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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2021 / No.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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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2期

政治科学研究

现代政治学的突破发展与研究方法的创新紧密相连,方法论革新是当代政治学理论发展的关键动力。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重拾对制度分析的热情,新制度主义兴起于研究者对行为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审思与批判。美国政治学者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与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on)于1984年发表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指出,新制度主义研究范式以开创性形式出现在政治科学之中。新制度主义以“制度”为核心概念来解释各种现象,使制度在政治、经济、社会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制度概念被囊括在多个学科当中,并由此演变为各种制度研究取向,形成新制度主义理论中不同的分支流派。在新制度主义流派划分的议题上,西方政治学界已形成多种分类方式。霍尔与泰勒于1996年发表了为新制度主义流派三分法奠定权威基础的文章《政治科学与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获得学术界的普遍认可。新制度主义的确立与演进,为不同学科的相关学者重新提供了关于“制度”的讨论空间与研究舞台,不同流派之间的相互批判与合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发展提供了潜在动力。在不同流派的比较视野下,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的起源与发展,提炼其核心概念与研究取向,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为什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国内政治学领域只有大量的理论介绍,却缺乏真正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治学研究者为什么不能使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去解释中国情境下的具体案例或政治现象?即该理论的经验性研究为何在中国情境中发展愈发狭隘?对此,需要从政治学方法论的视角检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内在张力与发展限度。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起源与发展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源起于17世纪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之后伴随着理性选择理论的兴起,结合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相关概念与方法,不断丰富自身理论体系并延续至今。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在行为主义科学方法论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发起了理性选择革命,为后续政治学研究借鉴现代经济学方法埋下伏笔。理性选择理论在本质上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把解释个体行动者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所作的行动策略作为其重点内容。理性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在理论上不仅突出个人本位,还肯定西方自由市场模式与既有的制度,本质上与西方社会当时倡导的价值观不谋而合,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在西方社会科学中日益居于主流地位。有大量相关学者致力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有学者将理性选择理论概括为“把经济学方法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并且总结出理性选择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三大特征:“经济人假设”、偏向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以及将政治过程视为交易过程来分析。其中,“经济人假设”是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指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试图通过投入最少资源获得最大收益。布坎南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指出:“官僚和政治家在本质上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个人无论是在私人选择还是公共选择的情况下都有追求利益的动机。”简单而言,就是在销售个人物品的商品市场中,个体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政治市场中,个体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人。理性选择理论关注政治家和官僚的政治决策、利益集团的游说过程、公民的投票行为等相关政治问题,引发了政治学界对于研究政府及政府活动的方法论热潮,还产生了一系列运用理性选择理论研究政治制度的文献,涵盖了关于内阁制度、官僚制度、欧盟制度及立法制度的相关研究。

现代政治学为了摆脱其相较尴尬的发展处境,必须接受其他学科的影响,欢迎所谓的“入侵者。”即政治学在完善分析方法、发展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要寻求心理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帮助,也要主动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启发。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实际运用中一直饱受批评,一批理性选择理论研究者开始在批评声中反思这种忽视制度、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方法,并且在使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美国国会投票行为时,因一个矛盾而重新开始关注“制度”的重要性。这个矛盾就是如果按照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型,美国国会的立法过程会遇到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处境,很难保持投票的稳定性,但在实际中国会的投票结果又保持了相当高的稳定性。相关研究者发现,国会制度协调了不同投票者在投票过程中形成符合内心预期的“交易”,从而降低了处理事务的交易成本,并且保障了立法过程的稳定通过。理性选择理论研究者在重新发现制度重要性的同时,开始从时下兴盛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中吸收如产权、寻租、交易费用等概念,以丰富自身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在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伯利和米恩斯的委托代理理论、科斯和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等研究方法与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理性选择理论逐步发展形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内核。区别于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尤为关注制度,并且试图通过创设制度来引导和约束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人们进行策略选择,以实现预期的结果。严格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内部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存在若干分支,不同分支具有不同的研究侧重点。本文将不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内部分支入手,而趋向于从外部大的理论研究趋向出发,关注它们整体的理论内容与方法论特点。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内容与研究取向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方法论的发展进程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分析范式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上承行为主义关注行为研究的传统,下启新制度主义关注制度研究的传统。在不同方法论交汇与冲突的过程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诞生,为政治学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发展更为科学的理论分析工具提供了启发。研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内容与研究取向,能够管窥政治学中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之间的争论焦点和融合路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范式,到底具备哪些独特的研究取向?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详见表1)

