年年底,万某得知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医用婴儿床等设备,到方茂勇办公室请方茂勇帮忙,并送给方茂勇20000元。方茂勇收下并答应帮忙。此后,万某成功中标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和床头柜等项目。

(二)2017年3月份,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口腔科门诊牙椅及配套的消毒灭菌系统,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三)2017年4月份,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新生儿暖箱、黄疸仪等设备,又到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30000元。

(四)2017年12月份,万某为了感谢方茂勇之前的帮忙以及继续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到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一张存有110000元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告知了方茂勇。

(五)2017年12月底,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口腔科超声骨刀、牙科综合椅等设备,到方茂勇在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宿舍送给方茂勇20000元。

(六)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的名义,收受万某20000元“赞助费”。万某在安医大一附院北大门附近将赞助费送给方茂勇。

(七)2019年12月份,方茂勇母亲到安医大一附院住院,万某去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八)2020年1月份,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做脊椎手术,万某去病房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九)2020年8月份,方茂勇母亲去世后,万某以慰问的名义,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宿舍送给方茂勇20000元。

2018年4月份,方茂勇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原副书记张浩可能被查,因担心罪行暴露,在上海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期间,将万某所送的存有110000元的银行卡退给了万某。2018年8月份前后,方茂勇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再次退给万某90000元。

五、收受合肥宏洲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现金及购物卡合计134000元。

(一)2017年4月份前后,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电图机并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宿舍送给方茂勇30000元。

(二)2017年7月份,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垂体经蝶显微器械,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50000元。

(三)2018年3月份,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床边监护仪,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宿舍送给方茂勇30000元。

(四)2019年国庆节前,陈某1为和方茂勇搞好关系,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张面值为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合计2000元。

(五)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的名义收受陈某1“赞助费”20000元,陈某1在安医大一附院北门附近将“赞助费”送给方茂勇。

(六)2020年中秋节前,陈某1为和方茂勇搞好关系,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张面值为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合计2000元。

2018年8月份前后,方茂勇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退给陈某190000元。

六、收受安徽绎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65000元。

(一)2017年春节前,王某为了请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台式血气分析仪,在合肥“梦都酒店”一包厢内,送给方茂勇10000元。方茂勇答应帮忙并收下。

(二)2017年3月份,王某为了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台式血气分析仪,在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10000元。

(三)2017年4月份前后,王某为了请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到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送给方茂勇10000元。方茂勇答应帮忙并收下。

(四)2017年5月份前后,王某为了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肺复苏按压机和肺功能治疗仪,在送方茂勇去吃饭的路上送给方茂勇35000元。

2017年10月份,方茂勇和王某关系闹僵,王某要求方茂勇退还之前送给方茂勇的财物。方茂勇担心罪行暴露,约王某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退给王某65000元。

七、收受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原业务员宛毅100000元。

(一)2016年10月份,宛毅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药品配送企业,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二)2017年2、3月份,宛毅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中标值班房用品、病床用品、手术室用品、产科儿科用品、包布类等布类用品标段,在自己车上,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三)2017年上半年,宛毅请方茂勇帮助其朋友代理的西门子彩超中标,方茂勇答应了。在方茂勇的帮助下,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的西门子彩超中标。在中标一个月后的一天,宛毅为感谢方茂勇的帮助,在合肥一家饭店门口送给方茂勇40000元。

(四)2017年7、8月份,宛毅在送方茂勇回家的车上送给方茂勇20000元。

2017年10月份,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退给宛毅100000元。

2020年10月31日,调查人员在方茂勇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0号36栋607室的住宅中将其带走调查。方茂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方茂勇等人银行账户信息、退款凭据、户籍证明、方茂勇任职文件、住院病历、安医大阜阳附院关于方茂勇在该院办公室和宿舍的情况说明、安医大阜阳附院关于方茂勇现实表现的材料、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方某租赁案件调查回复函、房屋租赁合同、安医大阜阳附院中标文件及购销合同等书证;证人葛某、张某1、李某1、万某、陈某1、王某、宛毅、张某2、张某3、李某2、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茂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7526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茂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茂勇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方茂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马玉真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茂勇构成受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方茂勇在案发二三年前就已退还收受李某125万元、万某24.4万元、陈某113.4万元、王某6.5万元、宛毅10万元,上述受贿与退还时间很短,依法可以认定上述款项不是受贿;3.在被告人方茂勇孩子上学、自己及母亲生病住院期、母亲去世等特殊时期收受的钱财是人情往来,可以认定不是受贿;4.被告人方茂勇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退赃情节;6.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对方茂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龚义群提出:一、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起诉书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1.安医大阜阳附院副书记张浩是在2018年7月6日被留置,被告人方茂勇退还部分案涉款项均在此时间之前。故起诉书对收李某1东25万元万某洁11万元王某霞6.5万元、宛毅10万元,并不是因自己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行为,因此上述数额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2.起诉书中部分探望住院被告人及其母亲,及被告人母亲去世时接受的款项,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中。二、被告人方茂勇在量刑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方茂勇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2.被告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提供了据以立功的线索,如果立功线索能够得到确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处以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图为方茂勇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方茂勇任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指挥部副指挥长,至2017年4月,方茂勇任该院副院长。在任职期间,被告人方茂勇利用分管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医学工程部筹建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事先告知投标人购置计划、意向性品牌、修改设备参数或通过现场推荐、评标打高分等方式,葛某琳等七名医疗设备供应商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药品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142800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3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1849元)、价值4000元购物卡、让他人承担本应该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118761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752610元(其中索贿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原负责人、安徽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葛某琳670610元,索取贿赂20000元,合计690610元。

(一)2017年3月份葛某琳为了让方茂勇关照其公司手术器械上的业务,在合肥的一次饭局后,送方茂勇回安医大一附院时,送给方茂勇现金20000元。

(二)2017年7月份前后葛某琳得知方茂勇要到美国去探望女儿,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外科手术器械并继续获得方茂勇的关照,约方茂勇在合肥“岸香咖啡”见面,葛某琳在自己的车上送给方茂勇30000美元现金。

(三)2017年9月份葛某琳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手术显微镜、超声骨刀等医疗器械、设备,在自己车上送给方茂勇现金1200000元。方茂勇收下后,觉得数额过大。约两周后,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退葛某琳现金900000元,其余300000元收下。

(四)2017年10月份,方茂勇在其女儿回国工作时,安葛某琳为其女儿购买了一张从美国回国的机票,价值27761元。

(五)2018年春节前,方茂勇葛某琳为其支付了其女儿在上海的房租费用91000元。

(六)2019年下半年,方茂勇以手头紧为由,先后两次收葛某琳现金共计20000元(每次10000元)。

(七)2020年1月份,方茂勇因腰椎手术住院葛某琳以探望为名,安排公司员陈某2磊到安医大一附院病房送给方茂勇10000元。

(八)2020年4月份,方茂勇以手头紧为由,到合肥“之心城”葛某琳索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我任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指挥部副指挥长,2017年4月起至今担任安医大阜阳附院副院长。在担任副指挥长后,负责协助院长余宏铸落实外科、妇产科、门急诊医疗团队组建培训和门诊、急诊开诊试运营工作;担任副院长后,主要负责外科系统、门诊、急诊、医疗设备、事业拓展工作,分管门诊部、医学工程部、事业发展部、外科临床科室等工作;2018年9月份起,我不再负责外科临床科室工作;2020年1月份起,我的分工又增加了总务后勤工作;2020年3月份起,我负责的工作增加了院前急救工作。

琳是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负责人,名下还有一家名为诺和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我和她是在2017年3月份一天中午的饭局上认识的,饭局后葛某琳为了让我关照她的业务,安医大一附院驾驶班停车场塞给我一个信封,我收下了,回办公室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2017年4月份,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手术器械葛某琳联系我希望我能帮她中标,我同意了,因为当时手术器械是我负责梳理的,所以我在梳理时将参数偏向葛某琳代理的山东新华的参数,后葛某琳以南通艾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成功中标了外科手术器械的多个标段。之后不葛某琳又多次找我帮忙,在我的帮助下,她先后中标了一套脊柱内窥镜微创手术器械和两套徕卡品牌的手术显微镜,其中一套型号F40,一套型号F50。

2017年7月份左右,我要到美国去探望生病的女儿葛某琳知道后,说她那有美元,让我带到美国用,我和她约好在岸香咖啡见面。在她车内给了我一个信封,我收下了,里面是3万美元。

