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写案例之前,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给出一定的解释,相信有些事情串联起来,阅读文章会更加理解的透彻一些。

有网友表示,“大公司都会有类似的(民事诉讼)法律纠纷吧”,还有网友表示,“很正常,没有什么惊讶的”。

回复:大家还记得今年4月份的事件吧。

针对消费者投诉购房后合同签署不及时等问题,4月16日,北京、天津市消协以及河北省消保委在天津约谈恒大地产,这是京津冀消协组织首次联合约谈。

近来,天津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购买恒大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缴纳房款后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迟迟未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考虑到恒大地产京津冀区域涉及几十个开发项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依托京津冀消费者组织协作维权机制,联合北京市消协、河北省消保委就销售商品房未及时签定合同等问题对恒大地产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排查类似问题,及时网签售房合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恒大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感谢三地消费者组织监督,表态落实相关要求服务好消费者。

被京津冀集体约谈,相信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还是头一遭吧。下面我们来划一划重点。

恒大地产被京津冀集体约谈的理由:“购买恒大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缴纳房款后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迟迟未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恒大地产回应:感谢三地消费者组织监督,表态落实相关要求服务好消费者。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事实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也是在此其中的。

截至现在情况来看,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依然无法与买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甚至购房者将其诉至法庭,双方当庭和解,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愿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款退回,但事实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依然爽约,无法兑现。

情况说明到此为止,相信大家看以下案例时会更清楚是怎么回事了。

法院文书网近期公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11日,购房者倪某某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倪某某向被告认购天津恒大山水城项目楼盘恒泽园88号楼1503室,总房款910106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倪某某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2万元,2020年1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款71011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4月11日前付清182021元,2020年7月11日前付清182021元,2020年10月11日前付清182021元,2021年1月11日前付清273032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9101元。支付首期款时原告预交税费27303.18元。倪某某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天津恒大山水城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倪某某放弃购买该房屋。

双方认购书签订后,倪某某支付房款总计270106元。倪某某陈述其取得天津市户籍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要求与天津恒大山水城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涉案房屋被抵押无法签订。

涉案房屋被抵押无法签订?是什么原因导致房屋被抵押无法解押?是在购房时就房子就被抵押,还是购房后被抵押,这些问题不得而知。

但事实如何,来看看庭审现场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是如何解释的。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陈述涉案房屋未被抵押,未网签的原因是未按照行政规定,将倪某某的钱转到监管账户,现已撤销监管账户,随时出具网签合同,但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倪某某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在《天津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一般交易习惯理解,应系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俗称为“网签合同”),才能够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倪某某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至原告取得本市户籍前不符合签订网签合同的条件,倪某某取得购房资格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自认的未将房款转至监管账户系也系未能网签的原因。综上,认购书约定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应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购房者倪某某未获得天津购房资格就签署了房屋认购书,导致无法网签合同,但其取得天津购房资格后,却又因为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将首付款转至资金监管账户,使得双方无法签署网签合同。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倪某某与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签订的《天津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倪雪梅房款270106元;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