(一)对“制度”的定义与时间域的设定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规则意义的集合,这些规则是组织中所有团体成员都愿意遵循的规则,并且成为成员个体获得交换利益的依据。肯尼斯·谢普斯勒(Kenneth A.Shepsle)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有两种概念上的界定方式,第一种定义为外衍性约束,即一种规定好的博弈形式,例如,奥斯特罗姆夫妇把制度视为规则的使用,是用于“规定、允许和禁止”某些行为的方式;第二种是类似于博弈方式的选择机制,例如,诺斯将制度视为“人类发明出来的、用以塑造人们之间互动关系的正式约束,或是社会博弈的规则”。与其他制度主义不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假设制度是从“一张白纸”开始形成的,设计过程的结果由制度所含的激励和制约的特性所决定。该理论认为,制度或者组织的历史无关紧要,对制度的关注时间设定为短期,一旦新的激励制度产生就能轻易地使人们的行为发生变化。而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偏向于一种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研究主要侧重于正式制度。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研究时间域设定为长期,在解释制度形成与制度变迁的过程时,强调制度生成时的偶然性和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研究时间域同样保持长期的研究取向。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较为宽松,在认知层面上将制度、文化与规则归属为同一范畴,对制度的定义不仅包括正式的规范、程序或者规则,还包括道德模板、符号系统与认知脚本等。

(二)理论假设与“偏好”形成方式

新制度主义的三大流派具有特征鲜明的基本理论假设,历史制度主义坚持个体是“政治人”的假设,社会学制度主义坚持个体是“文化动物”的假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坚持个体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10根据霍尔(Hall)与泰勒(Taylor)的概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倾向于把政治过程视为一种集体的行动逻辑,并使用演绎分析的方法假定行动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而创建制度,这种策略性行为能够产生决定性的政治后果。11一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假定的经济人是一个目标清晰明确、行动果断坚决并使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能动者,在此基础上,政治活动被视为个体通过协商议价而形成的集体行动,集体中的个体都具有自我偏好和欲求,以此来选择他们合意的决策并实现预期的目标。另一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个体的行为动机并不会伴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即行动者个体的理性偏好外生于政治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不同的制度环境可能导致行为者做出不同的选择策略,但是行为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机始终如一。对历史制度主义而言,制度性背景会约束和影响政治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对于行动者利益的选择与偏好的形成都受制于制度性背景的限定,同时也塑造着行动者的目标。因此,在历史制度主义流派中,研究者认为偏好是内生性的、自利的行为假设过于空泛且不适用。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者也将制度视为行动者个体做出偏好决策的标准,对偏好的形成也视为内生性过程,他们从“认知层面”出发,认为行动者偏好的形成受到认知、文化、规范和符号等因素的影响,区别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假定的偏好是外生性过程。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逻辑

奥尔森和马奇把新制度主义对个体行为与制度关系的研究路径归纳为“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算计路径”是指制度对个体行动者设定了约束性环境,约束个人的自利行为并减少各种机会主义,分析对象是个体在制度环境中的战略性行为;相反,“文化路径”是指个人的行为主要被嵌入到制度当中,而不是从个人策略出发,因而主要分析对象是行动者所处的情境。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分析,社会学制度主义遵循具有抽象化内涵的“文化路径”,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遵循具有功利色彩的“算计路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试图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理性行动者之间的集体困境,借助“算计路径”从微观视角分析政治宏观现象。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制度被视为功利性的产物,是行动者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遵循塑造个人行动的“结果性逻辑”,行动者看重自己做出决策所带来的收益后果。社会学制度主义遵循“文化路径”,关注文化因素对实践活动与组织形式的影响,强调制度通过提供认知模式来影响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制度赋予行动者认知框架、行为规范与意义体系,甚至对人类的个体行动给予引导与限制。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之所以存续,并不是因为它能够提高组织的目的效率,而是因为它遵循了“适宜性逻辑”,能够提高组织团体或行动者个体的社会合法性。也就是说,如果制度在影响成员行为方面是有效的,其成员会更多地考虑行动是否符合组织规则,而不是他或她的行动结果。7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对完整且独立的本体论,历史制度主义内部在个体与制度关联的问题上,不像其他几种理论那样有清晰的描述,导致历史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处于一种相对折中或模糊的状态。