2017年8月份左右,安医大阜阳附院招标超声骨刀,在我的帮助下葛某琳代理的水木天蓬品牌超声骨刀中标了。为了感谢我帮她中标了手术器械、脊柱内窥镜、手术显微镜、超声骨刀等设备,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葛某琳到安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安医大)西门接我,葛某琳车上她送给我一个帆布袋,并说里面有120万元现金,我收下了。后来我觉葛某琳给的太多了,不想收那么多,大约两周后我葛某琳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退还她90万元。

2017年10月份,我女儿回国工作时,我葛某琳帮我女儿买了一张美国圣地亚哥回上海浦东的机票,价值27761元,这笔费用我一直没有葛某琳。

2018年农历春节前,我女儿要在上海工作葛某琳安排她公司陈某2磊和我一起到上海帮我女儿租房子,房租葛某琳通过网上支付的,一共支付了13个月,合计91000元,这笔钱我至今也没有还葛某琳。在此之后,我还帮葛某琳中标了阜阳附院一套关节镜高清摄像系统和二维电离室矩阵、EPID质控等设备。

2019年下半年,我以手头紧为由葛某琳要了两次现金,都是在安医大一附院长江路门诊附近的栖巢咖啡店里给的,每次1万元,合计2万元。

2020年1月份,我做腰椎手术住院期间葛某琳安陈某2磊去探望,并让他送我一个信封,我收下了,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2020年4月份,我又以手头紧为由葛某琳要了2万元现金葛某琳同意了,让我到合肥之心城拿的。

不算我退还给她的90万元,我共收葛某琳488761元和3万美元。(调查人员出示:外科手术器械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29;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8;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6;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1616/01;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3;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5;二维电离室矩阵、EPID质控、剂量仪、固体水、晨检仪、可移动激光定位灯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08)以上都是我所说的葛某中标的设备或器械,其中手术器械中标是我梳理参数时偏向了葛某代理的山东新华品牌,其他设备或器械,我都会在招标前就告知葛某相关信息,让她早作准备拿到授权,提前锁定某些标段。我作为安医大阜阳附院副院长,在一些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的招标、评标上有一定话语权,可以帮葛某代理的产品说好话。

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汇琳销售中心是2017年5月份我和几个朋友成立的,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的销售,2018年10月我退出了这家公司。

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在饭局上,我认识了方茂勇。因为我希望在手术器械业务上能得到方茂勇的帮忙,当天午餐后,在安医大一附院驾驶班停车场我将事先准备好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了方茂勇,方茂勇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017年4月份左右,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在梳理手术器械招标。我找到方茂勇,告诉他我拿到了山东新华手术器械的授权,希望他能帮助我中标,方茂勇同意帮忙。2017年4月底,我以南通艾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成功中标了外科手术器械的多个标段。2017年6月份,在方茂勇的帮助下我名下的安徽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了安医大阜阳附院一套脊柱内窥镜微创手术器械,中标价约120万元。2017年7月初,在方茂勇的帮助下我以安徽省安天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安医大阜阳附院两套手术显微镜。2017年8月份,在方茂勇的帮助下,我以滁州市沁馨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超声骨刀一套。2018年1月份,我名下的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在方茂勇的帮助下中标了二维电离室矩阵、EPID质控等设备。2017年10月中旬,在方茂勇的帮助下,我以合肥风克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一套关节镜高清摄像系统。

2017年7月份的一天,方茂勇说他要到美国去探望生病的女儿。为了感谢方茂勇之前对我业务上的帮助,我主动告诉方茂勇,我手中还有一些美元,要拿给他。我们约好在一家岸香咖啡见面,见面后,在我车内将事先装入3万美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了方茂勇,方茂勇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2017年9月份的一个周五下午,我筹集了120万元现金,装入了一个拉杆帆布袋内,在安医大北门,方茂勇从我车下去时,我把那个拉杆袋子交给他,并告诉他这是120万元现金,他收下就走了。之后10月份左右的一天,方茂勇约我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退还了我90万元现金。

2017年10月初,方茂勇说他女儿要从美国回来,让我给他女儿订一张美国圣地亚哥回上海浦东的飞机票,我就从网上订了一张商务仓的机票,花费了27761元。

2018年春节前,方茂勇告诉我他女儿要在上海工作,需要租房子。我就安排陈某2和方茂勇一起去上海租房子,费用是陈某2告知我付款信息后,我通过手机银行支付了13个月的房租,合计91000元。我手机绑定的是我招商银行尾号为9669的银行卡。

2019年下半年,方茂勇让我给他准备了两次现金,都是在安医大一附院长江路门诊附近的栖巢咖啡店里给的,每次1万元,合计2万元。

2020年1月份,方茂勇因腰椎手术住院,我安排陈某2去探望,并准备了一个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让陈某2带给方茂勇。

2020年4月底,方茂勇让我给他准备2万元现金,我同意了,方茂勇就过来到之心城将2万元现金拿走了。

(调查人员出示:外科手术器械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29;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8;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6;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1616/01;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3;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5;二维电离室矩阵、EPID质控、剂量仪、固体水、晨检仪、可移动激光定位灯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08)这些都是我投标并中标的医疗设备。方茂勇会在招标前告诉我医院要招哪些设备或器械,让我提前拿到相关医疗设备或器械的授权,他还会建议我拿哪些品牌,这样我更占优势,有些时候甚至能提前锁定某些标段。除此之外,方茂勇作为副院长,在一些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的招标、评标上有一定的话语权,也可以帮我说话。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的时候葛某曾安排我陪方茂勇到上海为方茂勇女儿租过房,当时我和方茂勇联系好房源并谈好租房价格后,我将房东付款方式告诉了葛某,葛某替方茂勇向房东支付了13个月房租,每月7000元,合计91000元。2020年1月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当月的一天葛某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让我带去看方茂勇,我将信封送给了方茂勇,方茂勇当时收下了。

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我在美国生病,我父亲方茂勇到美国去照料我,花了有两三万美元。2017年11月,我从美国圣地亚哥飞上海浦东的机票,是我父亲替我买的,机票多少钱,怎么付款的我都不清楚,都是我父一手操办的,他没有告诉我详细的情况。2017年11月,我回上海工作后,住的房子是通过上海中原公司租的公寓。是我父亲去上海帮我办理租房手续的,当时我父亲和一位男同志一起开车去上海的。房租是7000元一个月,我父亲给我付了13个月的房租,合计91000元。

5.订单截图:证实葛某提供机票订单信息,显示2017年10月4日预定2017年11月18日圣地亚哥至上海机票订单,价格27761元。

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承租人方某与出租人杨馥存于2018年2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地址为上海杨浦区五角场街道黄兴路1778号1509室,租期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租金7000元/月。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定金7000元。

7.葛某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2018年2月4日葛某向杨馥存支付91000元。

8.安医大阜阳附院2017年4月25日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及相关招标、评标材料、外科手术器械购销合同:证实南通艾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外科手术器械1-5、7包项目,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5。并于2017年5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029。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营业执照、脊柱内窥镜微创手术器材购销合同:证实2017年6月15日,合肥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脊柱内窥镜微创手术器械1套,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5。2017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083。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手术显微镜(五官科)购销合同:证实安徽省安天医药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显微镜(五官科)1套,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6,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手术显微镜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109。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手术显微镜(神外)购销合同:证实安徽省安天医药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显微镜(神外)1套,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8,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手术显微镜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110。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骨科超声手术仪购销合同:证实滁州市沁馨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超声骨刀(骨科)1套,招标编号GN2017-02-0867/03,于2017年8月9日签订骨科超声手术仪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122。

成交通知书及附件、合肥风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节镜高清摄像系统采购材料、内窥镜摄像机系统购销合同:证实合肥风克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医大阜阳附院谈判成交关节镜高清摄像系统1套,谈判编号GN2017-02-1616/01,2017年11月3日签订内窥镜摄像机系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141。

安医大阜阳附院放疗中心、总务等物资设备采购资料、购销合同: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自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采购二维电离室矩阵、EPID质控、剂量仪、固体水、晨检仪、可移动激光定位得票情况、公开采购记录。2018年3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8-0008。

往来账目明细表: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合肥诺和器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天医疗有限公司、合肥风克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市沁馨科技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汇琳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南通艾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诺和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往来账目信息。

