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四市州在宜昌签署长江禁捕跨界水域协同执法协议,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协同执法,携手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宜荆荆恩”携手打击非法捕捞

“宜荆荆恩”城市群协同执法

7月9日,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四市州在宜昌签署长江禁捕跨界水域协同执法协议,强化长江、清江、沮漳河等水系流域共保联治,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协同执法。

“宜荆荆恩”互为利益共同体

“宜荆荆恩”长江岸线为753公里,占全省长江岸线三分之二以上,渔船渔民多,退捕任务重。宜昌不仅与荆州、恩施共饮长江水,还与荆州、恩施、荆门分别同管松滋河、清江河和沮漳河,在维护生态安全、强化禁捕执法上互为利益共同体。

协同执法协议签订

会上,四地禁捕办分管负责人分别签署了《长江禁捕跨界水域协同执法合作协议》,就开展联席会商、进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巡查、建立协作共治、强化应急协同明确了责任和机制。

形成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协议要求,各方要从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

强化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加强长江流域跨界水域禁捕执法监管,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形成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非法捕鱼相应处罚

非法捕鱼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

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

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

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

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