(四)侧重点与方法论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尤为强调理性经济人个体的“经济理性”,即策略性算计以及做出交易行为后产生的政治结果。研究者通过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推论出抽象化的简单分析模型,创设制度为行动者提供约束和激励机制,以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理性选择与制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实际上蕴含了经济学意义上高度科学化和理论化的追求,成为新实证主义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张以科学方法进行制度研究,这主要表现为从抽象逻辑假定出发,使用数学工具对相应数据进行整理和实证分析,以期得出具有适用性的结论。该流派的奠基者谢普斯勒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政治科学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与新的方法,将经济学中的微观基础与均衡研究框架引介到政治学研究当中。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更为重视重大而复杂的现实问题,并对长期事件过程充满研究兴趣,主要采用系统的过程分析、具有历时性的案例分析和案例比较等研究方法。因此,历史制度主义不仅关注长时段的历史进程序列,还关注长时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节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关键性后果,在制度变迁的相关研究中获得了可观成就。然而,对于建构精致的理论框架或者开发普适性理论,历史制度主义并没有十分强烈的理论抱负。而社会学制度主义汲取了社会学中组织分析的研究传统,更加倾向于关注文化因素对组织形式与决策行动的影响,并且强调嵌入社会场域的意识形态、文化价值与政治权力结构的重要功能与影响。尽管统计方法被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者大量应用,但由于研究对象多为宏大的社会现象,主要采用文化与认知的案例研究,因而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其难以在科学化理论建构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流派特点与理论优势

通过梳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内容与研究取向,能够发现它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具有较为鲜明的流派特点,这些特点为该流派解释政治现象、解决政治学相关问题提供了理论优势。

(一)为宏观政治研究找到微观基础

理性选择理论具有十分明确的逻辑前提,以理性人假设为理论起点,将不同环境中的个人视为具有成本-收益分析能力的理性人。在这种设定中,允许人的行为决策具有多重复杂动机,但是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激励是影响人们做出决策的最稳定因素或者是最大动机,帮助研究者以统一的人性观考察不同个体在不同环境中做出的决策。理性人假设的前提帮助研究者排除了难以量化的非经济激励因素,使得理性选择理论易于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显示自身方法的科学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理性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以制度作为分析的核心,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制度与个体行为的互动关系。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重点关注制度对个体行为及策略选择的影响,但终极目标在于通过这种分析对下一轮的制度进行修正或者创新,从而引导和约束人的行为与策略选择,以实现预期中的宏观制度结果。由此看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是以行动者个体为中心,具有显著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特点,又把制度作为解释政治问题中的核心要素(解释变量),从制度与行为互动的视角出发,试图以动态又生动的方式解释政治现象,赋予其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主义色彩。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方法论依旧属于个人主义,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趋向于个人-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因此,与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不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宏观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微观基础。相较于中国政治学研究者长期关注政治现象的“宏大叙事”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用“个体-整体”的方法将政治现象的微观基础与宏观问题结合起来,为中国政治学方法提供了重要启发与参考。

(二)为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分析提供动态视角

旧制度主义将政治结果视为一种“没有能动性的行动”,研究者在分析政治现象时侧重于宏观且静态的视角,造成了对人的能动性的忽略。与旧制度主义不同,新制度主义侧重于在动态视角中研究制度对人类行为产生的影响,行为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研究的核心议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大流派,确实克服了旧制度主义静态分析的缺点,并且重视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用动态的视角考察制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继承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分析方法基础上,考察政治制度对个体行为和政治结果的影响。理性选择理论使用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制度环境中的公民行为和集体活动,在理论分析中不仅强调人的能动性,还放大了个人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动态考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制度视为外生的、固定不变的,研究制度对个体行为和政治生活带来的影响。二是将制度视为内生的、可变的,会根据其他影响因素发生改变,因而研究制度在特定环境中为何能够呈现出特定模式。这两个动态考察制度的视角为比较分析提供了两种模式:一是能够对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从而预测和检验在不同制度约束下个体行为带来的影响差异。二是在具体情境中比较行为是如何随着制度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助于推广实证研究,而且为比较政治研究方法提供思路;不仅有助于对不同国家相似制度的功能进行比较,而且有助于比较同一国家内部彼此相关制度条件下所产生的政治行为和结果。