二、收受安徽涌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1269000元。

(一)2017年8月份,张某1为在其公司医疗器械、耗材业务上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在一次打牌间隙,送给方茂勇现金50000元。

(二)2018年年底,为了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麻醉机等设备并继续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张某1在和方茂勇一起去打牌的路上,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方茂勇现金10000元。

(三)2018年7月,方茂勇向张某1借款180000元并书写借条。2018年下半年,张某1请托方茂勇帮助其朋友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DSA项目,2019年1月该项目成功中标,张某1获得佣金550000元。2020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1在和方茂勇去打牌的途中,将方茂勇书写的180000元借条还给方茂勇,并告知方茂勇其朋友中标的DSA设备货款已到,该借款不用偿还。方茂勇收下借条后将借条撕毁。

(四)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为名,收受张某120000元“赞助费”。

(五)2019年12月份,方茂勇母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张某1以看望方茂勇母亲的名义送给方茂勇5000元。几天后,方茂勇母亲转院至安医大一附院治疗,张某1去探望时,又送给方茂勇2000元。

(六)2020年1月份,方茂勇因腰椎手术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张某1去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张某1是我的牌友,认识有十多年了。2017年8月份的一个周末,为了让我关照张某1实际控制的涌鑫公司业务,张某1在和我打牌的间隙,将一个牛皮纸文件袋塞到我的皮包内,我没有推辞,就收下了。回家后,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

2018年上半年,我知道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一批麻醉机,就事先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张某1,让他尽快拿到德尔格品牌麻醉机的授权,后来他告诉我拿到授权后,我才将麻醉机项目纳入招投标程序,2018年8月份开标时,因为涌鑫公司能提供现货,且德尔格品牌性价比高,所以就很轻松中标了。2018年下半年,张某1告诉我涌鑫公司代理的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耗材是治疗三叉神经痛的高值耗材,一直都是走临时采购途径,手续比较繁琐,想进入安医大阜阳附院正式目录供货。我同意帮忙,在2019年1月份左右,安医大阜阳附院以新技术新项目耗材的名义将涌鑫公司代理的球囊导管套件耗材纳入了正式目录。2018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对张某1业务上的帮助以及为了让我继续关照他业务,我和张某1一起去打牌的路上,张某1给了我一个信封,并对我说春节快到了,就不给我买烟了,我就收下了,后来打开发现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1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想做DSA项目,是西门子品牌,希望我能帮忙。我答应帮忙,当时放射科也想使用西门子品牌的DSA,我就顺水推舟,要求他们在制作DSA招标基础参数时,将参数偏向西门子的参数,当时为了避嫌,我还特地没有参加制作参数以及后续的招标过程。2019年1月份,在我的帮助下西门子DSA成功中标。

2018年7月份的一天,由于张浩和王某被留置,我害怕收钱的事情暴露,就想退还之前收万某和陈某1的钱,但我当时没有那么多,就联系张某1向张某1借款18万元,第二天张某1开车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宿舍楼地下停车场将18万现金给我,我打了一个借条给他。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在DSA设备上给予的帮助,张某1在开车接我出去打牌的途中,将我之前打给他的18万元借条递给我,并告诉我DSA的货款到了,这个钱不用还了。我没有推辞就收下了借条,并将借条撕毁扔掉了。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事先告知张某1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支气管镜系统,并建议他拿富士品牌的授权,后来涌鑫公司拿到了富士的支气管镜授权,并在2019年10月份中标了。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我手头紧没钱花,就假借要办急诊继教班的名义,打电话给张某1,希望他赞助2万元,张某1同意了。在接我回家的途中,张某1在车上给了我一个信封,我收下了。回家后,我数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现金。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我母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我安排张某1开车送我去探望,张某1给了我5000元现金,说是看望我母亲的,我收下了。之后没几天,我母亲转院到安医大一附院治疗,张某1又来探望,给了我2000元现金,我收下了。2020年1月份,我腰椎做手术在安医一附院住院,张某1来探望时给了我2000元现金,我也收下了。

我收受张某1的26.9万元至今没有退还给他,在我到阜阳附院任职前,虽然我们很熟,但他从来也没有给我送过钱。(调查人员出示:麻醉机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59;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刺探针医用卫生材料购销合同编号QC-WC-2019-0022;电子支气管镜治疗镜采购项目购销合同编号C-YL-2019-0051;超声支气管镜系统购销合同编号C-YL-2019-0050)这4份购销合同就是我以上说的涌鑫公司销售的设备和耗材合同。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十多年前和方茂勇认识,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2016年我听说方茂勇要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干副院长,我当时也想做医疗耗材和设备,所以我和方茂勇的联系就更密切了,有空就会接送方茂勇去打牌、吃饭。2017年5月份,我出资和朋友储丽萍注册成立了涌鑫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医疗耗材和器械,考虑到我身份的原因,我就让我妻弟何某帮我代持股份,以何某的名字登记了工商信息。

2017年8月份的一个周末,我在和方茂勇一起打牌的间隙,告诉方茂勇我妻弟的涌鑫公司现在也做医疗耗材和器械业务,请方茂勇对他的公司进行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文件袋拿出来,放到了方茂勇的皮包内,方茂勇没有反对收下了。

2018年上半年,方茂勇事先告诉我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麻醉机,并让我尽快拿到德尔格品牌麻醉机的授权,在拿到授权后,方茂勇才将麻醉机项目纳入招投标程序,由于事先准备好了,在2018年8月份开标时,因为我们能提供现货,且德尔格的品牌性价比高,所以我们很轻松就中标了。涌鑫公司的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耗材是治疗三叉神经痛的高值耗材,为了能纳入安医大阜阳附院的正式目录,我找方茂勇帮忙,在方茂勇的操作下,涌鑫公司的球囊导管套件耗材在2019年1月份纳入了安医大阜阳附院正式目录。

2018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方茂勇之前的关照,以及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我和方茂勇一起去打牌的路上,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方茂勇,并对方茂勇说春节快到了,就不给你买烟了,方茂勇收下了。

2018年下半年,我一个在西门子公司的朋友告诉我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集采一批设备,其中有DSA,他们希望能做到这笔业务,并告诉我如果能帮上忙的话会支付我佣金。我就找到方茂勇,告诉他我有朋友想做DSA项目,是西门子品牌的,方茂勇答应帮忙。

2018年7月份的一天,方茂勇打电话给我,向我借18万元现金,因为我想和方茂勇搞好关系,让他在DSA项目以及以后的项目上帮忙,就同意了。第二天下午,我开车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18万元现金交给方茂勇,方茂勇当时还给了我一张事先打好的借条,写明2年归还。2019年1月份,在方茂勇的帮助下西门子DSA成功中标,一年以后,我拿到了西门子的55万元的佣金。2020年8月份的一天,我开车接方茂勇出去打牌,在途中我将方茂勇之前借钱时给我的18万元借条递给他,并告诉他DSA的货款到了,这个钱就给你了。方茂勇没有推辞就收下了借条。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方茂勇打电话告诉我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支气管镜系统,并让我拿富士品牌的授权。2019年10月份,涌鑫公司代理的富士支气管镜系统中标了。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方茂勇联系我说他要在合肥办一个急诊继教班,希望我能赞助2万元,考虑到在方茂勇的帮助下我们才中标支气管镜系统,我就同意了,我在接送他的途中将事先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了方茂勇,方茂勇也收下了。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方茂勇联系我说他母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要我开车送他去马鞍山,到马鞍山后我拿出5000元现金送给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之后没几天,方茂勇母亲转到安医大一附院治疗,我在探望时给了方茂勇2000元现金。

2020年1月份,方茂勇腰椎做手术,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我前去探望时给了方茂勇2000元现金。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工商注册显示我是涌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福美公司的股东,但我并没有实际出资,只是挂名。实际是我姐夫张某1和他的朋友一起出资的,因为张某1属于公职人员,所以他让我帮他代持股份,我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负责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标后的签署合同、配送产品以及平时的售后业务。

涌鑫公司成立后,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做了一些目录内的普通耗材。2018年7月份,安医大阜阳附院对外发布麻醉机招标公告。在发公告之前,张某1就已经联系好德尔格品牌麻醉机的授权了,他安排我去投标。2018年8月中旬,我们代理的德尔格麻醉机中标,中标价是29万元。

2018年下半年,涌鑫公司向安医大阜阳附院配送治疗三叉神经痛的球囊套件耗材,每套价值1万余元,当时是通过安医大阜阳附院的临采渠道,不但在数量上有限制,手续也比较繁琐。2019年1月份,涌鑫公司配送的治疗三叉神经痛的球囊套件耗材被纳入安医大阜阳附院的正式采购目录,涌鑫公司就正常向安医大阜阳附院配送了,目前一年大约有40多套的配送量。

2019年10月份,涌鑫公司中标了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超声支气管镜系统,包含超声支气管镜和电子支气管镜,中标价合计200余万元。也是张某1安排我去投标,中标的是富士品牌的支气管镜系统,授权也是在投标前不久才拿到的。

(调查人员出示:麻醉机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59;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刺探针医用卫生材料购销合同编号QC-WC-2019-0022;电子支气管镜治疗镜采购项目购销合同编号C-YL-2019-0051;超声支气管镜系统购销合同编号C-YL-2019-0050)这些合同都是我以上所说的耗材和设备的购销合同,都是我和安医大阜阳附院签署的。我只负责在张某1的安排下参加招投标,不清楚他和其他人有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只知道做安医大阜阳附院的业务,张某1是找方茂勇帮忙。

4.安医大阜阳附院招标小结及附件、中标结果公示、麻醉机购销合同:证实经招投标,涌鑫公司得票五票,排名第一,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麻醉机项目。2018年9月6日涌鑫公司与安医大阜阳附院签署麻醉机购销合同,以29万元价格出售德国德尔格麻醉机。合同编号C-YL-2018-0059。

5.心脏专用型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系统(DSA)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安医大阜阳附院院长办公会决议书、采购结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企业信息、购买记录、设备清单、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证实经过招评标程序,2019年1月2日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中标心脏专用型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系统(DSA),中标金额610000美元。

6.神经外科新技术新项目耗材采购公示及附件、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刺探针医用卫生材料购销合同:证实涌鑫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神经外科新技术新项目所需耗材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一次性脑科用球囊导管套件、刺探针医用卫生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QC-WC-2019-0022。

7.国内竞争性谈判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超声支气管镜系统购销合同、电子支气管镜治疗镜采购项目购销合同:证实涌鑫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超声支气管镜系统(三次)项目,于2019年11月14日分别签订超声支气管镜系统购销合同、电子支气管镜治疗镜采购项目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YL-2019-0050、C-YL-2019-0051。

8.公司往来账、银行交易流水、电子回单、营业执照信息:证实涌鑫公司、安徽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医大阜阳附院往来账;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2018年7月16日取款18万元“借”给方茂勇;张某1通过合肥美福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55万元佣金凭据。张某1提供涌鑫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往来款部分单据。

三、收受安徽鼎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250000元。

2017年3月份,李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腔镜及电刀类等设备,在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50000元。2018年5月份,方茂勇听说有人反映安医大阜阳附院原副书记张浩的问题,因害怕受牵连,从其妻子李某2的光大银行账户中取现250000元退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李某1的鼎丰公司主要经营腔镜和电刀类设备。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1约我吃饭,和我谈起安医大阜阳附院腔镜系统采购的事情,告诉我如果我能帮助他的公司中标腔镜,会给我丰厚的回报,我答应了。

2016年11月份,我参加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腔镜及电刀类设备招标的打分,我给李某1鼎丰公司代理的产品都打了高分,鼎丰公司当天中了两个标段,其中一个标段是几个腔镜系统,另一个标段是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2017年2月份左右,鼎丰公司又中了一个电刀工作站。不久李某1单独约我吃饭,对我帮助他公司设备中标表示感谢,问给我多少钱合适,我说随便,李某1问30万怎么样?我觉得多了,他又问我25万怎么样,我说随便默认了。

2017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1带着一个手提袋到安医大一附院急诊科外科我办公室,将手提袋给我,说里面是25万元现金,我收下了。回家后打开手提袋内的铁盒子,里面码着25万元现金。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家属李某2将现金存到了银行。2018年上半年我听说张浩可能被查,加上我和王某闹翻了,我就准备将李某1送我的25万退还给他。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从李某2卡里取现25万,将钱装入李某1之前送钱给我的铁盒内,和李某1约好在他公司附近一家餐馆见面,将钱还给他了。李某1收下对我说:“老哥我暂时帮你保管,等你退休后给你。”我默认了他的提议。2018年下半年葛某资金链断裂,我曾介绍她从李某1处借了20万元,钱是葛某借的,后来也还掉了。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腔镜和电刀类设备。2016年的下半年,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腔镜系统,就联系了方茂勇,和他谈起腔镜采购的事情,告诉方茂勇如果他能帮助我公司的设备中标,在会给予他丰厚的回报,方茂勇当场表示会帮忙。2016年11月份,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腔镜及电刀类设备开标现场,方茂勇作为评标委员在评标时都给予了我公司高分,我公司当天中了两个标段,其中1个标段是几个腔镜系统,中标价800多万元,另一个标段是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中标价50万元左右。2017年2月份,我公司又中了一个电刀工作站,中标价107万元。不久,我单独约方茂勇吃饭,吃饭时我对方茂勇帮助我公司设备中标表示感谢,并问他给他多少钱合适?方茂勇当时说随便。我试探性地问了一句:30万元人民币怎么样?方茂勇说多了。我又问:25万元怎么样?方茂勇说随便。我就问他怎么支付,方茂勇说要现金。随后,我还请方茂勇以后对我公司的设备继续关照,方茂勇也同意了。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我筹集了25万元现金,放在一个空的保健品铁盒内,用手提袋提着到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方茂勇的办公室,将手提袋递给方茂勇并告诉他里面是25万元现金。方茂勇将手提袋收下了。2018年5月份的一天,方茂勇和我联系要见面,在我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方茂勇给我一个手提袋,里面是我之前装钱给他的铁盒,他说:这25万元还给你。我接过后说:老哥,这个我暂时代你保管,你退休后给你?方茂勇没有接话,我认为他是默认了我的提议。安医大系统近几年有好几个人因贪腐被处理,我认为方茂勇这个时候退我钱,不是因为他想还我钱,而是他害怕出事,所以我才说暂代他保管,等他退休后再给他,他并没有反对。

2018年9月份的一天,方茂勇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一个叫葛某的朋友,做生意要临时周转20万元,希望我借给葛某,我同意了。因为我当时手头上没有这么多,我就安排我公司副总张某2借给葛某20万,我让张某2和葛某对接的,当天就把20万元给葛某了,一个多月后张某2和我说,葛某的钱已经还了。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6年至今担任鼎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内勤和财务工作。2018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打电话给我,让我借20万元给一个叫葛某的人,具体原因我不知道。我按照李某1的安排从我本人尾号为4329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上汇款20万元给葛某。大约一个多月后,葛某联系我说20万元已汇回我中国银行的储蓄卡中了,我登录网银查看,20万元确实已到账了。葛某从我这借款20万元,使用的时间比较短,一个多月就归还了。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方茂勇是我丈夫,我们沟通不多,他的事情我基本不问,他有时会带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现金回来,我都不会问他。所以那些钱是什么钱,是怎么来的我都不知道。方茂勇的银行卡都在我的手中保管,2017年3月份左右,我曾陪他到银行存过现金,当天晚上我们存了两个银行,一个是工行一个是中行,共存了20多万元。除此之外,有的现金被家里用掉了,有的钱方茂勇说已经退还给别人了,具体怎么退的,我也不清楚。2018年5月份的一天,方茂勇向我要25万元现金,当时没有说干什么。我就从光大银行预约取款25万元,我将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方茂勇,钱是他去取的,做什么用我也没问。

5.中标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证实2016年11月23日通知鼎丰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手术腔镜及电刀类设备,中标内容包含泌尿外科全高清手术系统、高清鼻内窥镜系统、高清宫腔镜系统、高清胸腔镜系统、超高清腹腔镜系统、电子鼻咽喉镜、二氧化碳激光手术系统、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及相应招标评标资料;2017年2月28日通知鼎丰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血透室、内窥镜等设备,中标内容第4包ERCP专用高频电刀等设备,以及相应招标、评标资料。