(三)为政治现象分析引入经济学方法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本质上是引用经济学方法解释政治现象,不仅借用经典的经济学理性人假定,还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中借鉴产权理论、博弈论等理论概念与研究方法,由此完善自身理论的科学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倾向于事先提出一种可验证的预期,建立精美的模型结构并收集相关经验数据,使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并运用博弈工具最终获得结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最广为人知的研究路径是集体行动逻辑,该逻辑最早出现于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他指出集体行动是团体内部成员试图通过不付出高昂成本而获得的公共物品。团体内部成员在集体博弈时,试图不劳而获地享用公共物品,即根据集体行动逻辑作出“搭便车”行为。奥尔森在研究集体行动逻辑时发现,人们组成团体的出发点不是完全基于集体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而是通过加入团体从而能够不付出代价地享用公共物品,尤其是个体意识到其他成员也会“搭便车”时,这种激励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他在集体行动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团体如果想要减少内部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就必须制定具有选择性分配成员收益的制度规范,从而把有价值的成果收益提供给真正作出贡献的成员,这就是奥尔森的选择性收益理论,为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破解之道。总体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运用经济学概念、方法、逻辑规则、数学语言与模型来分析政治问题,研究国家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设置,并且将制度因素作为分析政治与经济现象的核心要素。这不仅帮助我们在政治学研究议题中加强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勾连,也为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经济学研究新方法,为政治学研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实证性作出贡献。

四、适用性反思: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国内的发展限度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路径发展至今,已不再局限于经济学专业领域。在当代政治学科发展过程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的争议与讨论依旧存在,挑战主要存在于具体的实证研究当中,而不是对这一研究路径本身的争论。18相较于历史制度主义在我国政治学界的迅速发展和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却一直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相关学者对该理论的实际运用亦为数不多。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导向价值观个人主义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使用的“算计途径”本质上属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但是该理论强调“社会由个人组成”,明显比“社会原子论”的观点更加深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过程中,克服了传统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两大缺陷:一是并没有把个体视为单个、孤立的、脱离社会现实的原子化个体,而是将个体与集体联系起来,并且重视制度和社会对个体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二是不仅重视个体行为的分析,也重视将个体行为分析延伸到集体行为和整个制度分析当中。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向重视制度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互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意向个体-整体主义方法论接近,但是它的方法论天平依然倒向个人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很容易导向价值观个人主义,即在分析过程中过于强调个体的地位及价值,把个体视为高于一切的决定性因素。马奇和奥尔森指出:“个人主义,尤其是功利最大化的假设和方法论取代了价值在政治分析中的核心地位。并且,由于个人主义假设不能把个体行为和基本规范前提结合起来,抑或不能把个体行为和重要政治行动的集体性质结合起来,它们注定不能解释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就现实情况而言,历史制度主义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更容易受到国内政治学学者的欢迎,其本质上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差异所带来的思维方式的不同。中国人在几千年儒家文化的环境中,接收并遵循着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道德主义及家长权威等思维习惯,使得在接受并使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时可能存在心理、文化以及认知方面的障碍(例如,将集体中的政治领袖视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容易受到大家的质疑)。西方个人主义方法论与西方崇尚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是相互适应的,使得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诞生于西方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倾向的文化背景与价值观体系之中,当它被应用于异质于西方的、以“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中国文化传统环境中,其适用性就显现出较大的局限。

(二)对“制度”与理论假设的限定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始至终都将行动者个体放置于分析的核心地位,并且试图融合行为和结构这两个解释变量。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中,制度的产生来源于行动者个体的理性设计,制度本身难以拥有像理性人一样程度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制度需要通过行动者个体的有效激励获得维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者试图通过研究行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帮助行动个体在制度环境中做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策略。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正式制度被设定为行动者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规则,但非正式制度就不被视为理性设计的产物,因为非正式制度有其自身的演生方式。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承认规范、惯例的现实功能,但总体上将制度限定为个人激励的手段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注重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而忽视公平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行动者个体的经济理性偏好是恒定的,研究者并不关注个体是如何内嵌到社会网络之中并且显现出偏好转移的问题,制度只能被视为激励个体的策略工具和具有社会认同意味的对象。缪勒指出,在面对证伪性案例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不愿意放弃行为假设。这种对制度与理性人假设的坚持,容易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陷入理性分析困境:一方面,为了保持逻辑的一致性,要维护且凸显理性人假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要保障现实分析的说服力和有效性,无法完全排除文化、个人信仰、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为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出回应性的补充解释,认为文化观念对人的行为决策确实会产生影响,但只是发挥一定程度的补充性作用,而利益激励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可以看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坚持结果性逻辑,把利益激励个体行为动机视为第一影响因素。尽管理性选择理论提供了明晰的共识,但是理性选择分析的预设,却难以经受毫不含糊的检验。而且,这一流派中的大多数学者似乎更热衷于逻辑分析,而不是将分析结果加以应用。有时在使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描述制度与结构成员之间的关系时,为了有利于模型建构,就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抽象和简单化,则使得这一理论抛开了对制度之下实际生活的描述。