6.安医大阜阳附院购销合同: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鼎丰公司签订ERCP专用高频电刀、高端内镜氩气刀、内镜治疗氩气刀、直视尿道切开镜、百克钳、全自动气腹机、腹腔镜、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电外科工作站、泌尿外科高清手术系统、高清鼻内镜系统、原装进口全高清宫腔镜系统、原装进口全高清胸腔镜系统、原装进口超高清腹腔镜系统、电子鼻咽喉镜系统、二氧化碳激光手术系统购销合同。

7.鼎丰公司往来账目:证实鼎丰公司销售医疗器械账目及安医大阜阳附院与鼎丰公司往来账目情况。

四、收受安徽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和公司)业务员万某244000元。

(一)2016年年底,万某得知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医用婴儿床等设备,到方茂勇办公室请方茂勇帮忙,并送给方茂勇20000元。方茂勇收下并答应帮忙。此后,万某成功中标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和床头柜等项目。

(二)2017年3月份,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口腔科门诊牙椅及配套的消毒灭菌系统,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三)2017年4月份,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新生儿暖箱、黄疸仪等设备,到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30000元。

(四)2017年12月份,万某为了感谢方茂勇之前的帮忙以及继续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到方茂勇的办公室,送给方茂勇一张存有110000元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告知了方茂勇。

(五)2017年12月底,万某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口腔科超声骨刀、牙科综合椅等设备,到方茂勇在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宿舍送给方茂勇20000元。

(六)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的名义,在安医大一附院北大门附近收受万某20000元“赞助费”。

(七)2019年12月份,方茂勇母亲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期间,万某在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八)2020年1月份,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做脊椎手术住院期间,万某去病房探望时,送给方茂勇2000元。

(九)2020年8月份,方茂勇母亲去世后,万某以慰问的名义,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宿舍送给方茂勇20000元。

2018年4月份,方茂勇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原副书记张浩可能被查,因担心罪行暴露,在上海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期间,将万某所送的存有110000元的银行卡退给了万某。2018年8月份前后,方茂勇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再次退给万某9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万某是洋和公司业务员,我和她因为业务关系熟识。2016年年底的一天,为了让我帮助她做成病床业务,万某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我的办公室送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我收下了。在院内评标时我推荐了洋和公司代理的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项目和床头柜品牌,这几个标段都中标了。

2017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万某找我说她手上有牙椅的授权,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5套牙椅,请我帮忙,我同意了。在评标时我推荐了万某代理的品牌,后来中标了。中标后没几天,为了感谢我帮助,在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办公室内,万某给了我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我收下了。

2017年4月初,安医大阜阳附院开始采购新生儿暖箱、黄疸仪等设备,万某也参与投标,投标前她找我帮忙,我也同意了。同样我也是推荐了万某代理的品牌,后来她代理的品牌中标了。中标后几天,万某到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办公室,对我表示感谢,并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我收下了,里面是3万元现金。

2017年8月份左右,万某找我说她拿到了飞利浦的品牌授权了,想做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彩超业务,请我帮忙,我告诉她飞利浦品牌的单价超过200万元的限额,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我帮不上忙,她问我怎么办,我就教她将彩超的主机和探头拆开,只投标主机,这样就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了。后来招投标时我作为业务代表,帮飞利浦说了好话,飞利浦中标了。万某是用别的公司名义投标的,投标只投主机,总价近200万。2017年11月份左右,万某到我宿舍要送给我10万元现金,我让她找个不相干的人将钱存到银行卡里面,将卡给我。几天后,万某到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办公室找我,给了我一张银行卡,银行卡是包在一张A4纸里面,纸上写着持卡人姓名和密码,密码是我手机号码的后六位152519,她告诉我卡里有11万元,我将这张银行卡和纸都收下了。

2017年12月底,在我的帮助下,万某又中标了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口腔科超声骨刀、牙科综合椅等设备,在中标后不久的一天,万某到阜阳附院我宿舍内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装在建设银行的纸质取款袋内,我也收下了。

2018年上半年,我听到传言说张浩要出事,我害怕收受万某钱的事情会暴露,就在2018年4月份的一天,我去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期间,联系万某,将她之前送我的那张银行卡和包银行卡的那张A4纸原封不动的还给了她,并告诉她我没有动里面的钱。

2018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张浩已经出事了,我害怕我收受万某、陈某1等人钱的事情暴露,就准备退钱给她们,我从张某1处借了18万元现金,约万某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见面,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9万元现金的白色塑料袋递给万某,万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019年10月份左右,由于我那段时间手头紧,就以办培训班拉赞助的名义,向万某要了2万元,我们约好在安医一附院北大门附近见面,万某给了我2万元现金,是装在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内的,我收下了。

2019年12月份,我母亲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期间,万某前去探望,给了我2000元现金。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安医大一附院做腰椎手术,万某到病房探望我时,给了我2000元现金。

2020年8月份,我母亲刚去世,万某就到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宿舍探望我,并给了我2万元现金,也是用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装的,我也收下了。

2.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洋和公司业务员。2016年年底,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正在筹建,正在对医疗用品进行招标,洋和公司在安医大阜阳附院的业务都是我在负责。

2016年年底的一天,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病房床单元等设备,我当时想做病床的业务,就找方茂勇帮忙,在方茂勇办公室,我递给方茂勇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我事先放入的2万元现金,方茂勇收下了,他表示愿意在病床和床头柜招标上帮忙。2017年1月份的一天,病床和床头柜项目开标,我中了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项目和床头柜项目。

2017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牙椅,就找方茂勇帮忙,方茂勇同意帮忙。2017年3月份,我参加口腔科门诊的5台牙椅投标后,又向方茂勇打了招呼,他说知道了。之后,我就中标了,当时还有配套的消毒灭菌系统(全自动封口机、全自动口腔器械清洗消毒器、口腔专用灭菌器)也同时招标的,也被我中标了。中标后没几天,我就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办公室向他表示感谢,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递给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

2017年4月初,新生儿暖箱、黄疸仪等设备开始招标,我也进行了投标,这次我也事先找了方茂勇帮忙,方茂勇也同意了。之后我中标了,中标后没几天,我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装有3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

2017年11月份左右,为了下一年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做一些利润高的业务,我筹集了1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双肩包内,准备送给他。在方茂勇安医大阜阳附院宿舍,我表达了我想做一些高利润项目的意思,说:这是带个你的(指包里的现金)。方茂勇说不要搞这些。我就比划了一下表示里面是10万元,方茂勇沉默了一会说:“那你找个不相干的人将钱存起来,卡给我。”之后,我找朋友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向里面汇入了11万元,没几天我就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办公室将卡送给他,方茂勇收下了。我给方茂勇送卡时,还给了他一张A4纸,上面写了银行卡的户名和密码,户名是胡成英,密码是方茂勇手机号码后6位152519。银行卡里面的11万元人民币是我从洋和公司老板倪某前处借的,让他直接打到那张银行卡上的。这11万元是我个人送的,和洋和公司没有关系。

2017年12月底,我中标了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口腔科超声骨刀、牙科综合椅设备,中标价有20余万元。这次投标前,我也找到方茂勇,请他帮忙,方茂勇也同意了。所以,在中标后一周内的一天我到方茂勇安医大阜阳附院宿舍送给方茂勇2万元现金,也是装在建设银行的纸质取款袋内,方茂勇收下了。

2018年4月份的一天,我去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在会展期间,方茂勇和我约在会展中心边上的一个餐馆见面,在吃饭的间隙,他将我之前送他的那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和当时给他的那张写有密码的纸一起递给我,我当时比较意外说:“以后还要你帮忙,这样我不好意思。”他说以后再说。我说:“要不这钱先放我这(指以后他要时再给他)。”方茂勇默许了。

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安医大阜阳附院副书记张浩出事不久,方茂勇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见面,方茂勇给我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说把我以前给他的钱退还给我,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回去后,我发现是9万元现金。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方茂勇打电话给我,说他要办一个培训班,希望我赞助2万元,我同意了,我到安医大一附院北大门将装在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内的2万元现金送给了方茂勇。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我去安医大一附院探望方茂勇母亲时给了方茂勇2000元现金。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方茂勇在安医大一附院做手术,我去4楼老干病房探望方茂勇,给了他2000元现金。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我得知方茂勇母亲刚去世,就去方茂勇宿舍探望他,给了方茂勇2万元现金,是用建设银行纸质取款袋装的,方茂勇收下了。

我送给方茂勇现金和银行卡合计24.4万元,方茂勇退还我现金9万元、银行卡(内有11万元),剩余的4.4万元,方茂勇至今都没有退还给我。

3.证人倪某前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至今我在洋和公司任项目经理。洋和公司曾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项目、床头柜项目、婴儿暖箱、牙椅、口腔科超声骨刀等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万某负责。

2017年11月份左右,万某找到我,说要去安医大阜阳医院办事需要用钱,向我借11万元,我同意了,然后万某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我把11万元转账到万某给我的那个银行账户里了。万某借款具体用途我不知道,我也没具体问她。后来万某把11万元全部归还给我了,这11万元是我个人的存款,和洋和公司没有关系。

4.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及流水:证实户名为胡成英,卡号为62×××65工商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倪*前汇入11万元。

5.安医大阜阳附院病房床单元等设备评审推荐汇总表及附件、口腔科、消化内科、泌尿外科耗材等项目评委推荐汇总表及附件:证实洋和公司在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项目、床头柜项目得票最高,排名第一;洋和公司在口腔科超声骨刀、牙科激光治疗仪、口腔科设备01包、口腔科设备02包项目评审中得票最高;新生儿暖箱、辐射台、黄疸治疗仪等设备采购资料。上述设备采购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万某参加相关招标采购事宜。

6.购销合同: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洋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医用新生儿床、医用婴儿床、床头柜、牙科综合治疗机、全自动封口机、全自动口腔器械清洗消毒器、口腔专用灭菌器、牙科激光治疗仪、超声骨刀、婴儿培养箱、婴儿辐射保暖台、新生儿黄疸治疗仪、经皮黄疸仪等设备。

7.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彩色超声诊断系统购销合同、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探头购销合同:证实上海优声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2017年第二批彩超等设备招标项目。2017年11月9日安医大阜阳附院与上海优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彩色超声诊断系统购销合同、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探头购销合同。

8.往来账目明细: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洋和公司、上海优声商贸有限公司往来账目情况。

9.安医大阜阳附院记账凭证、差旅费报销单、交易回执、车票、住宿发票、请示、博览会材料:证实2018年4月11日至13日方茂勇至上海参加2018第79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及相应出差相关费用报销情况。

五、收受合肥宏洲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洲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现金130000元、购物卡价值4000元,合计134000元。

(一)2017年4月份前后,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电图机并得到方茂勇的关照,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宿舍送给方茂勇30000元。

(二)2017年7月份,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垂体经蝶显微器械,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50000元。

(三)2018年3月份,陈某1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床边监护仪,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宿舍送给方茂勇30000元。

(四)2019年国庆节前,陈某1为和方茂勇搞好关系,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张面值为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合计2000元。

(五)2019年10月份,方茂勇以举办急诊继教班的名义,在安医大一附院北门附近收受陈某1“赞助费”20000元。

(六)2020年中秋节前,陈某1为和方茂勇搞好关系,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张面值为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合计2000元。

2018年8月份前后,因安医大阜阳附院原副书记张浩被查处,方茂勇担心罪行败露,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地下停车场退给陈某19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陈某1是宏洲源公司负责人,我和她因为业务关系熟识。

2017年4月份左右,安医大阜阳附院招标采购心电图机,陈某1找到我说她有宝莱特心电图机的授权,也参加了投标,希望我能在评标时给予关照,我同意了。因为是院内招标,在开标现场,我向其他人推荐了宝莱特牌的心电图机,我自己也推荐了,之后宝莱特心电图机中标。在中标后不久的一天,陈某1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我的宿舍向我表示感谢,给我一个大信封,我收下了,里面装有3万元。

2017年5月份左右,安医大阜阳附院在进口手术器械采购会前,陈某1找到我说她想做进口手术器械,我同意给予帮助,因为我是搞外科的,在开标现场在选用哪种手术器械上话语权较大,在我的推荐下,她代理的垂体经蝶显微器械中标,宏洲源公司成为该手术器械的渠道供应商。2017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1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我的办公室送给我一个纸质档案袋,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我收下了,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

2018年1月份左右,我帮助陈某1为她代理的宝莱特牌床边监护仪中标,并在我的特殊帮助下签订了购销合同。大约在签订购销合同一个月后的一天,陈某1到我阜阳附院的宿舍感谢我帮的忙,给了我一个大信封,我收下了,里面装了3万元现金。

2019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陈某1到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办公室给了我2张面值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我收下了。

2019年10月份左右,我以办急诊培训班的名义,从陈某1处要赞助。不久后,陈某1和我联系在安医大一附院北门外的马路上拿了四五万元现金给我,我没有要那么多,从中拿了2万元。

202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1到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办公室给了我2张1000元面值的百大购物卡,我收下了。

因为安医大阜阳附院副书记张浩被查处,我害怕出事,2018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约陈某1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下的停车场见面,从张某1处借的18万元中拿了9万元现金,放在一个手提袋中,退还给陈某1了。剩余的4万元和4000元购物卡我至今都没有退还。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10月份注册成立宏洲源公司经营至今。2017年4月份左右,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15台心电图机,我就找方茂勇说我有宝莱特心电图机的授权,也参加了投标,希望他能在评标时给予关照,方茂勇同意了。之后,我的宝莱特心电图机中标。中标后不久的一天,我准备了3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大信封内,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宿舍里,送给了方茂勇。

2017年5月份左右,我参加了安医大阜阳附院组织的进口手术器械采购会,在参会前我找到方茂勇,告诉他我想做进口手术器械,方茂勇同意给予帮忙。后来我代理进口手术器械中的垂体经蝶显微器械中标,宏洲源公司成为该手术器械的渠道供应商。2017年7月份的一天,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放入一个纸质档案袋内,到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

2018年1月份左右,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采购床边监护仪,我就找方茂勇,告诉他我代理的宝莱特品牌有监护仪,并请他帮我中标。后来我代理的宝莱特监护仪中标了,中标之后方茂勇又帮助我协调签了购销合同。在签订购销合同一个月后的一天,我准备了3万元现金放到一个大信封内,在安医大阜阳附院方茂勇的宿舍送给了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

2019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我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办事,为了维系和方茂勇的关系,就去他的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方茂勇收下了。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方茂勇说他要办一个急诊培训班,想让我赞助一点费用。为了以后能继续找方茂勇帮忙做成安医大阜阳附院的业务,我就同意赞助。当时方茂勇并没有说多少钱,我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安医大一附院北门外的马路和方茂勇见面后,我将5万元现金拿给方茂勇,方茂勇只拿了2万元。

202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办事,为了维护和方茂勇的关系,在方茂勇办公室送给他2张1000元面值的百大购物卡,方茂勇也收下了。

2020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方茂勇打电话约我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公寓楼下的停车场见面,方茂勇给了我一个手提袋,说里面是9万元现金,是还给我的,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剩余的4万元和4000元购物卡方茂勇都没有退还给我。

(调查人员出示:垂体经蝶显微器械包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60;监护仪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22;数字式多道心电图机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78)这三份合同就是我以上说的在安医大阜阳附院中标签订的合同。我名下的宏洲源公司是我个人的公司,我还用徽旗贸易公司做业务,我送方茂勇的钱都是我个人的钱,和公司无关。

3.中标结果公示及附件材料: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对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安徽徽旗贸易有限公司中标心电图机项目,宏洲源公司中标进口垂体经蝶显微器材项目、监护仪项目。上述三个招标项目由安徽徽旗贸易有限公司和宏洲源公司授权陈某1进行招投标项目等有关的一切事务。

4.购销合同: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安徽徽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数字式多道心电图机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78);与宏洲源公司签署垂体经蝶显微器械包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60)、监护仪购销合同(编号C-YL-2018-0022)。

5.往来账目明细: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宏洲源公司、安徽徽旗贸易有限公司账目往来情况。

六、收受安徽绎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盛公司)负责人王某65000元。

(一)2017年春节前,王某为了请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台式血气分析仪,在合肥“梦都酒店”一包厢内,送给方茂勇10000元。方茂勇答应帮忙并收下。

(二)2017年3月份,王某为了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台式血气分析仪,在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方茂勇办公室,送给方茂勇10000元。

(三)2017年4月份前后,王某为了请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到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送给方茂勇10000元。方茂勇答应帮忙并收下。