(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缺乏历史深度

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内部的某些流派来说,制度的起源并不重要。如果一个分析者的兴趣,完全在于某些创设出来的规则对行为和政策结果所产生的塑造作用,那么这些规则由何而来就很少或者根本不会被关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目的在于评价结构对行为和政策的影响,对于那些解释目的是特定制度安排所引起的结果而言,制度变迁仅仅是外部性的,因此,变迁总的来说是被忽视的,除非它一旦出现就被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并不长于解释制度来自哪里,为何它会出现,而是主要关注如何控制制度设计的结果。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变迁视为一个非连续的事件,这个过程并不存在持续性的调整或者通过学习而改进。由于受限于分析方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和分析制度变迁时,往往擅长于解释特定情境下制度变迁为何会发生,而不擅长解释长时段的制度变化,从而缺乏历史深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分析倾向于理性化,将其视为成本与收益的瞬时计算,制度并不被放置于时间序列上进行比较和分析,总体上忽视了整个历史进程对行动个体的影响与约束。因而缺少对制度变迁的历时性、跨时段的分析,导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中难以纳入文化观念、政治变革、偏好调整等因素,使得分析制度的过程中一系列相关问题都会陷入困境。

(四)研究范式不成熟与适用性有限

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批评者而言,他们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于经济人的假定过于简单和狭隘,尤其缺少偏好是如何形成的解释性理论,会削弱该方法对许多政治现象的解释力。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建立在严格并且抽象简洁的分析基础上,从前提假定、演绎分析再到实证应用都反映出清晰的逻辑线索,但是该方法过于强调有意图的制度设计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这种“结果性逻辑”使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太关注文化对制度形成产生的影响或者不太关注社会内部存在权力不均衡等现象,自然会忽视制度的动态性变迁及非正式层面的相关问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本身固有的研究范式缺陷已被许多权威学者提及,在许多相关研究者看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自身问题以及理论的自我强化意识是难以克服的致命缺陷。24这些缺陷导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无法解释一些人们已经观念内化的潜在制度或者规则;无法解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意识遵循的行为习惯;无法解释在无人监管的环境中部分人做出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行为。不仅如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经济学中吸收了大量专业术语、概念、研究工具和结构模型,试图以制度因素作为有效中介,将经济学研究方法“移植”到政治制度研究当中。但是,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之间存在极为复杂且显著的差异,将经济学分析方法放入高度密集且庞杂的政治制度之中进行使用,将会产生极大的不适性和挑战性。以格林和沙皮罗(Green and Shapiro)为主要代表的政治科学家高度质疑和批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尤其质疑理性选择模型的科学性,因为模型中最为显著的“偏好”变量并不能直接度量与比较,这会导致理性选择模型存在不可检验甚至变得没有意义的潜在风险。

五、结语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产生于西方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研究范式与方法论依旧处于发展状态,自然存在适用性局限。不可否认的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社会科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微观视角与研究方法。然而,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逻辑、研究方法与分析路径往往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定势思维不一致,中国政治学研究者要接收并且吸收全新的研究方法,无疑是极具挑战的。大部分中国政治学研究者习惯于使用宏观视角与大历史背景的整体主义方法论,长此以往,造成了研究者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隐性排斥。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同的是,在方法论上保留了整体主义特征的历史制度主义,在使用与发展上更容易被中国政治学研究者所接受且推崇。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在使用上需要更多的说明和论证,其在政治学领域中的适用性备受相关学者关注。

关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争论焦点,可作如下归纳:一是,任何理论假定与预设都不是完美的,具有不完全性。理论概括是对各种现实现象的抽象简化与选择性重构,理论与现实之间必然存在无法完全契合的间隙,任何试图想要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只可能是研究者理想化的学术产物。二是,研究者在使用过去的理论与概念去理解与解释社会现实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在更加完善的理论出现之前,经济人假设是众多研究者不得不借助的研究工具,用以简化理论预设与模型建构。这种假设的简洁性是政治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应该积极借鉴的优点。总体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目前确实存在方法论局限与适用性限度,若要消除国内政治学界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误解与排斥,需要消弭其自身同新制度主义理论中其他流派之间的边界,加强与其他流派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关注历史进程中的制度变迁以及文化等其他因素对制度带来的影响,由此获得完善理论的发展动力。加快国内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发展与多元融合,提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的使用效度,健全学术界的学术规范,需要国内学术共同体的合作与努力。(作者:刘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地方政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翁俊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地方政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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