(四)2017年5月份前后,王某为了感谢方茂勇帮助其中标心肺复苏按压机和肺功能治疗仪,在送方茂勇去吃饭的路上送给方茂勇35000元。

2017年10月份,方茂勇和王某关系闹僵,王某要求方茂勇退还之前送给方茂勇的财物。方茂勇担心罪行暴露,约王某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退给王某6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王某是绎盛公司的负责人。安医大阜阳附院在开诊前要招标很多医疗设备,王某想做安医大阜阳附院的业务,就向我打招呼,想让我帮忙。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合肥梦都酒店王某送给我一个信封,并告诉我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台式血气分析仪要开标了,请我帮忙,我收下了,回家后,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1万元现金。后来在台式血气分析仪院内评标现场,我作为评委给王某代理的西门子品牌血气分析仪投了推荐票,最后王某代理的西门子品牌血气分析仪中标了。2017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到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我的办公室,送给我一个信封,并感谢我推荐她代理的血气分析仪,我收下了,里面是1万元现金。3月份左右王某也在上述我的办公室送我一部黑色苹果手机,手机后来摔坏了,就没有退还给王某。

2017年4月份左右,安医大阜阳附院开始招标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等医疗设备,王某就找我帮忙,说她想做这几个设备,并将她代理的相关信息告诉我,我同意帮忙。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王某给了我一个信封,我也收下了,里面是1万元现金。后来在院内招标推荐时,我都推荐了王某代理的品牌,她代理的品牌成功中标了。

2017年5月份左右,为了感谢我在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中标上提供的帮助,王某在开车送我去吃午饭的途中,在车上给了我一个手提袋,我收下了,手提袋内装有3.5万元现金。

2017年5、6月份左右,王某请我帮她代理的医疗设备中标,好像是口腔科CT和体外循环机、术中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王某送我一只金手镯和一只卡地亚女表。

2017年上半年,我和王某之间的关系逐渐闹僵。2017年8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让我将之前收受她的现金和东西全部还给她,我怕王某把事情闹大,就在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约王某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见面,退还她之前送我的6.5万元现金以及金手镯一只、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只。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绎盛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7年春节前,我得知安医大阜阳附院有一个血气分析仪要招标,当时方茂勇到安医大阜阳附院任筹备副指挥长,想请他帮忙。在合肥梦都大酒店方茂勇吃饭的隔壁包间送给方茂勇1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着,他收下了,我请他对我投标血气分析仪帮忙,他答应了。我还替他付了当晚的餐费,大约4000元左右。

2017年3月左右,我以绎盛公司名义投标西门子血气分析仪中标了。为了表示对方茂勇的感谢,我在安医大一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他收下了。为了和方茂勇搞好关系,让他在招标中帮忙。2017年3月,我在安医大一附院方茂勇办公室送给他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大约6000多元。

2017年4月前后,我得知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我到方茂勇安医大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请他给我关照,方茂勇答应了,把钱收了。

2017年5月,我代理的心肺复苏按压机、肺功能治疗仪中标。为了感谢方茂勇的帮忙,我打电话约他见面,第二天中午在送他去吃饭时,车上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手提袋递给了方茂勇,里面装有3.5万元现金,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为了和方茂勇保持关系,希望他在口腔科CT、体外循环机、术中监护仪等项目招标中给我关照。我在2017年5月中旬和下旬,分别送给方茂勇一个女士黄金手镯和一个粉红色卡地亚女式手表,方茂勇收下了,我请他帮忙的这些设备也都中标了。这两次送东西都是在方茂勇安医大的办公室。

2017年8月我和方茂勇关系闹僵,我要求他把之前我送给他的东西都还给我。2017年9月,方茂勇打电话让我到他安医大的办公室把我之前送给他的手表、手镯以及6.5万元现金都退给我了,手机和我代他付的餐费没有退给我。2017年春节前替方茂勇支付餐费没有发票,大约是4000元左右。方茂勇退给我的手镯、手表因为几次搬家都找不到了,也没有发票,手表请人代购的大约18000元左右,市场价3、4万元。手镯大约12000元,手机大约6000元。

3.台式血气分析仪中标结果公示及附件、购销合同: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2017年1月22日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绎盛公司中标,以及相关采购记录表。2017年3月7日签订购销合同。

4.肺功能仪、心肺复苏机等项目评委推荐汇总表及附件:证实经评审推荐,肺功能仪项目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得票最高,心肺复苏机项目绎盛公司得票最高。2017年5月23日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012;2017年5月15日安医大阜阳附院与绎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5.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证实2017年6月15日通知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32通道术中神经监护系统;通知安徽省润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体外循环机、CBCT(口腔科)。当日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安徽省润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081、C-YL-2017-0069;与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80。

6.核算项科目明细账: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绎盛公司、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润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往来账目情况。

七、收受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公司)原业务员宛毅100000元。

(一)2016年10月份,宛毅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华润医药公司中标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药品配送企业,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二)2017年2、3月份,宛毅为感谢方茂勇帮助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值班房用品、病床用品、手术室用品、产科儿科用品、包布类等布类用品标段,在自己车上,送给方茂勇20000元。

(三)2017年上半年,宛毅请方茂勇帮助其朋友代理的西门子彩超中标,方茂勇答应了。在方茂勇的帮助下,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的西门子彩超中标。在中标一个月后的一天,宛毅为感谢方茂勇的帮助,在合肥一家饭店门口送给方茂勇40000元。

(四)2017年7、8月份,宛毅在送方茂勇回家的车上送给方茂勇20000元。

2017年10月份,因方茂勇与王某之间关系闹僵,王某要求方茂勇退还收受财物,方茂勇担心收受宛毅钱款之事败露,在安医大一附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退给宛毅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茂勇的供述:证实宛毅是华润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我和他因为业务上的关系认识。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宛毅到我家中找我,他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选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他知道我是院领导,也是选取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评委,请我在评标时给华润医药公司打高分,并承诺中标后会感谢我(指向我送钱),我同意了。在2016年6月中旬评选中,我为华润医药公司说了好话并打了最高分,华润医药公司成功中标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药品配送企业。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帮助华润医药公司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药品配送企业,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办公室宛毅给了我两个信封,每个信封里都装有1万元现金,合计2万元。

2017年2、3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帮助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的布类用品,在宛毅的车上他给了我两个信封,我都收下了,下车后打开发现两个信封里各装有1万元现金,合计2万元。

2016年下半年,安医大阜阳附院对布类物品进行招标,宛毅联系我,说华润医药公司准备参与投标,请我予以关照,我答应给他帮忙。2016年12月底,在华润医药公司参与投标的值班房用品、病床用品、手术室用品、产科儿科用品以及布类标段评比中,我推荐了华润医药公司,后来华润医药公司中标了上述标段。2017年2、3月份的一天,宛毅为了布类产品中标向我表示感谢,约我见面,在他车上给我两个信封,每个信封各装1万元现金,合计2万元。

2017年上半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彩超,宛毅找我帮忙,说他投标的西门子品牌,我同意帮忙,我作为彩超招标评委,在打分时将西门子品牌的彩超打了最高分,最终西门子品牌彩超中标。中标后的一个月的一天,宛毅联系我说要感谢我帮他中标西门子彩超,他开车到我吃饭的饭店门口见面,送给我一个手提袋,里面有4个信封,每个信封里都有1万元现金,合计4万元。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乘宛毅的车回家,在路上我对宛毅说我最近手头有点紧,宛毅听后就说他身上正好有现金,就拿了2万元现金递给我,我收下了。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那段时间我和王某之间关系比较僵,王某向我追要之前她送我的钱物,我觉得宛毅为人不怎么老实,收他的钱不保险,我就通知宛毅,约他到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将事先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了宛毅,并对他说里面是之前他给我的10万元现金,告诉他今后不要再有经济上的往来了,宛毅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宛毅的证言:证实我做医药销售有很多年了,安医系统的人我都比较熟悉,入职华润医药公司后,主要负责协调华润医药公司在安医系统新开医院的业务。

2016年上半年,我听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选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为了成为他们的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我找方茂勇帮忙,请他在评标时给华润医药公司打高分,并承诺中标之后会感谢他(指向他送钱),方茂勇说他知道了。2016年6月中旬,华润医药公司成功中标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的药品配送企业。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方茂勇联系见面,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的一个办公室,我对方茂勇表示了感谢,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个信封交给方茂勇,每个信封里都有1万元现金,合计2万元,方茂勇都收下了。

2016年下半年,安医大阜阳附院对布类物品进行招标,我就打电话给方茂勇,告诉他华润医药公司也准备参与投标,请他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会感谢他,方茂勇答应会给予帮忙。2016年12月底,华润医药公司参与投标的值班房用品、病床用品、手术室用品、产科儿科用品、以及包布类标段均中标了。2017年2、3月份的一天,我联系方茂勇,为布类产品中标向他表示感谢,并约他在合肥见面,见面后在我的车上,我将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方茂勇,方茂勇都收下了。

2017年上半年,安医大阜阳附院要招标彩超,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西门子产品的一个业务员知道我和方茂勇关系较好,就问我能不能让安医大阜阳附院购买西门子的彩超,如果能做成业务会给我纯利润的一半作为我的佣金,我同意了。之后,我就找方茂勇帮忙,方茂勇答应帮忙。后来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的西门子彩超中标了,毛利润大约近40万元,汇给我15万元佣金。中标一个月后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茂勇约他见面,我事先准备好四个信封,每个信封内装有1万元现金,合计4万元,将四个信封装入一个手提袋内,开车到方茂勇吃饭的饭店门口给方茂勇,方茂勇收下了。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当天晚上我和方茂勇在一起吃饭,饭后我送方茂勇回家时,方茂勇在我车上和我说他最近手头紧。我听后就知道他这是在向我要钱,正好我随身有带现金,就告诉他我身上有2万元,随即从包里取出2万元给他,方茂勇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方茂勇约我在安医大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见面,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说里面是之前我给他的10万元现金,并告诉我今后不要再有经济上的往来了,我推辞不掉就把钱收下了。我回去后数了一下,里面确实是10万元。

(调查人员出示药品购销合同编号:YJK-YP-2018-03、YJK-YP-2018-03、YJK-YP-2020-03)这是我们成为安医大阜阳附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之后签署的合同,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后就开始向阜阳附院供药,之后每年都会签一次药品购销合同,这三份合同是近三年的合同。(调查人员出示购销合同乙方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手术室包布类物品、病房床上用品、值班房床上用品、产儿科布类用品)这四份合同就是华润医药公司中标的几个布类物品标段的购销合同,这些标段都是一起中标的,合同都是后来签订的。(调查人员出示中标通知书编号GN2017-02-0545/01、超声诊断系统(高档血管超声仪)购销合同编号C-YL-2017-0035)这就是我帮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找方茂勇帮忙做成的彩超的中标通知书和购销合同。

3.关于宛毅任职情况说明:证实宛毅2016年5月4日入职华润医药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从事医药类商品销售工作。2019年9月30日离职。

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2017年7月7日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宛毅转款10万元,2017年8月3日向宛毅转款5万元。

5.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购销合同:证实安徽硕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超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高档血管超声仪),2017年6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YL-2017-0035。

6.营业执照、安医大阜阳附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比选项目结果评议表及相关打分材料、药品购销合同:证实经打分比选,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后签订(2018.9-2020.8)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JK-YP-2018-03、YJK-YP-2018-03、YJK-YP-2020-03。

7.中标结果公示及相关材料、证实: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安医大阜阳附院布类物品(值班房用品、病床用品、手术室用品和产科儿科用品、包布类)项目,后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华润医药公司签订上述布类物品购销合同。

8.账目明细: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与华润医药公司往来账目情况。

本案关于被告人方茂勇的自然身份信息、任职经历及职务、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退赃情况等尚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全椒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全椒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方茂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安徽省监委2020年9月14日指定滁州市纪委监委管辖,后滁州市监委指定全椒县监委管辖。2020年10月29日,全椒县监委决定对方茂勇立案调查,2020年10月31日对方茂勇采取留置措施。方茂勇因涉嫌受贿罪,2021年1月22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1年1月28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方茂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29日全椒县监委对方茂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0月31日全椒县监委工作人员将方茂勇从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0号36栋607室的住宅中带至滁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方茂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葛某、王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调查期间,方茂勇配合组织调查、认罪悔罪,退缴赃款1112610元。

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方茂勇简要信息、安徽医科大学任职文件、中共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证实方茂勇自然人身份情况,1995年12月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现任民盟安医大基层委委员。2016年1月19日任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指挥部副指挥长,2017年4月21日任安医大阜阳附院副院长,2020年11月被免去安医大阜阳附院副院长职务。截止2020年12月11日,未发现方茂勇有犯罪记录。

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死亡、死亡记录:证实被告人方茂勇因肺部感染、腰椎滑脱2020年1月10日至1月28日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治疗情况。方茂勇母亲王延梅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4日在安医大一附院治疗,诊断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2020年7月11日至8月5日在安医大阜阳附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5日死亡。

5.情况说明: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出具方茂勇住宿情况:筹建指挥部期间,时间大约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住在院内专家楼四楼单间420房间(后来编号)。医院正式成立后,约在2017年6月,搬至院内专家楼三楼套间326房间。方茂勇办公场所:行政楼三楼南边西侧第1间,门诊楼三楼外科1号诊室(轮流使用,方茂勇每周二上午坐诊),住院北楼8楼急诊外科主任刘雷办公室,方茂勇有一张办公桌,一般周三或周四上午查房时临时使用。方茂勇到安医大阜阳附院工作后,每周回安医大一附院坐诊,在安医大一附院急诊外科有办公室,同时其回安医大处理业务经常使用技能培训中心临时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起,张浩不再分管招标采购工作。

安医大阜阳附院纪委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方茂勇在该院工作以来,从未上交任何患者“红包”和医药供货商款物。

6.方茂勇现实表现材料: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出具方茂勇现实表现材料,总体认为,方茂勇在医院筹建和开诊以及运行期间,为医院人才培养、临床建设和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7.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筹)文件:证实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运营期间印发执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执行筹建指挥部规范招标工作流程文件;印发执行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需通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印发执行医用耗材临时申购管理制度;印发执行医学装备和耗材申请购置管理工作规程。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及明细、解除扣押通知书、解除扣押财物清单:证实2020年10月31日9时至15时调查人员依法对方茂勇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0号36栋4单元607室住宅进行搜查,在卧室搜查出存折、银行卡、购物卡、加油卡、电脑、房地产权证等物品,当日调查机关对上述搜查物品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和明细。2020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扣押,并发还方茂勇妻子李某2处。

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调查机关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调取2017年7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选取7月份每天零点价,与每天实际价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参考。其中2017年07月31日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7283元(7月份最低)。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附件:证实调查机关调取李某2、方某、葛某在招商银行合肥支行开户以来流水信息;李某2、方茂勇、方某、葛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流水信息;查询方茂勇等人在中国银行开户以来流水纸质档和电子档含开户信息和对手信息;李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流水等信息。证实相关涉案人员之间资金流转以及相关转账、取款情况。

1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七张:证实2020年12月12日万某退缴违法款20万元;2020年12月11日宛毅退缴违法款10万元;2020年12月13日陈某1退缴违法款9万元;2020年12月1日李某1退缴违法款25万元;2020年12月20日王某退缴违法款6.5万元;2020年12月14日方茂勇退缴违法款104.7610万元。

2020年10月31日,调查人员在方茂勇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0号36栋607室的住宅中将其带走调查。方茂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赃款。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退还李某1、万某、王某、宛毅部分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从行为上看,被告人方茂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医大阜阳附院医疗器械、设备招投标过程中,接受上述医疗器械、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请托,为上述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2.从时间上看,被告人方茂勇收受上述人员财物至退还,时间短则二三月,长达一年有余,该时间跨度不符合及时退还的情形;3.从原因上看,被告人方茂勇向上述人员退还收受钱款均是因为与王某关系闹僵或听说张浩被查处,担心自己罪行败露,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综上,被告人方茂勇退还上述人员钱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退还数额应当计入受贿数额之中。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及其母亲住院期间以及被告人母亲去世期间收受的钱款属人情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茂勇在任职安医大阜阳附院筹建指挥部副指挥长及副院长期间,在该院医疗器械、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职权,与上述医疗设备供应商、代理商之间具有特殊的利益关联,客观上被告人方茂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人员在医疗器械、设备招投标过程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收受上述钱款属于受贿行为,应当计入受贿数额。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方茂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被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其他案件从而得以侦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方茂勇立功情节成立。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茂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5261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000元,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方茂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茂勇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茂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茂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茂勇的刑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方茂勇退缴在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明浩

人民陪审员  胡传明

人民陪审员  沈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